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观察
整理破对方许因果有种类相属:种类若属实体因果,则不离前破因果相属之过;若是因果以外的类总,观总时已破,总别一体他体、常与无常皆不成
所破因明前派对比胜论外道、数论外道
对方:种类总法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 因
- 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
不离先前过咎 · 本方 · 破 · 限定:种类若是因果性
- 所立
- 不离先前之过咎
再许不免前过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再次承认
- 所立
- 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
总时已破 · 本方 · 破 · 限定:若除此外种类有
- 所立
- 总时遮破已究竟
类总常则无作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常有
- 所立
- 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
- 因
- 因为是常法之故
类总无常同连结法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无常
- 所立
- 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
例青稞、种子和苗芽
原段(13 段)
对方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因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又如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因此,所立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在前面,我们对因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对方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原段 ›
对方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断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种类相属。 原段 ›
本方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原段 ›
本方种类若是因果性,所立不离先前之过咎, 原段 ›
本方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以及世间当中任何一种的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所立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原段 ›
转述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若除此外种类有,所立总时遮破已究竟。 原段 ›
本方“若除此外种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原段 ›
本方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像《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的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原段 ›
本方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在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所立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如刚才所讲的一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所立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