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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量理宝藏论 · 第31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破境之相属 › 辛二 别破 › 壬二 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 癸二 破种类相属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观察

整理破对方许因果有种类相属:种类若属实体因果,则不离前破因果相属之过;若是因果以外的类总,观总时已破,总别一体他体、常与无常皆不成

一体还是他体·援用前证

所破因明前派对比胜论外道、数论外道

对方:种类总法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因
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

不离先前过咎 · 本方 · 破 · 限定:种类若是因果性

所立
不离先前之过咎

再许不免前过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再次承认

所立
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

总时已破 · 本方 · 破 · 限定:若除此外种类有

所立
总时遮破已究竟

类总常则无作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常有

所立
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
因
因为是常法之故

类总无常同连结法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无常

所立
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

例青稞(对方喻)、种子和苗芽(举例)

原段(13 段)

对方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因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又如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因此,所立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在前面,我们对因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对方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原段 ›

对方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断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种类相属。 原段 ›

本方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原段 ›

本方种类若是因果性,所立不离先前之过咎, 原段 ›

本方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以及世间当中任何一种的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所立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原段 ›

转述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若除此外种类有,所立总时遮破已究竟。 原段 ›

本方“若除此外种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原段 ›

本方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像《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的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原段 ›

本方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在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所立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如刚才所讲的一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所立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