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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遮破有法的本体,那宗法就不能成立

量理宝藏论 · 第73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三 相违因 › 丑二 分类 › 寅二 依所欲说者而分 › 卯一 陈述他宗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73课破斥自续式

整理破因明前派四相违(法本体、法差别、有法本体、有法差别):遮有法本体则宗法不成,成不成因;且应依欲说者安立

不成因

所破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

对方:有法本体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的虚空
所立
是常有
因
非所作性故

宗法不成故是不成因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推理其实已经成了不成因
因
这里的推理的宗法是根本不成立的

遮有法本体则宗法不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遮破有法的本体

应成:那宗法就不能成立

应依欲说者安立 · 本方 · 破

所立
应该是从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
原段(10 段)

对方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原段 ›

对方相违法按照欲说者的观点来讲的话,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相违可以分四种: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遮破有法的本体和有法的差别,总共有这四种相违。他们所讲的这四种,我们下面要一一地予以说明。 原段 ›

对方其中遮破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这两者,意思是以因跟法的本体(差别事)、因跟差别法之间的关系来安立。 原段 ›

对方第一个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如果因与法的本体有相违,这叫做遮破法的本体的相违。比如说“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这里声音是有法,常有是立宗,所作性是因,这个大家都非常清楚。此处声音安立为常有,常有实际上成了它的本体,常有的法和所作的法两者应该是相违的,因为常有不可能是所作的。对方认为这叫做遮破法的本体或者与法本体相违。第二个遮破法的差别。刚才是本体,现在是差别,我们用论式来说明,比如“声音不是勤作所发,是所作性故”,勤作所发实际上是本体中的差别。声音如果是无常,也就是无常成为本体的话,当然无常中有勤作的、不是勤作的、声音是所量或者声音是所闻等很多差别,而这其中的一个差别法就是非勤作所发,非勤作所发和所作性实际上是相违的。当然,这里的勤作所发是指因缘勤作而非单指人力勤作,否则非人力勤作所发与所作性也有不相违的地方。在这里,既是所作又不是因缘勤作,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如果是所作,那不是因缘勤作的法是不可能的,肯定是因缘勤作的法。因此,差别法与因就成了相违。因明前派的法的本体和法的差别上面的两种相违是这样安立的。 原段 ›

对方同样,他们在有法上也安立本体和差别两种相违。 原段 ›

对方第三个遮破有法的本体(也就是说与有法相违)。比如说“有实法的虚空所立是常有,因非所作性故”,虽然非所作性跟虚空不相违,但是这里的有法是有实法的虚空,而有实法是有为法,因为非所作与有为法完全是相违的,所以有为法的虚空跟非所作相违。所以这里在有法的本体上是相违的,原因是虽然虚空与非所作不相违或者常有与非所作不相违(如果法相违则是常有跟非所作性相违),但是这里有法相违的话,就是有实法的虚空跟非所作性两者相违。 原段 ›

本方当然,萨迦班智达对这个观点是不承认的,下面也会予以遮破。遮破的原因是,所立这种推理其实已经成了不成因,因为我们只有在宗法成立的基础上才可以观察相违因,否则就是不成因,而因这里的推理的宗法是根本不成立的。《量理宝藏论自释》中也讲,这就像“胜义谛中的声音作为有法,它是常有的,非所作之故”,跟这个论式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所以,这是有法不成立的一种推理。而我们前面已经讲过有法不成立的推理包括在不成因中,它并不是相违因。 原段 ›

对方第四遮破有法的差别。举例说明:“声音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故。”当然,在某种情况下,这个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也是非勤作所发,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它是无常的,非勤作所发之故”,这个推理论式不一定是合理的,因为无常当中由勤作所发的也有,非勤作所发的也有。比如说,通过人们的辛勤劳动而做成的瓶子,是勤作所发的东西;而自然界的水声或者自然形成的水晶等等,这些并不是由勤作劳动形成的。 原段 ›

对方当然,像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这里的非勤作所发是指非自然因缘勤作所发,那么不是因缘勤作所发和无常肯定是相违的。这里的无常其实是有法上的一种差别,声音的差别法是什么呢?就是无常。所以无常跟因———非勤作所发两者有相违的关系。 原段 ›

本方因明前派认为相违可以分这四种。但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遮破有法的本体,应成那宗法就不能成立;而如果宗法不成立,那就成了不成因。前面安立相违因的法相的时候是“因成遍反即相违”,也就是说,宗法已经成立,而因和所立之间有相违,这就是相违因的法相。所以,这里因明前派的说法不合理。再者,因明前派认为这完全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分析的,但这并不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安立的,而所立应该是从欲说者的角度来安立的。关于从欲说者的角度安立,下面在宣说自宗合理性和破他宗当中也会明说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