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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量理宝藏论 · 第16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破他宗 › 辛二 破实体一体 › 壬三 破同类之总 › 癸一 破外境相同之总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破外境相同之总

量理宝藏论第16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1/2节选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整理破外境相同之总:相同是分别心连合假立,外境中没有

所破有些论师、有些人

相同之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总法
因
人都是相同的缘故

外境无相同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相同
所立
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
因
所谓的相同实际上是心分别假立的

例李先生与王先生(举例)、双胞胎(举例)

原段(7 段,节选)

对方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原段 ›

转述据说有些论师(主要是指因明前派),他们认为一个总法与所有的别法连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很多的总法与很多的别法连在一起也不合理,实际上总法相同,有一个相同的总法跟所有的别法连在一起。比如说人类有知言解义的法相,所有的人都具足此种法相,因人都是相同的缘故,所以所立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总法;所有的树木都全部具足有枝有叶的法相,所有树木都相同的缘故,因此应该有一个总法。表面上看起来,这个似乎有些道理,“是啊,你看人全部都会说话,具有相同的法相所以叫做人;所有的牦牛都具有相同的特征、相同的法相,因此都叫做牦牛,这个所谓的‘牦牛’是所有的别法中相同的一个总法”。对方的错误之处是把一种相同的事物认为是总法,并且不同的别法上面实有存在真正的总法。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原段 ›

本方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原段 ›

本方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因所谓的相同实际上是心分别假立的,所立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存在。 原段 ›

转述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外境中所谓相同的事物肯定是有的,比如说李先生与王先生,不但相貌相同,而且衣服的款式、领带的颜色、走路的动作、说话的神态等各方面都是一模一样,不知道的,会以为他们是双胞胎,这可以说是相同吧!”但实际上这只是分别念假立而已,真正相同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不要说在所有的事物上面不可能有相同的东西,就是在外境当中的两个法上,相同的东西也找不到,因为所谓的相同,实际上完全是由分别心安立的。在这里我们要了解,分别心安立的东西在外境中是不是都不存在呢?这有两种情况,比如说我们分别心安立柱子是无常的,而实际中柱子也是无常的,这是符合道理的安立;也有不符合实际道理的安立,比如分别心安立二法相同,但实际不相同。那此二者是否矛盾呢?并不矛盾,理由下面还会宣说。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破彼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16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2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整理外境若实有相同,见一人即应知其与未见者相同

所破因明前派

见前未见成同 · 本方 · 破 · 限定: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东西

应成:那么见到以前没有见过的事物都应该知道是相同了

应生相同念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与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

应成:此时则应生起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概念

例李先生(举例)

原段(2 段)

首先,分别心前符合实际道理的安立是有的,然后在外境上相同的事物是绝对不可能有的,因为相同的东西全部是用分别心来结合的,以分别心可以将两个法衔接在一起,并安立两者相同,实际上在外境当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东西。为什么呢?“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假若外境真有相同的东西,应成那么见到以前没有见过的事物都应该知道是相同了。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不是以分别心安立相同,而是在外境当中真的有“相同”自相存在,那么我见到从来没有见过的事物后,应该生起“此法与没有见过的某法这两者相同”的念头。比如说我从来没有见过李先生,当我看见王先生时,就可以说:“王先生跟李先生非常相似。”为什么呢?因因为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与李先生相同的特法之故,如果此特法自相存在,为什么不能引申出二者相同呢?如果是现而不定识,即使擦肩而过却没有引生定解,那可以说有其他理由;而在王先生的本体上已经存在了与李先生相同的特征,并且也明明亲眼所见,此时在相续当中应该生起“相同”的定解。但实际上此二者,若一者见过一者没见过,就说他们相同,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如此一来,你们因明前派承认的“相同”总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这个总法是怎么样存在的呢?如果相同的总法自相存在,那么李先生和王先生都是人,在每一个人的上面都应该存在“相同”的总法,而我亲眼看见一个人的时候,那么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总法就应该同时见到,应成此时则应生起与另一未见者相同的概念,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其实,我们平时觉得这个也相同,那个也相同,这只不过是分别念认为此二者有些相似而已,完全是由分别念衔接造作的。在一些诗学中,经常会有一些“相似”的词句;但是在学因明时,说得严格一点,真正相同的东西在世间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原段 ›

前面科判当中已经讲了,在外境中不可能有相同的事物,如果你认为外境当中有相同的法,这仅是分别念假立而已。如刚才的两位先生,他们穿的衣服、戴的领带都相同,其实并不相同,因为一者衣服或者领带上的少许微尘,与对方衣服上的微尘也不可能相同,而且某一法的特征也不可能迁移到其他法上面,这就是诸法的一种自然规律。其实,所谓两种事物或两个人相同的说法,只不过是人们把两种存在的法连在一起,然后假立名言说这两个相同而已。有时,这种假立的“相同”与自己的习惯有一定的关系;否则,在分别念当中也不可能生起这样的念头。因此所谓的“相同”是不成立的,下面对这个问题还要进行分析。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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