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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别论师对此也有一些辩论。他们说所立的法相是承许的观点不合理

量理宝藏论 · 第74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抉择意义 › 庚二 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 辛一 安立法相 › 壬三 遣除于彼之辩论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74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答个别论师对《理门论》「所立即承许」之三难:骤然比量有默许不成不遍;不合场合之答亦是总承许不成过遍;承许非因的法相

不遍·对方用 过遍·对方用

所破个别论师

对方:不遍骤然比量 · 对方 · 反诘

应成:这样的所立有不遍于骤然比量的过失

对方:过遍不符场合 · 对方 · 反诘

应成:这样所立已经过遍于不符场合的回答了

对方:与因同等 · 对方 · 反诘

应成:因也有承许的法相了

骤然比量有默许 · 本方 · 破

所立
没有第一种过失
因
这是一种默默的间接承许

不符之答亦总承许 · 本方 · 破

所立
承许不会有过遍的过失
因
山上有火也是一种总的承许

因法相是三相 · 本方 · 破

所立
这并不是因的法相
因
实际上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
原段(10 段)

本方于此不遍及过遍,于因等同无诤辩。 原段 ›

对方《理门论》这样建立所立法相的时候,有个别论师对此也有一些辩论。他们说所立的法相是承许的观点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他们认为它具有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因同等这三大过失。 原段 ›

对方第一个过失,对于骤然比量,由于没有承认的缘故有不遍的过失。我们前面也讲过骤然比量,大家都知道,当我在山上看见烟的时候,马上就了知那里有火,这里立宗是没有的。当然如果有立宗,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先把火作为所立,然后用烟来推,这是一个完整的推理。但是如果突然见到烟的时候,马上就生起一种分别念———那里有火,那对方就会认为:你们刚才说所立是承许,但是在这里并没有承许,所以应成这样的所立有不遍于骤然比量的过失。 原段 ›

对方第二,他们认为有过遍的过失。怎么有过遍的过失呢?对不符场合的立宗也遍了。比如有人问:声音是常有还是无常的?对方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山上有火。实际上山上有火本来应该是对前者的回答或者推理的因。如果我问声音是常还是无常,本来对方应该给我回答常有或者无常,但是对方却回答山上有火。这样的话,声音是常还是无常是一种承许,山上有火也是一种承许,所以这种回答或因就混为立宗了,应成这样所立已经过遍于不符场合的回答了,这也成为所立了。其实它本来不是所立,只是回答,但是因为这个回答(山上有火)也是一种承许,所以也就成了所立。因此,所立过遍于不符的场合。 原段 ›

对方第三种过失是对方认为所立与因相同。如果所立需要承认,那么因(推理)也同样应该有承许。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这里无常是我们的承认,整个推理也是一种承许,这样一来,应成因也有承许的法相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三个过失。 原段 ›

本方作者对他们回答说,这三种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首先对骤然比量来说,没有不遍的过失。骤然比量虽然没有山上有火的直接承许,但是当你突然看见烟的时候,心里马上想起那里有火,实际上因这是一种默默的间接承许。所以,所立没有第一种过失。 原段 ›

本方然后,对第二种过失进行回答。刚才讲有人在问声音常有还是无常的时候,对方说山上有火,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因山上有火也是一种总的承许。一方问“声音是常有还是无常”的时候,另一方不管是正面回答,还是侧面回答———山上有火或者你头上有小虱子等,这些也都是承许,是总的承许,不能说不是承许。因此说,所立承许不会有过遍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因为说“山上有火”的时候,对方可以问:“为什么山上有火?”“我看到烟之故。”这个时候它自然而然成了一种承许。或者说“声音是常有还是无常?为什么?”“常有,因为什么什么。”这个时候可以把后面的道理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它也是一种承许,所以没有第二种过失。 原段 ›

本方下面,对第三种过失进行回答。虽然因本身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承许,但所立这并不是因的法相,因实际上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如果三相齐全,那不管承许也好、不承许也好,道理都能圆满成立;如果三相不齐全,那即使有一百个承许也无济于事,因为这并没有什么用。而对于所立而言,则必须要承许,并通过因来证成。 原段 ›

本方所以说我们用承许来建立所立的法相非常合理,而因与有法用承许的法相并不合理,因此我们应该以这种方式来理解。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