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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因缘聚合时,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产生

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 · 第二品 分别根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广说 › 不相应行产生之理 › 广说 › 法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法相

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第二品 分别根破斥应成式连讲 1/3

瓶子非生灭之法,常有存在,有这种过失

整理法与生住衰灭若异体则瓶常有

持论经部以上所破有部

瓶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因为若异体的话

因
因为瓶子与它的法相——生、衰、住、灭是分开的

应成:则瓶子不是有为法了

原段(1 段)

转述一切有为法首先产生,中间会改变其形象,比如从有情来讲,我们说“这个人已经老了”;从器世间来讲,可以说“衣服旧了”,最后无论有情、无情皆会灭尽,这就是有为法之法相——生、衰、住、灭。有部认为此四法成实存在,可包括于不相应行之中,而有为法的本体与之不同,如瓶子是色法,包括于色蕴之中;瓶子的法相是生、衰、住、灭,包括在不相应行中,属行蕴。因此,法与法相不是同类物质,此二者应该分开,这是有部宗特殊的观点。经部以上认为,法与法相一体,因为若异体的话,应成则瓶子不是有为法了,为什么呢?因因为瓶子与它的法相——生、衰、住、灭是分开的,这样一来,瓶子非生灭之法,常有存在,有这种过失。关于这个问题,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中,将前译派某些论师所认为的法相以及有部宗的法与法相结合起来驳斥说:有人认为法与法相他体是不合理的。经部以上认为法与法相一体,也即有为法自己本身具足生、衰、住、灭四个法相,并非有为法以外有一个成实的物体,如柱子的产生,这是一种改变性的产生,也可以叫做衰败,所谓的住,也只是相续暂时的存在而已,最后,它会一刹那一刹那的毁灭。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不存在就是毁灭,实际上并非如此,还是以这个柱子为例,刚才第一刹那的柱子,在第二刹那时,已经不再是第一刹那的柱子,这也是一种毁灭,如果这样理解有为法的法相比较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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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第二品 分别根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2/3

若不具足,则成为无为法;若具足,则有无穷之生

整理生等若具法相无穷不具成无为与有部随相救

持论有部

法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不具足

应成:则成为无为法

无穷之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具足

应成:则有无穷之生

原段(1 段)

转述生、衰、住、灭四法是有为法之法相,其本体亦应为有为法,那么它们具不具足法相,比如生,它是否具足四个法相?若不具足,应成则成为无为法;若具足,应成则有无穷之生。有部认为,应该具足四法相,但在第二个法相具足后,不需再具足法相,因已经完成法相之作用,如瓶子首先产生,中间安住,然后衰败,最后灭尽,已经具足了有为法的四种法相,这种法相还具足第二个法相,但第二个法相则不具足法相,而且也不必再去观察,若观察就会有无穷无尽之过失。也就是说,生等具足生之生、衰之衰、住之住、灭之灭四种法相,这叫随顺法相,而生等则为根本法相;如瓶子有四个根本法相和四个随顺法相,再加上瓶子,共有九个法相产生,产生时生八法及瓶子,即一起生九法,也可以说,生能够使未来的九种法来到现在阶段或氛围;再比如瓶子产生,产生是一个实有的物体,生能产生几个法呢?能产生衰、住、灭三个根本法相,以及四个随顺法相,包括有法瓶子,因此生是其余八法之因。那根本法相——生是由谁产生呢?是生之生产生的,而且生之生只有产生生的作用。有部认为,生应该由一个法产生,否则不合理,于是安立了一个生之生,由它来产生根本法相——生实际真正观察时,似乎由生来产生生之生会更好一点,但有部宗不这样承认。同样,住时,包括住在内,有九个法一起安住,也就是说,住能使除它本身以外的八个法安住,然后住是谁来安住呢?是住之住来安住的,因此住之住的作用就是使住安住。衰、灭也是如此类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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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第二品 分别根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回应上段

无有因缘聚合时,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产生

整理生之生不致一切俱生因仍须因缘

持论有部论师所破有人

能生所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无有因缘聚合时

所立
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产生
原段(1 段)

转述这时有人提出疑问:若生之生能够产生生,那不是所有的法皆成为能生所生的关系,或者说一切法都可以同时产生了吗?有部论师回答说,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无有因缘聚合时,所立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产生,必须因缘聚合才有能生所生的关系。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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