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9课破斥观察连讲 1/4
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
整理破鄂译师等不并存相违法相:一法能害时非所害、所害时非能害,能害所害同体法不存在,故此法相不合理
所破鄂译师、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对比外道
量界、限定详细观察
对方:能害所害即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有法
- 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
- 所立
- 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
能害所害不能同体 · 本方 · 破
- 有法
- 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
- 所立
- 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
- 因
- 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
法相不合理 · 本方 · 破
- 所立
- 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
- 因
- 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
例火和水
原段(6 段)
本方鄂译师等有些论师,他们安立的法相不太合理。 原段 ›
转述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认为,存在于两个有实法的能害所害的关系,所立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意思就是说,存在的两个法,实际上成了能害所害的关系,这就叫做不并存相违的法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 原段 ›
本方如果我们不作详细观察,从一般的相违概念来讲,实际上能害所害的东西就是相违,这样安立应该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们详细观察,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相违,一定要安立在一个法相上。这样的话,能害和所害这两个法,所立集聚在一体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害和所害分开安立,那么因的法相不是果的法相,果的法相不是因的法相。进一步说,比如有两种法,如果一个法力量比较强,它可以成为能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可能成为所害;如果这个法,比如说火的微尘或者水的微尘,它的力量很薄弱,这个时候,虽然这两个法之间它已经成了所害,但是在那个时候,它根本不成为能害。所以说在两个法中,因一个法成为能害的时候,它绝对不会又成为所害;当它成为所害的时候,也根本不会成为能害。在一个法的本体上观待另一个违品而言,它既是能害也是所害,这种情况是没有的,这个大家应该搞清楚。因为所谓的相违,就像火和水一样,当火是能害时,火比较大或者盛燃的时候,它附近的水马上全部都干了,这个水就叫做所害。也就是说,当火成为能害的时候,它根本不是所害;同样的道理,当时的水成为所害的时候,它根本不可能变成能害。 原段 ›
本方所以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说,它们之间存在能害所害,这个概念非常笼统,到底是火的法相还是水的法相?就像外道所承认的那样,火和水两个总相的概念,这里也是没有的。如果分开讲,能害的法相是这样,所害的法相是那样,那么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你看分开的时候,你这样给它安立法相。但是你综合起来,相违的法相到底是什么样?这样一说,对方也是很难解答。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所立对方所安立的法相不合理。简而言之,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能害所害的同体法不可能存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既然没有同体的法,那么相违到底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安立?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本方当然相违的法相,完全是通过对境来安立的。如果没有通过对境来安立,光是从自己的遣余意识上,凡是能害所害,互相有害的关系就叫做相违,这样大概的概念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简单下一个这样的概念倒也可以。但是从依靠对境来严格分析,这绝对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下面马上进行阐述。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