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5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2节选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整理破夏瓦秋桑等许现量有间接证知:则比量(火无知烟无)也成间接知;若说不是比量则成第三量;见青莲知总蓝、火无烟无实是比量
所破夏瓦秋桑、格鲁派的个别论师对比克珠杰引证法称论师
比量成间接知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你们如果这样承认
- 因
- 因为烟不存在是通过火不存在而了知的
那么比量也应该成为间接证知了
对方:未观待推理故非比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所以不会变成比量
- 因
- 根本没有观待推理的缘故
则成第三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不是比量
- 因
- 因为现量绝对不是,比量你们也承认不是
则已经成了第三量
实依比量 · 本方 · 破
- 所立
- 它根本不是什么现量的间接证知
- 因
- 它实际上已经依靠了比量
火无烟无是比量 · 本方 · 立
- 所立
- 这也是一种比量
- 因
- 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青莲花、穿着红袈裟的出家人、檀香树
原段(16 段,节选)
对方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原段 ›
对方这是因明前派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后来格鲁派的个别论师也有这样承认的。他们是怎么说的呢?比如说,在某一个地方我已经看见了青莲花,当时我是用眼睛亲自看见的,我直接看见青莲花的这种眼识就叫做直接证知。所谓直接证知,是指外境的形相自然而然显现在根识面前。然后,刚才外境青莲花的显现,我直接看到了,由于青莲花是蓝色的原因,我对总的蓝色也间接了知了,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这叫做间接证知。而且他们认为,这也属于一种现量。这一点,是双方观点的最大分歧所在。那么,到底是怎么间接证知的呢?这一点,我们可用下面的方式来了知:我刚才看见的花是蓝色的。为什么呢?因为它是青莲花,现量见故,有这样的一种过程。 原段 ›
对方又比如,我看见一位穿着红袈裟的出家人,看见出家人的眼识是直接了知。当然,大家都知道这是直接见到的,现量见到了穿红色衣服的出家人,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但是,红色的总的概念,当时也应该间接了知。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这也是一种现量,所以现量中有直接证知和间接证知两种。 原段 ›
对方对方还有一个比喻,火不存在的时候,间接烟也不见了。他们认为这是比量上面的间接了知,当然,这是从遮破的角度来讲的。 原段 ›
本方但是,萨迦班智达却对此进行破斥:你们直接证知的现量我们也包括在现量当中,这不用说了,亲自看见青莲花就是现量证知。而间接总的蓝色的证知应该包括在比量中,这种单独的现量不合理,间接了知的现量,没有这种说法,这不是法称论师的观点。这也是下面要遮破的一个问题。 原段 ›
对方刚才我的说法,可能跟讲义有一点不相同。其实,在其他论典中现量、比量各有两种。现量的直接了知,看见蓝色的花;现量的间接证知,是通过看见蓝色的花,间接了知这个花就是蓝色的,这是现量的直接和间接两种。比量的两种,我看见火里面冒烟,通过烟了知火存在,这是比量的直接证知;火已经不存在了,烟逐渐逐渐没有,这是比量中的间接证知,有两种。他们认为比量有间接证知和直接证知两种,现量也有直接和间接证知两种。 原段 ›
本方当然,这个注释可能不太广的原因,没有这样解释,而将颂词的意义解释为:直接作为建立,间接作为遮破。他这里是这样讲的,我刚才把克珠杰的说法混在一起了。 原段 ›
对方他这里的意思是,青莲花的青色直接成立,由此总的青色间接成立,这是通过显现外境的行相而直接证知的;再比如,直截了当地遮破火从而间接破除烟,这是通过显现其他外境的行相断除增益而间接证知的。这两种方式也属于建立与遮破。 原段 ›
本方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原段 ›
本方如果是这样,那么大家公认的比量都应该成为间接证知了。为什么呢?因为它具有这种法相的缘故。怎么具有这种法相呢?因因为烟不存在是通过火不存在而了知的。其实,这是没有见到因而果也不存在的一种推理,它属于可见不可得因当中。可见不可得因分统一可见不可得因和对立可见不可得因,这是统一可见不可得因中的一个。你们如果这样承认,应成那么比量也应该成为间接证知了。 原段 ›
对方“若非”,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比量观待推理,而我们这个并没有观待推理。刚才一看见火不存在,那烟不存在,这没有什么推理。因为如何如何,所以什么什么,没有这样的三相推理来进行论证。因根本没有观待推理的缘故,所立所以不会变成比量。对方是这样回答的。 原段 ›
本方萨迦班智达对他们进行破斥:“则成第三量”。如果不是比量,应成则已经成了第三量。因因为现量绝对不是,比量你们也承认不是,现量也不是,比量也不是,那你们所谓的间接证知已经成了第三种量了。但是你要知道,量只有现量和比量两种,境全部在自相和共相中,除此以外,法称论师根本没有安立第三种间接证知的量。可见,你们这种观点已经超出了理自在法称论师的因明范畴,有这个过失。 原段 ›
本方其实,所立它根本不是什么现量的间接证知。为什么呢?因为因它实际上已经依靠了比量。怎么依靠比量呢?比如我看见蓝色的青莲花,间接也了知总的蓝色,这是通过别法来推知总法的一种推理。又如,我看见某某人的原因,也了知总的人了,与这种说法是一样的,这是以别相来推理总法存在。这种推理应该包括在自性因中。或者“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具有檀香树之故”,这也是依靠别相来推理总相。同样,刚才火不存在的缘故,烟也不存在,所立这也是一种比量。肯定是比量,因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火)不存在的原因,果(烟)也不存在。这也是可见不可得因中的一个因,叫做理由不可得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刚才以火推烟的推理,是这四种当中的理由可见不可得因。所以,你们所承认的现量证知的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