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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有依和相应,并非以其他原因来安立,而是由根境识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安立的

俱舍精钥 · 第023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品:科判待定位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科判待定位

俱舍精钥第023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

七种法界全部是有依法

整理破法界部分彼同分之说:第六意识所缘始终作事

所破一位比较出名的格西

法界 · 本方 · 破

所立
法界唯一是有依法
因
所谓的法界,是圣者和凡夫第六意识的对境,始终都在起作用
原段(3 段)

转述一位比较出名的格西造的《俱舍论庄严疏》中说:颂词里说的法界是有依法,其密意指法界的部分是有依法,并非法界中所有的法是有依法。比如三种无为法,可以承认始终是有依法,除此以外,受想行实际是心所,与心王相应产生,由此可以说法界的部分是有依法,部分并非有依法,相应法也可以产生。 原段 ›

转述这种说法可能不太合理。《俱舍论》比较著名的注疏,包括满增论师和嘉哲论师的注疏当中都说,七种法界全部是有依法,除法界以外的十七界,既有相应法也有有依法。 原段 ›

本方从世亲论师的《自释》可以轻易了知,其中讲到:色声香味触之间的法有有依法和相应法。并没有说色声香味触法都是有依法和相应法。因此这种说法不太合理,这是第一个原因。另外,所立法界唯一是有依法的原因是,比如眼睛的对境是色法,它经常会出现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差别,而因所谓的法界,是圣者和凡夫第六意识的对境,始终都在起作用,世间上不论受想行等任何一种法,圣者全部能了达,始终起自己的作用。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俱舍精钥第02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所谓的有依和相应,并非以其他原因来安立,而是由根境识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安立的

整理答圣者遍知根识为何不皆同分

所破有些人引证阿琼堪布

法界 · 本方 · 立 · 限定:既然是意识的对境

所立
就一定是有依法

法界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法界也有有依和相应

因
法界里也有相应法之故

应成:颂词不应该说其他法有有依和相应两种

原段(4 段)

对方这样一来,有些人可能认为:既然以圣者全部了知而安立法界唯一是有依,那么,对于根、识等,圣者也会一目了然,为什么不安立为有依法呢? 原段 ›

本方这是有原因的。世亲论师解释自己观点的时候说:所谓的有依和相应,并非以其他原因来安立,而是由根境识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安立的。那么,意识和法之间是有境和境之间的关系,就像眼识和色法之间的关系一样。 原段 ›

转述上述所说《俱舍论庄严疏》的说法,这位格西可能没有看过《俱舍论自释》或者印度相关俱舍方面的《大疏》。不然,表面看来他的说法也挺有意思:三无为法以外的想、受、行也有相应法。但实际上,所谓的法界是指第六意识的对境,《自释》或其他《大疏》中根本没有提及眼根到身根之间的对境。一般来说,《俱舍论》提到有分别的第六意识,比如圣者可以了知我的受想行,它不包括在色法、声音以及香味触里面;也不包括在眼耳鼻舌身意六者中,那为什么受想行不是意识的对境?既然是意识的对境,所立就一定是有依法。因此说,包括无表色在内的七种法界,全部是有依法,没有相应法。 原段 ›

转述萨迦派的一位阿琼堪布说:法界分有依和相应的说法不合理。从颂词也可以明确了知:法界唯一是有依法,法界以外的其他法分有依和相应。如果法界也有有依和相应,应成颂词不应该说其他法有有依和相应两种,因法界里也有相应法之故。堪布阿琼没有详细剖析,但从颂词可以看出,世亲论师说法界只是有依法,法界以外的十七界有相应法和有依法,分析得非常清楚。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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