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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量理宝藏论 · 第48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三 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 庚一 如何诠表之方式 › 辛二 遣除于彼之诤论 › 壬一 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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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48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遣「法相的法相遮不遮遣名相、事相」之难:义反体上遍于名相、事相,自反体上唯是法相的法相,故无不遍、过遍

过遍·对方用 不遍·对方用

量界、限定义反体、自反体

若不存在则遮事相垂胡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不存在

因
因为在此论式中应该把垂胡作为事相

应成:那就遮遣了事相的垂胡

若存在则过遍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存在

应成:那就有过遍的过失

义反体上遍 · 本方 · 立 · 限定: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

所立
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

自反体上无过遍 · 本方 · 破 · 限定: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

所立
根本没有过遍
因
法相的法相就是法相的法相,它并不是名相的法相,它并不是事相的法相

檀香是树木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一棵檀香
所立
是树木
因
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

例项峰垂胡(举例)、檀香(教学例)、柱子(教学例)

原段(13 段)

对方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原段 ›

对方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原段 ›

本方我们前面,在建立黄牛的总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我们昨天运用了这样的论式,意思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在建立事相或者名相的论式中,它就遣除了直接相违;于是我们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原段 ›

对方于此,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法相的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遮不遮遣?意思就是说,项峰垂胡的法相———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遮不遮遣名相和事相?大家应该清楚,当时的名相和事相就是黄牛和花白。也就是说,刚才那个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因为我们在前面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遣除直接相违之故。”讲出了这样一个原因。于是对方有这么一个疑问:法相项峰垂胡的法相,它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假如我们说,它在花白的事相和黄牛的名相上被遮遣,也就是说遣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这个法相的法相,它在名相的黄牛和花白的事相两者上面不存在。对方说:如果说这种法相不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法相的法相在名相上不存在,名相本来是黄牛,那就成了黄牛没有项峰垂胡了。因为,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在事相上也可如此分析。如果黄牛上没有项峰垂胡,或者说花白的动物没有项峰垂胡,那实际上,刚才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的名相和事相,它就不是黄牛的法相的法相了。为什么呢?因为在名相和事相上它没有遍。按理来讲,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它的名相和事相;可是你们这样承许,那刚才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和花白。 原段 ›

对方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懂吧?如果别人问我们:在名相的黄牛上和事相的花白上,刚才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我们说法相的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肯定不存在,因为它是法相的法相,并不是名相的法相,也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黄牛上法相的法相不存在,花白上法相的法相也不存在。而如果说法相的法相不存在,那法相本身也无法存在,因为法相的法相所成立的就是法相项峰垂胡本身,从这一角度而言,它们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样慢慢推下来以后,项峰垂胡在黄牛、花白上就不存在了。本来这个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但最后推出来法相不能遍于名相和事相,有这个过失。从另一角度而言,如果法相的法相不遍于名相和事相,而名相、事相与法相又是一体,这样就有法相的法相不遍于或者说遮遣法相本身的过失。此时,法相———项峰垂胡实际上是法相的法相———遣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的事相,那这样,就会出现法相不遍于事相的过失,这是第一个。 原段 ›

对方然后是第二个,如果我们说存在,刚才法相的法相在花白上是存在的,在黄牛上也是存在的,那么对方就说,这不合理,因为,法相的法相应该唯独是法相的法相。可是这种法相不仅成了法相的法相,还成了名相的法相,又成了事相的法相。这样一来,法相的法相已经有过遍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刚才,它遮遣还是不遮遣?我们引申出来,就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说不存在,应成那就遮遣了事相的垂胡,因因为在此论式中应该把垂胡作为事相。法相的法相如果在名相和事相上不存在,那在事相的垂胡上也就不存在了,这样就有不遍的过失。如果说存在,应成那就有过遍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对方这样提出问题,我们如此回答: 原段 ›

本方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原段 ›

本方法相、名相和事相,这几个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道理那样,是在心上面安立的。在心上面安立的时候,法相、名相和事相完全可以分开。在本质的意义上它们是一体,可以说,当时的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是无二无别的。我们前面讲“这一棵檀香所立是树木,因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当时的枝叶作为法相,它所表示的事相檀香树和名相的树木,这三者全部是无二无别的。应该说,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存在于一个事物的本质上。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的法相、名相、事相,然后法相的法相、名相的法相、事相的法相,等等。三相每一个都可以分三种,总共有九种法。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他体。而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无二无别的,是一体。 原段 ›

本方什么叫做义反体呢?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三者在本体上是一体,它们无二无别;如果在本体上不是无二无别,那自性推理就没办法建立,因此这叫做义反体。也就是说,它们的意义———外境自相是无二无别的。义反体和自反体,原来我们讲中观的时候也提过。在中观和因明中,它们是独特的名词、术语。自反体的话,当时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几个全部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各自安立:无常不是所作,所作不是柱子,柱子不是无常。如果这几个是一体,那三相推理就没办法展开。一个作为有法,另一个作为立宗,还有一个作为因,这样的论证就没办法进行。因此,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完全是分开的。 原段 ›

转述刚才他们问,法相的法相到底遍不遍于名相和事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所立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乃至名相的名相上面,事相的法相上面,等等,这些上面全部可以周遍。法相的法相已经遍于名相、事相以及它们的各个支体上面,可以这样说。别人说:如果这样,那你们有过遍的过失!你看,这个法相的法相既在名相上存在,又在事相上存在,那这样,肯定有过遍的过失。我们对他说:没有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因法相的法相就是法相的法相,它并不是名相的法相,它并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所立根本没有过遍。 原段 ›

本方这个论式在平时理解的过程中,还是很重要,因为有时候我们对其中的意义不太容易分清楚。在平时的交谈过程中,或者以前在辩论的时候,我们会经常这样提,比如说柱子有它的法相、名相和事相,然后名相也有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等等,你就可以这样安立;而安立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我们可以说,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三相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从外境为主来讲的,也就是说,这是观待外境事物的事实、实质、本体而言的。从我们的分别念来讲,每一个都不相同。法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等,每一个都有不同分别念的反体。这些反体互相都以互不混杂的方式来存在,应该这样来安立。这个问题比较重要,大家在以后的辩论过程中,可能经常会用到。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