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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量理宝藏论 · 第67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一 真因 › 癸一 法相 › 子一 认清法相 › 丑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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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67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答因明前派二难:许宗法成立、相属决定为法相非成二相;同品遍含摄异品遍亦非成一体

同品遍(属因三相)·讲此法 异品遍(属因三相)·讲此法

所破以因明前派为主的有些论师

对方:成二相缺第三相 · 对方 · 反诘

应成:就有三相齐全中的第三相不存在的过失

相属决定含二遍 · 本方 · 破

所立
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
因
二相中的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对方:二遍成一体 · 对方 · 反诘

应成: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

二遍非绝对一体 · 本方 · 破

所立
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并不是绝对的一体

柱子无常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柱子
所立
是无常
因
所作之故
原段(6 段)

本方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原段 ›

对方我们确定了真因的法相之后,以因明前派为主的有些论师在这里对我们的观点进行辩驳,他们提出了二相和同品遍引出异品遍两种辩论。 原段 ›

对方首先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本来你们认为真正的因需要具足三相,可是在这里你们又承许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是因的法相,而这只有两相,这样一来你们因明自宗就不具足三相了,只具足两相(第一是宗法成立,第二是关联确定或者相属确定)。这样的话,应成就有三相齐全中的第三相不存在的过失。你们说除了三相外,一至六相的观点都不合理,一一予以驳斥,但现在你们自宗难道不是也成了二相派吗?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下面我们对他进行回答,实际上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没有过失呢?因为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和异品上遮破的两种量,那么关联就不能成立;反之,如果关联存在,那同品遍和异品遍也会得以成立。比如说“柱子所立是无常,因所作之故”,所作在无常上能建立,无常的反方面,也就是常有在所作上不成立,这两种量如果不存在,那么关联就不可能成立。如果随存随灭的关系存在,那么同品遍和异品遍可以成立,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是没有的。意思就是说所立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因为因二相中的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原段 ›

对方对于这样的回答,对方辩驳说: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乱的,是错误的;而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那已经包括了异品遍,即使你们说由同品遍中引出异品遍,那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应成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这还是离不开前面的过失。如果异品遍包括在同品遍里面,也就是说特殊的同品遍中已经含摄了异品遍,这样实际上还是二相。对方又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回答,虽然归纳的时候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因为它跟同品遍有间接的联系,所以可以这样来安立,但是所立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在我们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么它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可以成立。因此,我们这样安立绝对不会有任何过失。没有过失是因为我们在反体上剖析的时候,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这样我们绝对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所以说自宗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那有没有二相的过失呢?没有。因为因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并不是绝对的一体。如果它们的本体绝对是一体,就会有一定的过失,因为在分析的时候它们有不同点,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这些过失绝对没有。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