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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世间种子的一切法均成立是刹那性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 · 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 · 连讲 7 段,这是第 7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二 别说依理证成无常与无我 › 癸一 证成无常 › 子二 别说 › 丑一 证成内诸行无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一 证成内诸行无常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立论自续式连讲 1/7

初生是产生凝酪等其他阶段的因,因此成立是刹那性

整理内诸行刹那之一:初生是后阶段之因、渐大有量差别、长养不应无义

初生是后阶段之因 · 本方 · 立

有法
初生
所立
成立是刹那性
因
是产生凝酪等其他阶段的因

渐大生量差别 · 本方 · 立

有法
渐大生
所立
是刹那变化
因
大小、形状、行态等量的差别不同

常则长养无义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身体常有

应成:就不会有从最初时变化,因此饮食等长养身体成为无义

长养不可否认故刹那 · 本方 · 立

所立
成立是刹那无常
因
食物能长养身体这一点不可否认
原段(7 段)

于此十四生,以因及量别, 原段 ›

增无义非理,所依不容有。 原段 ›

依此可知,从“初生”至“影像生”之间十四种生,均是无常与刹那性。 原段 ›

(这十四种生是依靠什么理由证成刹那性的呢?) 原段 ›

1、(初生为刹那性的理由是因的差别:)初生因是产生凝酪等其他阶段的因,因此所立成立是刹那性,次第变成后面阶段,如果无有其他因,就不可能如此变化,因为无有因。从产生的第一刹那而次第出生刹那,形成凝酪阶段,从中产生疱膜……以前前因与后后果的本体生灭,相续不断产生。 原段 ›

2、渐大生的理由是:因大小、形状、行态等量的差别不同,因此所立是刹那变化。 原段 ›

3、(长养是随增生的理由:)如果身体常有,那么应成就不会有从最初时变化,因此饮食等长养身体成为无义,可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因食物能长养身体这一点不可否认,所以所立成立是刹那无常。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常派声称:我们如何观察,也不能以分别心现量断定细微的变化」(同一论题)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2/7

所依不变异而恒常安住的同时,能依识不可能不住留而变异

整理所依事生:常法不能作所依,所依根与能依识都刹那;破「所依根常而生无常识」

所破有人

依根生故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眼识等
所立
是刹那自性的无常法
因
依靠自己的所依根产生

常法不能作所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常法

应成:它不可能作为所依

所依恒住则能依不变 · 本方 · 破 · 限定:所依不变异而恒常安住的同时

有法
能依识
所立
不可能不住留而变异
喻
马等乘骑

所依能依无常无别 · 本方 · 立

所立
所依能依二者无常的法相无二无别
喻
所依的布已焚烧,能依蓝色也会烧掉

例马等乘骑(主论证喻)、所依的布已焚烧,能依蓝色也会烧掉(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本方4、眼识等因依靠自己的所依根产生,所立是刹那自性的无常法,这样才合理。如果是常法,那应成它不可能作为所依,常法也不需要依赖任何因,常法也不会产生其他果。 原段 ›

本方可见,不依靠根不会产生眼识等,因此,所依根与能依识二者成立是刹那无常。 原段 ›

对方有人想:假设所依根常有,同时它产生能依无常的识,那有何相违? 原段 ›

本方如果没有喻马等乘骑,那么也就不会有乘者人等,同样,所依不变异而恒常安住的同时,能依识所立不可能不住留而变异。如同喻所依的布已焚烧,能依蓝色也会烧掉一样,所立所依能依二者无常的法相无二无别。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诸行之果心成立是刹那性,由此证明能生它的诸行也是刹那性」(同一推理)另见「因不动摇而新生动摇之果不合理」(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立论应成式连讲 3/7

恒常安住的法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异与成熟

整理安住不容有:变异、成熟可见,恒住之法不能有;若第一刹那不灭则终不变、一切成常

所破有人

恒住不能变异成熟 · 本方 · 立

有法
恒常安住的法
所立
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异与成熟
因
不应该由事物的某个阶段产生其他行相

初刹那不灭则终不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第一刹那不毁灭而仍然存在

因
第一刹那无有其他阶段

应成:开始的阶段如何就这般恒常存在,而最终永远不会变化

一切成常不应理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第一刹那不毁灭而仍然存在

所立
显然极不应理
因
有实法一切时分体性常有不可得

应成:结果一切法都变成了常有

原段(6 段)

本方安住不容有,初存终不变, 原段 ›

本方如是劣与胜,光明不光明。 原段 ›

本方5、(“安住不容有,初存终不变”,是变异生、成熟生、劣生、胜生、光明生、不光明生的理由:) 原段 ›

本方以贪等使身体的形态有所变化、童年与青年等其他阶段成熟产生不可否认而成立,而恒常安住的法所立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异与成熟,因为因不应该由事物的某个阶段产生其他行相,为此成立是刹那性。 原段 ›

对方有人想:如果不是刹那变化而是暂时常住有什么相违呢? 原段 ›

本方极其相违,如果第一刹那不毁灭而仍然存在,那么应成开始的阶段如何就这般恒常存在,而最终永远不会变化,因为因第一刹那无有其他阶段,后面一切刹那也是无有差别,应成结果一切法都变成了常有,那所立显然极不应理,因为因有实法一切时分体性常有不可得。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另见「有实法的法尔,前前刹那灭尽的缘故不是一个」(同一推理)另见「假设有实法不是刹那性而是自本体于一段时间不变,那么不可能得到与第一刹不同的变化差别」(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应成式连讲 4/7接着破

有人认为:有实法不变而安住、常存一阶段后才灭尽

整理初存终不变:法若不变住一段才灭,灭尽不该有长短;刚生与临灭若一体则或即灭或仍住

所破有人

对方:住一阶段后灭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
所立
不变而安住、常存一阶段后才灭尽

不变则灭无长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实法于一顷刻、一须臾、一日、一月、一年乃至经劫不变而恒常安住,最终才灭尽

因
一切有实法于最初刚刚产生的刹那中恒常安住,而永远不会变成临毁灭的刹那

应成:那么灭尽不该有长有短

生灭之间皆异阶段 · 本方 · 立

所立
从最初产生至最终毁灭的刹那之间不管有多久都是其他阶段
原段(2 段)

对方有人认为:有实法所立不变而安住、常存一阶段后才灭尽。 原段 ›

本方如果有实法于一顷刻、一须臾、一日、一月、一年乃至经劫不变而恒常安住,最终才灭尽,应成那么灭尽不该有长有短,因为因一切有实法于最初刚刚产生的刹那中恒常安住,而永远不会变成临毁灭的刹那。刚刚产生与临近毁灭的刹那,这两个法如果是一体,那么刚刚产生为何不像临近毁灭的刹那一样产生无间就毁灭?或者临近毁灭的法为何不像刚刚产生的刹那一样仍然要安住?因为承许这两者是一体的。所以,所立从最初产生至最终毁灭的刹那之间不管有多久都是其他阶段,这一点以比量可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立论自续式连讲 5/7

如果无有刹那的相续,就不会有从某地去往其他地方的情况

整理无行:行往他境只是刹那相续,无恒常行者,如野火蔓延

无刹那相续则无行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无有刹那的相续

应成:就不会有从某地去往其他地方的情况

行往只是蕴的刹那相续 · 本方 · 立

有法
众生行于轮回种种生处、前往其他境
所立
也只是蕴的相续的受生与蕴的刹那相续不断前往其他境
喻
草上失火

例草上失火(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无行住非理,末者不容故, 原段 ›

随行于心故,有为皆刹那。 原段 ›

6、(“无行”,是行余境的理由:) 原段 ›

无行其余境:如果无有刹那的相续,应成就不会有从某地去往其他地方的情况。归纳《注释》中所说而言,如同喻草上失火,虽然看起来是从一座山径直蔓延到另一座山,可实际上只是由各自草所生的火刹那相连续蔓延罢了,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常有与唯一“火”的实体行于他处。同样,众生行于轮回种种生处、前往其他境,所立也只是蕴的相续的受生与蕴的刹那相续不断前往其他境,而并不存在任何所谓行往者的恒常实体行往他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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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观察连讲 6/7

除了有实法以刹那相续去之外的去者与去一无所有,由此可知去是刹那性

整理破「有去者令诸行去」:观察已生未生、住此住彼、先后同时,能去者都不能令诸行去;去只是五蕴刹那相续假立

引证世亲论师、安慧论师

对方:无去者则无去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没有去者

所立
也就没有去的所作
因
所作并非是没有作者而产生

去已生则行住未去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第一种情况

所立
这种承许不合理
因
所谓去的法已生,当时行安住没有去往任何处

诸行具去性则无他去者 · 本方 · 破 · 限定:假设说:诸行不是安住而是具有去他境的自性

有法
它以外能去的其他实体
所立
不可得
因
诸行已去他境

能去住他则与行异处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去者安住他境

喻
东方的马送西方的人到别的地方

应成:结果去法与能去地方不同

能去先生则所迁未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第一种情况

喻
儿子未生无可养育

应成:那么能去已生时所迁移的行还没有产生

行先生则能迁未生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按第二种情况

所立
无法迁移
因
行已生时能迁移者没有产生
喻
马没出生就无法载或送人到别处

同时生则互不为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按第三种情况

所立
其中任何一者也不会作为另一者的迁移之因
喻
牛的左右角

去是刹那性 · 本方 · 立

所立
去是刹那性
因
除了有实法以刹那相续去之外的去者与去一无所有

例人依靠马能去往他境(教学例)、东方的马送西方的人到别的地方(主论证喻)、儿子未生无可养育(主论证喻)、马没出生就无法载或送人(主论证喻)、牛的左右角(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对方假设认为:行往者诸行能前往他境,思维我去往他世的作者,是以身体运行而去往那里,如果没有去者,所立也就没有去的所作,因为因所作并非是没有作者而产生。 原段 ›

本方所作诸行前往他境的因,如果去,那么是作者已生后才使诸行去他境,还是未生就能去?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因所谓去的法已生,当时行安住没有去往任何处,它如何能去他境呢?因此所立这种承许不合理。假设说:诸行不是安住而是具有去他境的自性,那么因诸行已去他境,它以外能去的其他实体如何存在?所立不可得。如果去还没有产生,那么它如何能令诸行去他境呢?因为当时没有去。 原段 ›

本方再说其他理证差别:能去本身是于此地安住的同时使诸行迁移到其他地方还是安住于其他地方能使诸行迁移到他境?如果按第一种情况,自己正安住此地时没有去他境,那么它如何能使诸行前往他境呢?就像人依靠马能去往他境,而马在此处未动的同时不可能把人送到其他地方。如果去者安住他境,已经去了那里,诸行安住此处还没有去,应成结果去法与能去地方不同,如何能去其他地方呢?就像喻东方的马送西方的人到别的地方一样。 原段 ›

本方再者,行与能去二者中,是能去先产生后行迁移还是行先产生、能去后生而迁移,还是二者同时产生后迁移到别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应成那么能去已生时所迁移的行还没有产生,如何迁移呢?如同喻儿子未生无可养育一样。如果按第二种情况,则因行已生时能迁移者没有产生,因此所立无法迁移,如同喻马没出生就无法载或送人到别处。如果按第三种情况,那么就像喻牛的左右角一样两者同时产生,所立其中任何一者也不会作为另一者的迁移之因,它们二者一起去他境,因此能去者丝毫也没有令诸行去。所以,将五蕴刹那相续去往他处假立谓去,五蕴本身也安立为去者。实际上除了行本身显现去以外其他能去者并不存在,应当了知有支与分支不存在其他不同实体,但仅以假立存在。这些是依照世亲论师与安慧论师的《注释》所提及的内容简略列举出来。可见,因除了有实法以刹那相续去之外的去者与去一无所有,由此可知所立去是刹那性。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立论自续式连讲 7/7

具有世间种子的一切法均成立是刹那性

整理住非理、末者不容、随行于心:具种生、无种生、影像生都刹那

具种生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具有世间种子的一切法
所立
均成立是刹那性
因
前面虽然灭了,但后面以其特性产生

无生灭不堪种子 · 本方 · 立

所立
安住于无生无灭中不能堪当种子

无种生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无有轮回种子的蕴相续产生
所立
也成立是刹那性
因
前面具有种子、后面无有种子

影像生随心 · 本方 · 立

有法
显现于等持行境中的影像生
所立
成立是刹那性
因
随行于心的缘故
原段(3 段)

7、(“住非理”,是具种的理由:)具轮回种子,它是刹那的相续,因前面虽然灭了,但后面以其特性产生,因此理应承许是刹那无常,否则,所立安住于无生无灭中不能堪当种子,或者无有生灭中先前种子不可能这样安住。所以,具有世间种子的一切法所立均成立是刹那性。 原段 ›

8、(“末者不容故”,是证成无种子生的理由:)往昔流转的心相续有种子,以道摧毁后安住于无有种子的本体中,但心应该是刹那性,而非刹那性常有心的本体,对于有余阿罗汉最后蕴来说不可能,因为因前面具有种子、后面无有种子,如先前有生一样不可能不再产生,因此无有轮回种子的蕴相续产生所立也所立成立是刹那性。 原段 ›

9、显现于等持行境中的影像生也是,因随行于心的缘故成立是刹那性。可见,内在的一切有为法都唯是刹那性。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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