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述我们在座的有些道友,也可能产生怀疑:说相属不存在,恐怕是很矛盾的。因为我们前面经常说: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这是通过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如果所作和无常没有相属的关系,那依靠所作这个因来建立无常的立宗,就完全不能成立,这是一种非常大的矛盾。可能有些人是这样想的。如果心里产生这样的怀疑,认为我们刚才说的不对,那这些道友就属于因明前派。因明前派就是没有把外境跟心识分开,有时候把心识上的东西推到外境上,有时候外境上的东西用在遣余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分不清楚。这也是萨迦班智达,为什么要通过各种推理来驳斥的原因。 原段 ›
对方下面,因明前派的论师这样认为: 原段 ›
对方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原段 ›
对方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原段 ›
对方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假设是你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无常和所作在外境当中没有同体相属,那这两个反体在声上面就不成立,由此三相推理也不存在。本来,我们是用所作的反体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推理是:声音所立是无常,因为因它是所作故。可见,它是很好的一种推理,通过所作可以建立声音无常。可是,你们因明派现在说,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如果同体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那声音所作的反体跟无常的反体,就在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这样一来,应成三相推理就根本不存在了。但这一点,我们是不能承认的。包括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他们在有关论典当中,也经常应用这样的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声音无常,所作之故;万法无常,所作之故等等。这说明,同体相属应该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如果不存在,那所作的反体与无常的反体在声音的本体上就不能成立;这样一来,法称论师等因明论师所建立的所有三相推理,就被你们全部推翻了,尤其是自性因的推理全部都被推翻了。这一点,你宗肯定不敢承认。因此,所立一定要承认同性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原段 ›
本方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原段 ›
本方“一实体境虽相同”,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无常和所作在声音或者柱子的本体上,是一个实体。这一点,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是合理的。我们因明派也承认这一点,包括以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来进行对照,这个观点确实是合情合理的。瓶子的反体、所作的反体、无常的反体,这几个是一个本体,这一点我们也完全承认,没有什么不相同,观点一致。 原段 ›
本方虽然这是相同的,但“诸反体于境有”与我们不同。你们说各自不同的反体,如刚才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三个反体不但在外境当中存在,而且他们之间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性相属,这一点我们是不承认的。你们因明前派认为:事物的反体就像蘑菇的菌褶一样,所有反体以互不混杂的方式,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大家都知道,我们自宗的反体都是分别念假立的,而事物的自相上只是一个本体而已。 原段 ›
本方如果反体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可以这样问:反体与反体之间有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无常的反体跟所作的反体,如果真的在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法,那它们之间有没有相属,有没有关系?如果你说没有关系,那应成依靠所作的推理来了知无常,这样的机会就不可能容有。因为它们两个之间一点关系都没有,就像喻东山和西山一样。东山和西山二者没有一点关系,比如我说:在这里一定存在东山,因为西山存在之故。东山和西山毫不相干,这种推理不可能成立。又比如说古代盔甲上面有很多甲片,甲片与甲片之间完全是脱开的,互相不可能有混杂的现象,那这样,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相推导的关系。同样,如果反体与反体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则成了非因,那就并不是以所作的因或者推理,来了知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机会不应该容有。这是一个推理。 原段 ›
本方第二个推理:如果你说反体与反体之间有关系,那应该在两种关系之中,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除了这两个以外,在因明的任何一个论典当中,不可能有第三种相属,这个我们下面也会讲到。如果是同性相属,也就是说,这两个反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并不是心假立的,并且他们是同性相属,那这种观点肯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是一个本体。如果是一个本体,你不加任何分别念的成分,实际上无常的反体也是柱子,所作的反体也是柱子,柱子的反体也是柱子。那这样,它们几个就成了不同的名称而已,应成推理就会变成:柱子是柱子,因为是柱子之故。因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如果是一体,那完全就成了异名。就像词藻学里面,月亮叫做凉光或者水晶球,实际上它们只是一个事物的三种不同异名而已。以其中一个推出另一个,从遣余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同反体,这样的推导也是可以的。但从事物的本质而言,不同名称代表的是同一个本体,这样推理就会成为:瓶子是瓶子,因为是瓶子之故。那有没有必要呢?一点必要都没有。如果你认为它们的反体实际上存在,反体与反体之间是同体相属,它们就是一个物体,那除了一个物体以外,根本不可能存在另外的法,就会有这个过失。 原段 ›
本方假如你认为:反体与反体之间虽然有相属,但这种相属是彼生相属。如果是彼生相属,那也不合理。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些都是一个法当中产生另一个法。那这样,是柱子里面产生无常,还是无常里面产生所作,是怎样互为因果的呢?如果你真的成立这一点,那应成其中的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了;但这一点,你们自己也不会承许。 原段 ›
本方这样一来,如果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相属,那理论上是完全讲不过去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