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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过失,是没有的

量理宝藏论 · 第40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遣于彼之诤 › 丑二 遣除观察实体则非理之诤 › 寅二 答辩 › 卯二 说自宗答辩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39课问难问难与答连讲 1/3要连上下读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整理对方之难:相违微尘若一刹那并存则非不并存,若一刹那也不并存则能生所生同时,成因果同时

并存则非不并存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同时并存

应成:你们又说不并存相违,那么这个观点就不合理

不并存则因果同时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说一刹那也不能并存

因
能害和所害是能生和所生的关系

应成:那这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因果同时的关系

例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举例)

原段(5 段)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原段 ›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原段 ›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问我们:比如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本来是两个相违的微尘,那么这两个相违的微尘会不会同时并存? 原段 ›

如果同时并存,应成你们又说不并存相违,那么这个观点就不合理。因为第一刹那,火的微尘也有,水的微尘也有。这两个,如果它们在一刹那中一起安住,那么二、三、四刹那也可以安住。既然它们两个一刹那中互相并存,那就不是不并存了,应该是并存,所以你们不能说它们是不并存相违。 原段 ›

如果你说一刹那也不能并存,应成那这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因果同时的关系。为什么呢?本来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因能害和所害是能生和所生的关系。既然是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说第一刹那间,火的微尘来了,水的微尘也来了。水的微尘和火的微尘两个第一刹那来的时候,因为它们两个不并存的缘故,力量比较大的,这一刹那间马上把对方的微尘摧毁。摧毁以后,在一刹那中,产生火微尘的时候,水毁灭的状态也要产生。那么一刹那中能害在产生,所害的状态也已经出现。这样一来,在一刹那中就有能生和所生,因果同时的过失依然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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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答辩

量理宝藏论第4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3接着破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整理破他宗三种答复:隐晦、遇而转、无接触诸说,或已并存失不并存相违,或违其所许微尘常有

所破数论外道的论师们、有些吠陀派的论师、有部宗和经部宗的论师们

破隐晦说:同时存在则已并存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同时存在

所立
并不是不并存相违,已经并存了

破无接触说:相续并存则失不并存相违 · 本方 · 破 · 限定:以互相不接触的方式来排斥另一个物质的存在

所立
实际上这两者就有并存的关系

应成:不并存相违的概念就完全丧失了

破转移说:常有则不应有转移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一体

所立
所谓常有微尘转移的说法,也明显不合理
因
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

应成:原来没有接触火的微尘,应该接触火;现在接触火的微尘,不应该接触火

例星星(对方喻)、一碗盐水里面加一点糖(对方喻)、石头上放石头(对方喻)、一个小偷藏在一个人的屋子里(教学例)、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举例)

原段(11 段)

本方首先,有一些论师对前面的辩论者进行回答,但是这种回答不太实际、不太合理。颂词是这样说的: 原段 ›

转述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原段 ›

转述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原段 ›

对方这里是说,根据以上观点,到底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除了心识以外的两个事物,它们相违的时候接触还是不接触?关于这个问题,数论外道的论师们这样认为:比如说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这两个结合的时候,如果火的微尘比较大,那么水的微尘就逐渐逐渐隐没在火的微尘中。就像白天太阳升起来的时候,虽然天空中的星星存在,但是不能见到,因为已经隐没在天空中了。所以,水的微尘应该存在,现在也存在,只是不明显而已。 原段 ›

对方有些吠陀派的论师认为:火尘与水尘两者接触的时候,如果火的微尘比较大,水的微尘小,那么水的微尘就逐渐逐渐转移成火的微尘,实际上水微尘的本体应该是存在的。我们讲《智慧品》的时候,也有些外道认为,力量大的微尘吸收力量小的微尘,就像一碗盐水里面加一点糖,实际上糖在碗里面应该是有的,那我们为什么尝不到呢?因为,糖的微小微尘已经溶入到盐的微尘当中去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转移。 原段 ›

对方然后是有实宗,有部宗和经部宗的论师们认为,水的微尘和火的微尘应该是有间隔而存在的,因为微尘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它们可以说是不接触,是以不接触的方式而存在。但这种存在,比如说火的微尘跟水的微尘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火的微尘力量比较强大,那个时候就阻挡了水微尘的产生,因为它已经占据了水微尘的位置。应该说,让水的微尘不能逐渐逐渐形成,也可以说让它不能变成粗大的微尘,起这样一个作用。 原段 ›

本方对上面观点的解释,有这么三派:外道的两种观点和佛教的一种观点。但萨迦班智达说:“此等常派皆错谬。”这些常派所承认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前面两个外道派,实际上他们承认微尘常有;而我们佛教的有部宗和经部宗,虽然他们并没有说是真实的常法,但实际上他们也承认:进行观察的时候,微尘的本体不可毁灭,为了组成粗大的事物,最微小的单位———无分微尘不能摧毁。因此萨迦班智达认为,你们上面所承认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为什么错误呢?下面就对此进行探索: 原段 ›

本方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原段 ›

本方首先,数论外道所承认的观点不合理。因为数论外道说,微尘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明显而已,实际上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如果是同时存在,那么所立并不是不并存相违,已经并存了;并存,那就不是相违。所谓相违下面还可以讲,因为相违的界限,实际上是两个物体并存在一起的时候,一个物体的生存与发展不能正常持续下去,这就是相违的一种力量。如果在实际上没有这样的作用,那这两个物体,如我们昨天所讲的一样,只不过是他体而已,实际上并不是不并存相违。因此,如果你们说在火微尘的同时,水微尘是以隐没、不明显的方式来存在,那这是真实存在还是假的存在?如果是真实存在,那么不管是明显还是不明显,实际上它们两个已经一起存在了。就像一个小偷藏在一个人的屋子里,小偷没有出来,一直跟他住在一起,所以他们两个肯定没有矛盾。因为它没有出来,所以它们之间是不并存相违,并没有并存,不能这样说。所以说,数论外道的观点非常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其次,按照小乘所说那样,微尘以无接触的方式而存在,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不管这两个物质是接触还是没有接触,它们两者并存的话,那就不合理。关于微尘接触不接触的问题,以前我们讲《俱舍论》的时候也讲过,有部宗和经部宗的观点有点不同。有部认为接触,真实互相接触。而经部宗认为,实际上中间还是有间隔的,比如石头上放石头,虽然它们没有真正地接触,但为什么视为接触呢?原因是,这是事物的法性力,其实石头与石头不可能融入一体。拳头与拳头不可能融入一体的原因,也是事物的法性能力。实际上,中间还是有隔阂的,也有这种说法。他们之间的说法,稍微有一些不同。但不管怎么样,如果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以互相围绕的方式,或者以互相不接触的方式来排斥另一个物质的存在,所立实际上这两者就有并存的关系。所以你们前面所说的,这两个事物并不是一刹那,而是三刹那以上相续真实存在,如果这样承认,那么应成不并存相违的概念就完全丧失了,这样就完全不合理。 原段 ›

本方最后是吠陀派,他们承认火的微尘和水的微尘,哪一个微尘的力量大,另一个微尘就转移成这个微尘,那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你们承认微尘常有。如果是常有,那怎么会有转移的过程呢?如果是转移,那原来没有转为一体的阶段和现在转为一体的阶段,这两个阶段不可能是一体。如果是一体,那有很大的过失。应成原来没有接触火的微尘,应该接触火;现在接触火的微尘,不应该接触火:因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这样一来,所立所谓常有微尘转移的说法,也明显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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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说自宗答辩

量理宝藏论第40课回应观察连讲 3/3节选

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过失,是没有的

整理自宗答:热尘冷尘各从前刹那生,强尘于第二刹那令弱尘无力,一刹那共存不成并存相违

所破有些人引证绒顿班智达

量界、限定在本体上

强尘令弱尘无力故无并存之过 · 本方 · 立

所立
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因为第一刹那虽然接触,但是哪一个力量强,它就让另一个力量弱的,逐渐逐渐产生无有能力的状态

例光明和黑暗(教学例)、青稞的种子(教学例)、火的微尘(举例)

原段(7 段,节选)

本方是故微尘生微尘,令无力故不相违。 原段 ›

本方关于不并存相违,其实有像火和水微尘一样的能害所害的不并存相违,还有光明和黑暗那样的不并存相违,这叫做使它成为无力(无有能力),使它不能产生的不并存相违。在有些讲义中,包括绒顿班智达的讲义,也有这样的说法: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与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没有这种说法,光明和黑暗先互相接触,第二刹那黑暗变成无力,第三刹那不能产生黑暗的相续;而是第一次,当黑暗遇到光明的时候,就让黑暗成为无力,从此以后黑暗产生的相续已经斩断,这叫做光明遣除黑暗。反之,晚上太阳落山黑暗出现,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光明和黑暗不像火尘和水尘一样,有能害所害或者互相以接触的方式,按照因明有些论典来讲,没有这种说法。但是,我们这里主要讲火和水,是以这两个微尘作为比喻来进行说明的。 原段 ›

本方所以,我们自宗应该这样承认:热尘和冷尘两者,应该说都是从前前的刹那中产生后后的刹那,比如说现在火的微尘,它是从前面火的微尘中产生的,现在水的微尘也是同样的。每一个法,都是依靠自己前面的近取因而产生后面的果,任何一个法都是这样的。但是,如果火和水放在一起,那就看哪一个为数比较多、力量比较强。力量比较强、为数比较多的微尘和另外一个为数不多、力量比较弱的微尘第一刹那相遇,它们都没有什么变化;第二刹那的时候,就让力量比较弱的微尘变成无有能力。这一点,实际上不相违,一点都不相违。意思是说这种观点、说法不相违,并不是说火微尘和水微尘两者不相违,不是这个意思。为什么呢?因因为第一刹那虽然接触,但是哪一个力量强,它就让另一个力量弱的,逐渐逐渐产生无有能力的状态。那么,它们之间是不是有并存的相违呢?昨天不是说了嘛,不管是一刹那也好,二刹那也好,虽然它们两个在一刹那中共同存在,但并没有并存的相违。如果这两个微尘的力量相等、为数相等;那么,它们在第二刹那的时候都“自杀”了,都死了。开玩笑,说“自杀”。也就是说,如果这两个微尘力量相等、为数相等,那它们会同时都没有。所以,所立不并存相违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过失,是没有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这样一来,我们一定要了解,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违到底是什么样。有些人可能认为,相违应该存在,你看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时候,其中一个就变成无有能力了,然后逐渐逐渐就被摧毁了。摧毁的话,实际上这就是相违。但这只不过是,我们遣余的分别念把整个过程安立为相违。实际上,在本体上并没有相违的真实东西存在。就像我们那天所讲的那样,无则不生是有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心来安立的。那么现在,依靠一个事物来摧毁另一个事物,这也是一种无则不生,但这个无则不生和前面的无则不生不相同。因为,前面是依靠青稞的种子而产生青稞的苗芽;而现在,是依靠火的微尘让水微尘的相续,在第三刹那以后不能再继续延续下去。如果火的微尘没有接触,那它还可以继续“活”下去。正因为没有运气,碰到了火,后来它就不得不“自杀”了,就慢慢地灭了。所以,人们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称为相违。 原段 ›

本方相违跟相属,我们通过智慧来观察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如果是相属,比如说彼生相属,实际上,它的近取因可以产生自己近取的同类的果,不断地产生,这叫做彼生相属。而相违,它同类的果再也不能持续下去。因为,依靠另一个事物,将它同类的果不断延续下去的前程已经阻止了。相违和相属之间应该有这样的差别。 原段 ›

本方自宗的答复是这样的。那这样,对方昨天给我们发出的两个太过就没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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