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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量理宝藏论 · 第39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一 不并存相违 › 癸二 相违存在之境 › 子二 遣于彼之诤 › 丑一 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法相

量理宝藏论第39课破斥观察连讲 1/4

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

整理破鄂译师等不并存相违法相:一法能害时非所害、所害时非能害,能害所害同体法不存在,故此法相不合理

所破鄂译师、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对比外道

量界、限定详细观察

对方:能害所害即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
所立
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

能害所害不能同体 · 本方 · 破

有法
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
所立
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
因
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

法相不合理 · 本方 · 破

所立
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
因
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

例火和水(举例)

原段(6 段)

本方鄂译师等有些论师,他们安立的法相不太合理。 原段 ›

转述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所立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意思就是说,存在的两个法,实际上成了能害所害的关系,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 原段 ›

本方如果我们不作详细观察,从一般的相违概念来讲,实际上能害所害的东西就是相违,这样安立应该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详细观察,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相违,一定要安立在一个法相上。这样的话,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所立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开安立,那么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进一步说,比如有两种法,如果一个法力量比较强,它可以成为能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可能成为所害;如果这个法,比如说火的微尘或者水的微尘,它的力量很薄弱,这个时候,虽然这两个法之间它已经成了所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成为能害。所以说在两个法中,因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当它成为所害的时候,也根本不会成为能害。在一个法的本体上观待另一个违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这种情况是没有的,这个大家应该搞清楚。因为所谓的相违,就像火和水一样,当火是能害时,火比较大或者盛燃的时候,它附近的水马上全部都干了,这个水就叫做所害。也就是说,当火成为能害的时候,它根本不是所害;同样的道理,当时的水成为所害的时候,它根本不可能变成能害。 原段 ›

本方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说,它们之间存在能害所害,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到底是火的法相还是水的法相?就像外道所承认的那样,火和水两个总相的概念,这里也是没有的。如果分开讲,能害的法相是这样,所害的法相是那样,那么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你看分开的时候,你这样给它安立法相。但是你综合起来,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这样一说,对方也是很难解答。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所立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简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既然没有同体的法,那么相违到底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安立?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本方当然相违的法相,完全是通过对境来安立的。如果没有通过对境来安立,光是从自己的遣余意识上,凡是能害所害,互相有害的关系就叫做相违,这样大概的概念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简单下一个这样的概念倒也可以。但是从依靠对境来严格分析,这绝对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下面马上进行阐述。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39课立论辨析连讲 2/4

能害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

整理立不并存相违法相:能害所害如因果前后异体,令所害无能力者即能害

量界、限定遮一体的他体

能害所害异体如因果 · 本方 · 立

所立
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
喻
就像因和果一样

能害之相 · 本方 · 立

有法
能害
所立
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

例因果(主论证喻)、火和水(举例)

原段(7 段)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原段 ›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原段 ›

我们自宗就没有这种过失,因为自宗是这样承认的:所立能害和所害不可能同一个时间变成同体的方式存在,喻就像因和果一样,观待前后是他体。当然,这种他体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体,应该如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是遮一体的他体。 原段 ›

为什么这样讲呢?大家也应该清楚,能害和所害就像我们前面讲的,因和果之间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一样。我们现在相违的两个法,一个叫做能害,一个叫做所害。力量比较强的叫做能害,力量比较弱的叫做所害,比如说美国总统布什叫能害,萨达姆叫所害,应该可以这样说。强与弱,这两个有没有矛盾呢?肯定有矛盾。所以火和水之间,一个事物力量强大就叫做能害,另一个事物力量薄弱就叫做所害。 原段 ›

但是它们之间就像因和果一样,应该是他体的。怎么说是他体呢?当能害的法存在的时候,所害的法逐渐逐渐会毁灭,依靠能害灭除它、赶走它。从我们世间的角度来讲,也会有这种情况。但是在因明里的相违,并不像我们世间所讲的那样,是比较严格的。这个能害和所害的关系,就像因和果一样,因和果我们刚才也讲了,当它是因的时候就不是果,是果的时候就不是因,严格分析它们的本体是不一样的。那么能害所害是不是像因和果那样,能害成了所害的近取因呢?这倒不是,只不过是依靠一个,另一个就马上产生了本体的变化,这叫做能害所害。 原段 ›

那么什么叫做能害呢?就是将对方变成没有能力。意思就是说,第一个刹那相违的两个物体接触;第二个刹那,所害的物体没有能力了,就是它再继续产生的能力没有了;第三个刹那的时候,所害再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就像火非常强烈的时候,微薄力量的水微尘,这两个第一刹那接触;火的二刹那不断地继续产生、旺盛,而水的第二刹那力量就微薄了,就变成无力了;到了第三刹那,水的相续已经间断了,而火的相续不断地产生。水如果没有遇到这种违品,它永远都可以延续下去;可是遇到这样的违品以后,它再也没有办法持续下去了。当然,也有实际外境上的相违和心上的相违,下面有不同类别的分析。 原段 ›

总的来讲,我们要了解什么叫做能害?什么叫做所害?能害所立就是将所害变成无有能力、无有力量了。我们自宗相违的法相,大家应该这样来安立。没有两个事物,相违就没办法安立。但是你要安立,就一定要从能害和所害的角度来安立,不能在一个法上来安立。我们讲因和果的法相时,也是以能饶益和所饶益、能产生与所产生的角度来安立的,不可能一个概念因和果全部都已经覆盖了,没有这样的道理。这是讲能害所害的法相。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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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认识相违

量理宝藏论第39课立论辨析连讲 3/4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整理认识相违之境:不并存相违须二有实法,在相续上安立而非刹那上

一法不能相违 · 本方 · 立

所立
一个法不可能相违
因
一个物体,能违所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

违品是有实 · 本方 · 立

所立
不并存相违的违品,它的对境一定是有实法
因
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们的本体都是存在的

刹那上安立则一触即害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在刹那上安立

应成: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

例众人(教学例)

原段(5 段)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原段 ›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原段 ›

意思就是说,所有不并存相违不可能是一个物体。因为因一个物体,能违所违或者能害所害的关系不可能有。比如说我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有很尖锐的矛盾,没有这样的说法。就像我们前面讲的,一个法不可能有它本身的相属;要相属,起码也是两个法以上。这里的相违,也必须两个法以上。所以第一点,所立一个法不可能相违。 原段 ›

如果另一个法是无实法,那不并存相违的说法也没有。因为因不并存相违,实际上它们的本体都是存在的,最后其中一者的本体不能与另一有实法共住,是从这样两个有实法的角度来安立的。因此所立不并存相违的违品,它的对境一定是有实法,唯一涉及有实法,是有实法的一种所害。这样的能害所害关系,实际上,一定是从相续的角度来安立,而并不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如果在刹那上安立,应成那么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马上要产生能害所害的关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并没有这种情况。因此这里说,相违是相续当中的相违。 原段 ›

所谓相续,大家也清楚,一个刹那不叫相续,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不断。就像“众人”一样,一两个人不叫众人,三个才可以叫众人,才有众多的意思。同样的道理,相续是不断的延续,所以起码三个刹那才叫做相续。这样以后,相违应该在相续上安立。而刹那上,相违根本没办法安立。原因是什么呢?它们需要依靠相续产生能生所生的关系。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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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之诤

量理宝藏论第39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回应上段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整理遣观察对境之诤:相续虽是增益,前前刹那生后后为相续,能令其断即相违;本质上若有相违,一触即应俱灭

所破有些人

对方:刹那不违则相续不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既然刹那上没有相违

所立
相续上相违更不合理
因
所谓的相续都是假的

增益相续而遣之无过 · 本方 · 破

所立
我们自宗根本不会有你们所说的那种过失
因
依靠前前刹那有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产生,人们就把它称之为相续

本质相违则一触即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本质上相违存在

应成:那么它们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互相都应该从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了

例军队、念珠(对方喻)、火和水(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原段 ›

对方对方是这样说的,外境的刹那如果不相违,那么你们所谓的相续当中的相违,也不应该成立。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讲,因所谓的相续都是假的,有关大乘论典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俱舍论》也说,相续就像军队、念珠一样,它没有实在的实体。这样以后,既然刹那上没有相违,那么所立相续上相违更不合理,这一点无法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疑问。 原段 ›

本方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原段 ›

本方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原段 ›

本方下面我们进行回答。虽然事物的本体上没有相续,相续的实体确实是没有,但是我们这里,因依靠前前刹那有前所未有的后后刹那产生,人们就把它称之为相续。说相违的时候,就是遣除,能遣除者,能毁灭者。意思是说:依靠前前的刹那,后后的前所未有的本体不断产生,人们将之增益为相续。当然,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相续的实体存在,但是人们把它称之为相续。这种相续,如果第三刹那以后再不能继续下去,被推翻了,那么这就叫做相违。所以,所立我们自宗根本不会有你们所说的那种过失。 原段 ›

转述虽然在一切事物的本体上,的确是如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没有相违,但有些人可能这样想:这个跟相属可能有点不相同,你看火和水,如果在本体上没有相违,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那这是根本不合理的,所以在事物的本质上应该有相违。但实际上,这只是我们的分别念假立而已,本质上相违是不存在的;如果本质上相违存在,应成那么它们第一刹那间接触的时候,互相都应该从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不过第一刹那它们接触,从第三刹那,它的相续不能再继续下去的过程,我们的分别念把它安立为相违。因此我们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真实存在。 原段 ›

本方你真正用自己的智慧来进行观察,到底什么叫矛盾?应该讲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才叫做矛盾。但是,如果真正能害所害的关系要成立,就像我们前面讲因果那样,必须从相续的角度假立。如果从刹那的角度观察,不仅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而且能害所害的相违也不能成立。因为当能害存在的时候,所害就不存在;所害存在的时候,能害就不存在。比如我们说火和水相违,那它们是如何相违啊?第一刹那间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其中一者衰弱,到第三刹那的时候,水大的话火已经灭了,火大的话水已经灭了,那个时候你才知道,它们两个是相违的。这个时候,火存在的话,水就不存在;水存在的时候,火不存在。但是这个道理,我们往往不知道。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从刹那来严格观察,绝对不可能有实有的矛盾本体存在。这个问题大家应该再三思维。 原段 ›

转述这个颂词,大家也应该这样来解释。对方说,因为你们相续并不成立实体,所以相续当中的相违不合理。我们说,相续的相违完全合理。所谓相续,就是依靠前前而产生后后前所未有的事物。有两个相违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的相续再也不能继续延续下去,这就是相违。相违的概念,应该说是比较简单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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