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量理宝藏论 · 第29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三 彼识知境之方式 › 丁三 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 › 戊三 除诤论 › 己三 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三 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同之诤

量理宝藏论第29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节选

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整理遣「许遣余总为所诠即同不相应行」之难:义共相若成实体则过失属实,然自宗义共相无实,故不同不相应行

对比小乘正量部、外道、内道正量部

对方:总法同不相应行 · 对方 · 反诘

所立
你们所承许的总法(所诠),跟正量部等的不相应行没有任何差别
因
你们的总法(所诠),也不是心和心所,也不是外面的无情法

义共相无实故无过 · 本方 · 破

所立
我们根本不会有这种过失
因
我们所承认的总法,实际上它的本体一点也不存在
原段(6 段,节选)

对方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 原段 ›

转述这是对方的问难。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所谓的取名,实际上是给遣余本体的总相立名,在自相上面没办法立名。我们承许的所诠是总相,总相作为所诠,当时是这样回答的。于是对方说:如果具有遣余性的总相作为所诠,它是立名对境的话,那跟你们前面说的观点完全相违。因为,这种总法实际上就是不相应行,与小乘正量部等所承认的不相应行,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正量部等所承许的不相应行,既不是心和心所,也不是外面的无情法,这样的一种实有法,叫不相应行;因你们的总法(所诠),也不是心和心所,也不是外面的无情法,所以所立你们所承许的总法(所诠),跟正量部等的不相应行没有任何差别。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 原段 ›

本方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原段 ›

本方我们命名对境的义共相,或者说所诠义共相,如果它的本体成立,或者它的自体成实的话,那么你们说的道理就是千真万确的。但实际上,我们所承认的义共相并不是实有的。前面已经讲了:我们承认的总相,如果真的像外道所承认的那样,是一种遍于所有别法的实有总法,那么我们所承认的道理就应该有过失;或者,如内道正量部等所承认的不相应行一样,是心和外境以外真实存在的一种实体的东西,那你们对我们发的太过,的确就是存在的。可是,因我们所承认的总法,实际上它的本体一点也不存在,所以所立我们根本不会有这种过失。这里的意思是说,义共相如果成实,那你们的说法就是对的。但是,我们的义共相,并不像外道与正量部等所承认的那样,是一种具有实体的法;这样一来,你们对我们发的太过就不会有。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第29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虽然总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总法可以了知它的自相

整理对方再难:依无实法不能知自相,如依石女儿不知瓶;答:遣余无自境、有错认习气,故依总能知自相,对方喻不同

量界、限定从胜义来讲

对方:依无实不能知自相 · 对方 · 反诘

所立
依靠无实法来了知自相的法是不可能的
喻
石女的儿子

遣余无自境故能错认自相 · 本方 · 破

所立
依靠总法可以了知它的自相
因
遣余的心,实际上它没有自己的对境,没有对境的缘故,它可以错认为事物的自相

对方喻不同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所用的比喻也不正确
因
在人们的串习当中,或在人们的习惯里面,不会有这种现象发生

所诠无故能诠亦无 · 本方 · 立 · 限定:从胜义来讲

所立
真实能诠也是没有的
因
真实的所诠没有的原因

例石女的儿子(对方喻)、藏族人(教学例)

原段(8 段)

对方下面,对方又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们说,所诠是无实法,那所立依靠无实法来了知自相的法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就像依靠喻石女的儿子来了知瓶子,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样,依靠你们的总法来了知瓶子的自相,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对方在中间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对他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虽然总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所立依靠总法可以了知它的自相。为什么呢?因为因遣余的心,实际上它没有自己的对境,没有对境的缘故,它可以错认为事物的自相。因此,应该说:虽然所诠和能诠在实际胜义当中不存在,但是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沟通。 原段 ›

本方在这里,我们应该知道,遣余本身的真实对境不存在,“是故知无遣余境”。因为,如果遣余有一个真正的所取境存在,那么人们就不会知道外境的瓶子,只能了知它自己的真实对境;恰恰因为它没有自己的对境,而且在我们的相续当中,还有总相与自相错认一体的习气和习惯存在,这样一来,依靠它就可以了知自相的对境。 原段 ›

本方并且,所立你们所用的比喻也不正确。虽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总相与石女儿子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石女的儿子不会知道柱子,依靠瓶子的总相就能了知瓶子的自相。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刚才依靠石女的儿子,或者依靠兔角来了知瓶子,这在我们名言当中是不会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因在人们的串习当中,或在人们的习惯里面,不会有这种现象发生。比如人们刚开始立名的时候,对柱子根本不会立名为“石女的儿子”,所以一说柱子的时候,它不会与石女的儿子产生错乱。 原段 ›

本方从胜义来讲,真实的所诠是没有的;因真实的所诠没有的原因,所立真实能诠也是没有的。或者反过来说,真实的所诠实际上没有能诠。我们说真实的所诠不存在和总相的所诠存在,这两者没有什么差别;或者义共相是我们的所诠,所有的能诠一点也不存在,这两个一模一样。刚开始学因明的人可能觉得:所诠不存在跟所诠存在,以及总相的所诠存在和能诠不存在,这两个肯定不相同!但你真正经过观察,所谓的能诠不存在和所诠的总义存在,以及真实的所诠不存在和义总的所诠存在,这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我们在胜义当中,或者说真实义当中,一定要知道:这种所诠的自相不存在。后面也会说的,“真正的所诠”就是耽著境,就是耽著境的自相,除此之外没有所诠。因此,人们平时在交往的过程当中也好,或者是通过语言来沟通的时候,真正所表达的内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但是,因为无始以来的迷乱习气,在我们的阿赖耶上面存在的缘故,或者暂时的迷乱习气存在,人们就会受到习气的影响。比如一个藏族人,他从小都在藏民族的生活环境当中成长,那自然他的语言、习惯、心态,就与藏族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了这种串习以后,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他对外面物质的认识,或者说对心识的判断,也是随着民族的习惯等而增上的。长大以后,他进行的任何一个名言沟通,都与他即生中的民族习惯与意识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我们众生的串习非常重要。又比如一个牦牛,它从小都是在牦牛的生活环境当中逐渐成长的,刚开始变成一个小牛犊的时候,可能没有很多的概念;但后来,在牛群当中逐渐逐渐成长,那对外境的认识,与其他牦牛的共业应该是相同的。 原段 ›

本方因此,习气在我们的交流中,实际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能盛水的这个器皿叫做瓶子,它不能叫柱子,当然从实际的意义上,或者它的自相上讲,这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其实这个瓶子也可以叫牦牛,也可以叫做电灯、转经轮,一个瓶子可以安立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我们生活的环境当中,大家共同的习惯是什么样呢?我们现在只能把它叫做瓶子,不会叫转经轮、牦牛。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就是我们的习惯。我们学习唯识宗的时候,经常讲“万法唯心造”,实际上是说,一切万法都是心造作的,但因习气不同而有所差别。这样以后,人们在日常生活里面运用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哦!这个是已经固定的,它叫做瓶子,不能叫牦牛,不能叫自行车。其实,反过来说,客车也可以叫自行车,自行车也可以叫坦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我们的习惯并不是这样的。当一个人的人的习气还没有隐没之前,他的身体和心识,暂时还没有转世为另一个众生之前,因为他从小到大都在这种生活环境当中成长,所以他就认为:所谓的坦克就是这样的,所谓的炮弹就是这样的,所谓的……任何一个东西,在自己的脑海当中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概念,这个概念与我们的心识习气有一定的联系。实际上,在事物的自相上,不应该与名称有直接相关的联系;如果有,那跟外道的说法没有什么差别。 原段 ›

本方因此,我们说义共相是所诠与所诠不存在,这两个道理一模一样;或者说义共相是所诠,能诠不存在,这两种道理也是一样。这个颂词应该有以上两方面的解释方式。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