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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作为有法,应该变成自相,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

量理宝藏论 · 第47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一 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 › 戊三 三法各自之安立 › 己一 认识自反体 › 庚一 破他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他宗

量理宝藏论第47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2

三相作为有法,应该变成自相,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

整理破因明前派「三法自反体由自行相显现」:则三法成自相、成无分别识对境,见法相者即知名相

所破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

量界、限定外境的自相上、从遣余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

三相应成自相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三相
所立
应该变成自相
因
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
喻
犹如瓶子的自相

应成无分别对境 · 本方 · 破 · 限定:倘若如此

应成:应成无分别对境

知法相即知名相事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存在

应成: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

例瓶子的自相(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对方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原段 ›

本方这是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遣余和显现未加分别的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的观点。他们经常把遣余和显现、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没有分开,所以在因明的观点上,在抉择三相的问题时,他们在显现上就会有一些错误之处,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原段 ›

对方他们是怎么说的呢?“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法相、名相和事相是我们这里的三法,这三法均有各自的反体,法相有与其他事相、名相不混合的反体,其他两者也同样有这样的反体。各自反体都是不依靠其他任何外力,唯独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而显现的一种行相。比如黄牛,法相的反体就是项峰垂胡的反体,名相就是黄牛名称的反体,事相就是黄牛中的代表性的反体,这些都不用其他的行相,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在我们的心识面前现前。 原段 ›

转述当然,对于这个观点,也有不同的讲法。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在自宗的论典中不一定有这样的观点,而有些人又说有。因明前派的论典,我以前看的也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肯定知道因明前派承认这个道理。即使没有承认,通过他们的观点也能推知。就像讲中观时宣说对方观点一样,一种是对方亲自承认的;另一种,虽然对方并没有亲口承认,但实际上,依靠理证来进行建立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也是有的。不管是哪一种,反正他们的观点中有这样的现象:上面所讲的这三法,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然而然显现各自的行相。 原段 ›

本方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这根柱子,如果它法相的部分、名相的部分、事相的部分,完全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现前的。那这样,这三法都成了自相的事物,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自相、建立、显现是同一个意思。这样一来,外境的自相上就有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也就是说这三者在外境的自相上必须存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能承认的。 原段 ›

本方下面,我们如此驳斥: 原段 ›

本方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应成无分别对境。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因明前派承许,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的自性现前它们的行相,那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通过论式来进行遮破:这三相作为有法,所立应该变成自相,因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喻犹如瓶子的自相。通过这种论式就可以遮破对方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这三相是真正的自相,是以自性的方式来现前的,那么就应该像瓶子的自相一样,不观待任何遣余意识,它们自己的本体在我们的眼识、耳识等根识前现前。法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名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 原段 ›

本方虽然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法相是外境的实法;但是,这种外境的实法也是从遣余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说有一个真正的项峰垂胡,在自相上与其他任何法互不混杂,这种自相的法相存在,不应该这样承认。如果这样承认,那么谁见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就能马上了知它就是黄牛。因为,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在外境自相上存在之故。如果存在,那么应成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因为我们刚刚推完,一个本体不可能有现和不现两个部分,如果显现,那么法相已经了知;既然了知,那怎么会不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呢?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这样说。 原段 ›

本方根据《自释》的观点,自相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有一种是真正外面事物上存在的自相,就像柱子的无常一样;有一种是从我们心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它也可以称为自相,但是它的本体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这就像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相一样。那法相是不是符合实际道理呢?应该符合实际道理。但是,项峰垂胡的法相是不是在外境自相上存在呢?与其他反体不同的这种反体———法相,并不是在自相上以独一无二的方式来存在的。如果存在,我刚才所讲的这些过失依然难免。 原段 ›

本方所以,我们下面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就说了:你们不能这样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这三相就变成无分别识的对境了,所以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显现和这些名言总相完全是不同的。所以刚才前面所讲的三法,它们不是自相,也不是自性现前。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已经遮破了对方的观点。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庚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47课立论观察连讲 2/2节选

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

整理立自宗:三法非显现反体,安立于自相只能表此一黄牛;三法于遣余识前浮现各自反体,可遮可立

量界、限定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

法相安立自相只表一牛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以我所看见的项峰垂胡作为法相

应成:它仅可以表示面前的这个黄牛

名相不能安立为自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名相也不可能安立为自相

事相安立自相则他牛非所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将这个花白黄牛的自相安立为事相

应成:未来过去现在各个地方的花白黄牛,就成了不是法相的所依了

遮破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不是黄牛
因
它不具足项峰之故

建立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

例无常、所作和柱子(教学例)

原段(11 段,节选)

本方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原段 ›

本方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我们建立自宗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所以显现的反体不是三法。如果显现的反体是三法,那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就成了无分别的对境了。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成为无分别对境,那就有很大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讲,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很多人会这样认为:是不是真正自相的反体才是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是。我们刚才也讲了,如果它是法相,那么依靠自相的项峰垂胡,就没办法表示所有的黄牛。因为自相,它的地方、时间、行相不能混在一起。那这样,如果以我所看见的项峰垂胡作为法相,那么应成它仅可以表示面前的这个黄牛,是面前这个黄牛的法相。可是,它能不能是全世界或者是未来过去现在所有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能的。如果我们安立在自相上,就有这种过失。 原段 ›

本方同样的道理,本来名相只不过是名称而已,没有它的自相,如果名相安立在自相上,那我口里面说的黄牛,它是黄牛声音的这种自相还是我所耽著的外面黄牛的自相?如果从自相而言,我一说黄牛的时候,我所说出的黄牛,只能表示一个,那么以前刚开始的黄牛名相也得不到,现在黄牛无边无际的缘故,它们的名称也得不到,未来黄牛的名称也得不到,因此所立名相也不可能安立为自相。 原段 ›

本方事相是不是可以呢?事相也是同样的。比如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黄牛,如果将这个花白黄牛的自相安立为事相,那也不合理的。因为花白的黄牛非常多,如果它安立为事相,那么今天在我面前的这个花白的黄牛,可以成为法相的所依。可是,除了我面前见到的以外,应成未来过去现在各个地方的花白黄牛,就成了不是法相的所依了。 原段 ›

本方所以说,如果我们详细观察,应该说所有的名相、法相和事相,都是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安立的,就像瓶子、无常和所作这三者,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安立的一样。遣余识面前安立的话,就像我们前面相属品当中所讲的一样,两事物之间的关系,同体的关系也可以。在遣余识面前,分开有分开的必要,结合有结合的必要。 原段 ›

本方而且,现在的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者,过一段时间以后还会讲的,它的数目是固定的,只有三个就可以了,而且它们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一体。这种一体,应该在遣余识面前成立,就像无常、所作和柱子这三者的关系一样,可以安立为一体;你需要的时候这三者分开,一个作为因,一个作为有法,一个作为立宗,这都是可以的,也是非常合理的。 原段 ›

本方因此按我们自宗来讲,显现的反体根本不是三法,那这三法是什么呢?就是在遣余识面前浮现的三个法,它们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相违、相属以及总法、别法等概念一样。“浮现三法自反体”,在遣余识面前,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也并不是其他两者,这样才可以安立。“则有遮破与建立。”在我们遣余识面前,依靠它来遮破的也有,比如“这个动物所立不是黄牛,因它不具足项峰之故”,遮破的理论也可以建立;然后,“这个动物所立是黄牛,因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建立也是可以的。有实的建立和无实的遮破,这些全部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可以操作。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所以大家应该了解,按照我们自宗的观点,从耽著境的角度,有些法也可以说它有自相。但究竟来讲,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也就是说,在自相上这三法不能安立,遣余上这三法的反体可以安立。总而言之,可以这样理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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