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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量理宝藏论 · 第23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决定各自之自性 › 己二 遣余 › 庚三 遣除诤论 › 辛一 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量理宝藏论第2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节选

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

整理胜论难:外无共相则名言无因;答:词由欲说所牵而用,不定观待外境

所破胜论外道

无共相则名言无因 · 对方 · 反诘

有法
瓶子的声音、名言
因
因为瓶子的总相不存在的缘故

应成:就有无因生的过失

诸词不定观待境 · 本方 · 立

有法
诸词
所立
不定观待境
因
欲诠所牵运用故

唯依自相则不能说兔角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按你们的观点,所有的语言都是依靠自相而产生,不存在的东西不能说出来

应成:那我们就不应该说出石女儿、兔角等的名言了

名义若如烟火则无则不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就像火和烟一样,它们两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应成:那么所有名和义就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例石女儿(举例)、火和烟(教学例)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若谓无有共相故,彼名应成无因者。 原段 ›

本方这里的对方是胜论外道,不是有部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胜论外道认为:外面的总相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我们的语言、词汇跟这种总相有着直接的关系。你们佛教因明派如果不承认共相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人们在表达共相的时候,这种语言就成了无因。比如说,瓶子本来是一种总相,也可以说是一种遣余,如果这个遣余共相不存在,那我一说瓶子的时候,瓶子这种语言的根本因就不存在了,瓶子的声音、名言应成就有无因生的过失,因因为瓶子的总相不存在的缘故。 原段 ›

本方下面解释自宗: 原段 ›

本方因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所立不定观待境。 原段 ›

本方这种过失我们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每一个众生所宣说的词句,不一定都与外境有直接的联系。我们的语言并不是必须观待瓶子在外境中存在,然后才引发出来,并不是这样的。 原段 ›

本方那语言是如何产生的呢?就是靠“欲诠”,也就是心里想说什么样的道理,在这个念头的驱使下可以随便宣说。并不是外境存在才可以发出声音,外境不存在就不会发出这种声音,应该说外境跟词句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直接联系,那外境当中不存在的东西,我们就不能说出来。如石女的儿子、兔角等等,这些法的自相在外境当中不存在,如果按你们的观点,所有的语言都是依靠自相而产生,不存在的东西不能说出来,应成那我们就不应该说出石女儿、兔角等的名言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外境当中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人们凭着自己的想象,可以说出许许多多不同的言辞。因此,如果语言跟外境就像外道承认的那样,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那就会有与事实明显相违的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话说回来,外境跟欲说(欲诠),这两个并没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有那肯定不合理。人们运用的这些字句,全部是凭自己的想象进行宣说的,不一定非要观待对境。如果就像火和烟一样,它们两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成那么所有名和义就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石女的儿子根本没有,我们也可以说得出来;所谓的总相根本没有,我们也可以说得出来,而且分别念当中也可以想得出来。所以,想出来和说出来的总相,不一定与外境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同一论题)

量理宝藏论第2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节选

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整理对方难:不依自相,则说有法与说法之词应无差别;答:境体是一,依欲说之力用两种词

法与有法成无义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宣称若尔

应成:法与有法成无义

依欲说力用二语 · 本方 · 立

所立
说有法和说法没有任何差别、没有意义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根据众生欲说的不同,就会产生表达不同作用的两种语言

例白色的海螺(举例)、海螺之白色(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宣称若尔则言说,应成法与有法成无义。 原段 ›

对方如果按你们佛教因明宗所说的那样,在对境当中虽然不存在总相,但是也可以产生总相、遣余,那会有很大的过失。有什么过失呢?如果语言和对境没有直接的关系,那说有法的名言和说法的名言,二者就没有什么差别了,有这种过失。 原段 ›

对方比如我们说白色的海螺,实际上这是说有法的一种名言,它并没有遣除它的其他差别法,因为整个海螺是一种白色;但如果说海螺的白色,这实际上是说法的一种名言,这种名言已经遣除了部分的差别法,除了海螺的白色之外,海螺的有为法,海螺的无常,海螺的形状等等,这些并没有包括在里面。所以,我们平时在说话过程当中,说有法的名言和说法的名言,应该有差别的。但按照你们的观点,不依靠自相也可以宣说语言,那说有法和说法的名言就已经混淆而没有什么差别了,应该有这种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总的来讲,白色的海螺和海螺之白色表面看起来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并不相同。于是,对方给我们发出太过:如果按你们的观点,那有法和法之间的名言就没有什么差别了,也没有意义了。 原段 ›

本方下面我们回答: 原段 ›

本方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原段 ›

本方从本体的角度来讲,对境的本体自相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白色的海螺实际上就是海螺的本体;海螺之白色,实际上也是与海螺不可分割的白色部分。无论你在语言上怎么样讲,实际上都不可能脱离海螺的本体。 原段 ›

本方但在宣讲这个法的时候,众生的发心是各不相同的。如果你愿意说白色海螺的有法,在那个时候就没有抛弃其他的差别法;如果你要说其中的一种特法,比如你只是想讲海螺的白色部分,那根据你的欲说,或者说根据你想说的发心力,你就会说海螺白色的这个法,这个时候你就认定了其中的一种特法,也同时遣除了其他的部分。所以,从本体上面讲,虽然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因根据众生欲说的不同,就会产生表达不同作用的两种语言。当然,这里讲到的欲说,在《释量论》当中,是被经常用到的两个字。 原段 ›

本方所以,很多语言并不需要观待外境的自相,应该是凭自己的想象力也可以宣说。这样说的时候,根据作用的不同,语言就会有两种:你想说有法,就可以运用说有法的这种语言;想说法,就可以运用说法的语言。因此,所立说有法和说法没有任何差别、没有意义的过失是没有的,应该这样来回答。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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