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论》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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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科旁标的是「中观四百论广释」第几课讲它,跨几课的标起止。这门课共 92 课,第 1 课讲在科判里,后 91 课不在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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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观四百论广释》 分三 第1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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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 正释论义 分二 第1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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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 别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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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一 明依世俗谛的道次第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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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 明由断除四颠倒门修习中士意乐发起愿菩提心之轨则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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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明由广思维念死门断除常执颠倒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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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略示由念死门策发勤修解脱道不放逸行
若有三世主,自死无教者,
彼犹安然睡,有谁暴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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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广明修无常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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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修念生际必死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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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修习粗无常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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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明存活不能遮止死亡及不应只坚信存活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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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明
为死故而生,随他行本性,
现见是为死,非是为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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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常作存活想不起怖畏
汝见去时短,未来时间长,
汝思等不等,显同怖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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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不应以死是人所共有而不生怖畏
由死共他故,汝无死畏者,
岂唯害一人,由嫉使生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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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不应恃有医疗老病的方法而不畏死
老病可治故,汝无畏死者,
后罚无可治,汝极应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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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由死时不决定故而不畏死极不应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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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现见死是一切共有故需畏死
如所宰众畜,死是众所共,
复现见死者,汝何不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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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未见决定死故不需怖畏
由时无定故,便思我常者,
则终有一日,死来伤害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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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破勇敢者不畏死的因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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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为名利而不畏死非为智者
只顾未来利,不顾生命尽,
谁说自卖身,称汝为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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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不应为爱护自己的生命而造恶业
何故自为质,造作诸恶业,
汝定如智者,对我已离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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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修习细无常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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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存活即是刹那刹那消亡故不应坚信不死
任谁所谓活,唯心刹那顷,
众生不了彼,故自知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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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欢喜久存活与不乐衰老是相违故不应贪著相续不断
汝爱久存活,而不乐衰老,
噫同类众生,见汝行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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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自己未解脱死怖不应专忧虑他死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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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略示
汝应忧自死,何忧儿孙等,
自责而说他,岂非所应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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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广说 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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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子女未请问便往后世应当悲伤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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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说
若时未请求,自来为子女,
彼不问自去,非是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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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实已请问过而去唯由自愚痴故不察
唯由愚痴故,不知子行相,
此欲他去者,已用老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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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对于子女不应过分贪著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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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不应过分贪著子女的理由
如父爱其子,彼则不如是,
世间向下行,故难生天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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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随不随顺父母都不应生贪著
若时不随顺,则都无所爱,
尔时起贪爱,唯同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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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子女爱父母不待他缘是不坚固的
由离所生苦,人心速消失,
可观由离苦,表贪不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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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不必向人表示对子女死的哀痛
既知自损恼,都无少功德,
汝自为诡诈,此亦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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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不应为了联络亲友后辈对亲友的死表示哀悼
如为分布苦,世间遍流转,
于已苦众生,布苦复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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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不应贪著亲友聚会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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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说
若喜彼集聚,何不喜彼离,
集聚与分离,岂非俱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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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不应贪著亲友长时会合
过去无有始,未来无有终,
何故汝见合,不见长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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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六 不应贪著良辰美景
刹那等诸时,定如诸怨害,
故于彼怨害,汝都不应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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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教诲应当远离贪著尘事而勤修解脱道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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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定须出离勿待死主治罚
恶慧怖分离,不能出家者,
智者定应做,谁待于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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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教诲早舍尘事依静处
汝思作此已,后当往林间,
若作已后弃,作彼有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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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明修无常的利益
若谁有此念,思我定当死,
彼已舍贪故,于死更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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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明由修有漏身皆苦之门断除乐执颠倒之方便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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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于粗身修苦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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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略说保护具苦之身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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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明身虽为苦器亦应保护之理
虽见身如怨,然应保护身,
具戒久存活,能作大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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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断除过分贪身
人苦从身生,安乐由他起,
身是众苦器,汝何重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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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广说修苦之理 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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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思维此身多分为苦受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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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明身体所生乐不能大于苦
若人所生乐,不能大于苦,
如是极大苦,宁犹思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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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虽厌苦欣乐而唯有苦随逐
世人皆求乐,乐者实难得,
故于此众生,众苦如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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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思维不需勤作而苦易生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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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若喜少乐也应畏多苦
如欲能得苦,乐岂能如欲,
汝何重稀者,多者何不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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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贪身如同爱仇敌
已得安乐身,反成众苦器,
重身与重怨,二者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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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思维身不超越苦之本性
身虽久享受,不能成乐体,
谓他胜本性,此定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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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思维胜劣皆为苦所损恼
胜者为意苦,劣者从身生,
即由此二苦,日日坏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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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思维痛苦具大力
乐由分别生,分别随苦转,
是故除苦外,更无大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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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 思维乐受如身中客
如如时渐进,如是苦渐增,
故乐于此身,现见属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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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七 思维身之本性是苦而生厌离
苦因缘众多,众病及外事,
不见于人类,有尔许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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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破除乐有自性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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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苦虽有自相而乐无自相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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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乐虽有增长却无自相
如乐正增长,现见即回转,
不见苦增长,有如是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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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虽有真实苦因但无真实乐因
安乐俱因缘,现见可回转,
众苦俱因缘,终无回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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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明执苦为乐之颠倒 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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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正死时不应执为乐
汝正死时去,现去及当去,
正死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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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正受损恼时不应执为乐
诸有情常有,饥渴等逼迫,
逼迫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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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相违之四大聚合体不应执为乐
无能诸大种,和合说名生,
相违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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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正受伤害时不应执为乐
寒冷等对治,非能常时有,
正坏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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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正作业疲劳时不应执为乐
无劳而享受,地上都非有,
说作业为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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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六 为少利而种苦因不应执为乐
自于此后世,常应防罪恶,
有恶趣云乐,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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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乘骑等本无真安乐
诸人于乘等,安乐非恒常,
若初无发起,彼后何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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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明世人执暂息旧苦为乐之颠倒
如有于金器,呕吐生欢喜,
如是于治苦,有妄思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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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示无有真实乐的其他理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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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小苦除大苦不应执为乐
初起灭已生,苦起亦何乐,
故思能仁说,生灭皆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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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异生无有究竟障蔽痛苦之乐
异生不见苦,云被乐所覆,
然能障蔽苦,其乐都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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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佛说身苦之理
当告异生说,汝苦不离染,
如来决定说,痴为最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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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修习行苦之理
无常定有损,有损则非乐,
故说凡无常,一切皆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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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由思维生死体性的不净门断除净执颠倒之方便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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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破享用美境而生乐受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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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享受欲妙无满足
虽经久受用,境无穷尽际,
如恶医治病,汝身劳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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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越享用越生贪之喻
如有依土虫,爱土终不息,
如是爱欲人,欲望增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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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广说不应执身为净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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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破贪爱女人之身 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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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不应贪爱女人之美色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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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应贪爱女人美色之理
一切诸妇女,稠密无差异,
色亦为他用,美女汝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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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美色不一定是生贪爱之因
谁于谁悦意,以为彼生喜,
犬等亦所共,恶慧汝何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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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不应以美色难得而生贪
汝得端正女,原为众人共,
获彼汝觉奇,此奇实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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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破贪爱有德相之女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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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应贪爱有德女
具德则觉爱,相违则生嗔,
不决定住故,前后何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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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生贪与否不一定在于有德
愚夫起贪欲,非唯具德者,
无因生贪者,其灭岂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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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不应对深爱自己的女人生贪
若时未知他,尔时爱其夫,
妇女如恶症,常应防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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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世规典籍中讲须依女人是颠倒之说
壮年自所作,老时不乐彼,
如何解脱者,于彼不忧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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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 不应贪爱女人的其他理由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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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与女人相会的欲乐并非胜乐
不贪者无乐,非愚亦无贪,
若意常外驰,彼乐为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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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贪爱女人不能随自主宰
如汝常爱重,不能常与合,
属我非他有,此摄持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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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若贪为乐即不应依女人
若贪即是乐,妇女应无用,
未曾见有说,乐是所弃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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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与女人相合之乐因非唯女人
虽与妇相合,乐从余缘生,
非愚孰妄执,唯妇为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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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明贪欲之过失
贪蔽如搔癞,不见欲过失,
离欲者则见,贪苦如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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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现见身不净而生贪爱 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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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为贪女人之娇媚而忍轻贱不应理
无怙饥所迫,饥时所动作,
贪者遇女时,动作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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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因贪女人者会生嫉妒而执女人为乐不应理
有由骄傲故,于厕亦生著,
有者贪其妇,于他起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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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不应明知女身不净而起贪爱
于不净起痴,起嗔较应理,
于彼起贪爱,毕竟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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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不应说无有过失而不能呵毁
除人不净器,尚为所应呵,
不净所从出,何不思呵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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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破耽著女身为净
若一切净物,后触成不净,
智人谁能说,彼中有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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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 破执身为净的其他理由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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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见身骄慢故执身为净
有唯住秽室,无秽则不住,
于彼不净虫,愚故生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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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现见涤身不净则执身为净
随用何方便,身内不能净,
汝应勤净内,非如是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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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破见有苦行仙人亲近女身故女身非所应离
若具污秽身,如癞非众同,
有秽如癞者,则为众所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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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破由香等严饰后执为净
如人肢残缺,假鼻生欢喜,
花等治不净,贪著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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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 破于应当远离之贪境而执为净
若处生离贪,彼不应名净,
决定为贪因,是事都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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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 观待名言于一事上容有四种不颠倒境
总于一事上,无常与不净,
苦性及无我,四性皆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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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 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方便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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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略明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我我所骄傲,世智者谁起,
以一切有情,诸境皆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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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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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破由权势而生骄傲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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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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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应对由仆使假立之王名起骄傲
六分雇公仆,汝有何所骄,
随所负责任,要待他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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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不应以施收财物有权而生骄傲
如佣得所得,思主为施者,
主给所应给,自矜为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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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不应以受用诸欲境而生骄傲
余视为苦处,汝起颠倒念,
以他事存活,汝由何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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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不应由是世间的保护者而生骄傲
王是护世者,亦为世所护,
由一而生骄,余何不离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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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不应由保护众生为有福德者而生骄傲
种中喜自业,存活者难得,
若汝获不善,汝难得善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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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不应由王位而生骄傲
若由他使作,世说彼为愚,
如汝随他转,更无有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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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应明辨法及非法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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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即是非法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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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依仗王是护世者而收取资财等是非法
要由我保护,取世间工资,
若自作罪恶,无悲谁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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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国王治罚罪人不应是法
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
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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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破国王治罚暴恶者是非罪行
自生欢喜因,随处皆非无,
由教等为因,不能灭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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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是法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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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由保护世间是法
若谓正防护,国王便为法,
烦恼诸匠人,何缘不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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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世人依顺之国王为非法之喻
世间依国王,国王尤可诃,
喻善诃有爱,普为世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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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非愚不得王位故国王不会住于法
非愚不得王,愚人无悲愍,
国王虽护者,无悲不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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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明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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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
诸仙一切行,智者不全为,
以彼诸仙中,有劣中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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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以典章作标准不一定会使世间安乐
往昔诸善王,护世如爱子,
诸依诤世法,今如鹿旷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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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损害仇人是非法
若得便为害,国王无罪者,
盗贼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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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临阵死亡非乐趣因
若于酒等事,舍财非供养,
阵中舍自身,岂认为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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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对国王应生厌离
国王护世间,汝全无依怙,
怙者自无助,谁能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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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不应贪著王位的威名
国王命终后,名称无少德,
无德与屠狗,何无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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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由种姓而骄傲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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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由恃王子而生骄慢
若时大权势,由自福德招,
是则不可说,此终无权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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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由王种姓而起骄慢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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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非由无始以来就有各个种姓决定
诸生活方便,世间说名种,
故一切有情,无种姓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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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既有四种种姓则不一定本体是王种姓
过去时久远,女性意动摇,
是故刹帝利,非由种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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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破由作保护众生的事即当为王种
首陀由作业,既成刹帝利,
首陀由作业,何非婆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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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明远离恶行的其他方便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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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国王对分布众财之权势而生骄慢
如王分权利,不能分罪恶,
智者谁为他,自摧毁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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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王应起大骄慢
自在所起慢,当观他有势,
若等若增胜,善士心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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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 明发起行菩提心已而学菩萨行之轨则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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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正说菩萨行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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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明所得佛果的殊胜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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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佛陀所作的事业殊胜
诸佛所动作,都非无因缘,
乃至出入息,亦为利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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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佛果殊胜
犹如死主声,世间皆生畏,
如是遍智声,死主亦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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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十四无记不能成立佛非遍智的理由
佛知作不作,应说不应说,
以是何因说,遍智非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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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明得果的因是受持菩提心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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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修学菩萨行的等起发心殊胜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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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三业中以意业为主
除心则行等,不见有福等,
是故诸业中,唯意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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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意乐善则一切成善法
菩萨由意乐,若善若不善,
一切成妙善,以意自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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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发菩提心的福德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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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最初发胜义菩提心的福德
菩萨初发心,胜过大地上,
一切众生类,转轮王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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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教他发菩提心的福德
若有建宝塔,高与世间等,
调伏使发心,说福胜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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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修学菩萨行之规则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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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利他的身语行为
师长欲利他,应承事弟子,
因彼不知利,故名为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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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意乐之差别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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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对不知罪的补特伽罗应悲愍之喻
如鬼执虽嗔,医者不生恼,
能仁观烦恼,非惑系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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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教导弟子的次第
随彼何所喜,先应观彼法,
倘若已失坏,都非正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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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对烦恼炽盛者尤应悲愍
如母于病儿,特别觉痛爱,
如是诸菩萨,特意愍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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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随顺根器意乐而作利他之理
或作彼弟子,或作彼师长,
以种种方便,令有情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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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悲力增盛所得之果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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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悲力增盛而不受教益者少
如善巧良医,少有不治症;
获巧力菩萨,非所化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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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观察利他不作策励的过患
若菩萨境中,有由未策励,
堕落于恶趣,是智者所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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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悲心微弱之过患
若于他苦迫,不欲赞悲愍,
如何于无怙,能哀愍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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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不信菩萨的过患和应修信心的理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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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信菩萨的过患
若有为利他,久住于世间,
间住尚有损,况真心起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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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应修信心的理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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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于行难行应修信心
若一切生中,常具足五通,
于劣现劣身,此乃最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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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思维菩萨无量功德而修信心
方便诸时中,久远所集福,
如来说彼量,尚非遍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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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能究竟圆满菩萨行的理由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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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欣乐布施之理由
施声能显示,死法及余有,
是故于菩萨,施声恒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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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呵责卑劣施之理由
若谓今行施,当感大果报,
为取而舍施,如商贾应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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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能修一切行之理由
若昔所作恶,有亦成非有,
彼具善业者,无有不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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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不希求独自寂静安乐之理由
大势心意者,此间亦无损,
故彼视三有,涅槃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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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能得殊胜身之理由
若谁一切时,从心自在生,
何因彼不成,一切世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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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成立佛果是遍智的理由
世间亦现见,从胜出最胜,
故不思议力,应知亦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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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 劣慧小乘怖畏大乘的原因
如是甚深法,愚夫生恐惧,
如是劣根者,怖最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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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明断菩萨行的障碍——烦恼之方便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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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破许逼身苦行能断除业烦恼
由乐增长贪,由苦增长嗔,
若乐非苦行,苦何为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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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明断烦恼之方便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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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断现行烦恼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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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总示断除三毒之理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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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应知三毒的作业
贪业能摄集,嗔业起斗争,
痴业能增长,如风于大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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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必须断三毒的理由
不会故贪苦,无助故嗔苦,
无知故愚痴,由彼不达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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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明贪嗔不同之喻
如现见痰病、胆病不俱起;
如是现见嗔,与贪不俱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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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摄受有贪嗔弟子之理
役贪如奴仆,不爱治彼故;
敬嗔如事主,爱敬治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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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了知生烦恼的次第后依止对治
初时愚痴生,中间起嗔恚,
末后生贪欲,每日三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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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别说断三毒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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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断贪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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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贪虽似亲实无益故应断
贪非亲似亲,汝于彼无畏,
人于无益亲,岂非特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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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了知生贪的因缘差别后则应断除
贪有从因生,亦有从缘起,
从缘所起贪,易纠治非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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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断嗔之理
嗔恚极坚固,定恶作大罪,
知如是差别,当尽烦恼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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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断痴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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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认识愚痴为烦恼的根本
如身中身根,痴遍一切住,
故一切烦恼,由痴断随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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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认识能断愚痴的对治
若见缘起理,愚痴则不生,
故此一切力,唯应说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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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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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断贪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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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具贪行者之相
常好歌舞等,舍受者洁净,
现见有贪人,有如是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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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摄受具贪行者的方便
佛教有贪者,衣食及住处,
一切离善妙,常依师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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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广明断嗔之理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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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思维嗔恚过患
无能而嗔恚,唯使自己丑;
有能亦无悲,说此最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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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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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对能尽自己恶果的缘不应起嗔
说不悦意声,能净昔作恶,
愚蒙不善士,不乐自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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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不悦意语自性非损恼故不应起嗔
所闻不悦意,自性无损恼,
故从分别生,妄执由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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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 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
如对毁骂者,则说应治罚;
如是对赞者,何不说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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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四 对能遣除自己心境过患之语不应起嗔
汝不说可呵,若余亦知者,
不应嗔说者,况嗔不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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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五 对恶劣者说恶语不应起嗔
从诸恶劣人,非仅出恶语,
恶人发恶语,实属于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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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破惩罚无故骂人者无过
损害于他人,于自无少德,
汝重无德嗔,唯属于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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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 思维忍的功德后而破嗔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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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对骂者应当修忍
若忍无劬劳,能得大福德,
若于忍作障,有谁愚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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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对压伏卑弱者的嗔恚不应敬重
特对强力者,嗔恚则不起,
嗔唯凌羸弱,汝何敬重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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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 思维修忍功德应生欢喜
若于嗔处忍,能生诸修德,
于德处云畏,汝唯是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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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五 他人轻毁应当修忍
谁灭尽侮毁,而生于他世,
故思自作恶,受侮尤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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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断除烦恼种子而修习对治之理
若谁能真知,内识住等相,
有此智慧者,烦恼终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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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明远离耽著烦恼所缘境的方便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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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思维轮回过患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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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思维轮回的总过患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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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必须修习怖畏轮回之理由
于此大苦海,毕竟无边际,
愚夫沉此中,云何不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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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如何生起厌离心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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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应耽著韶华
韶华适落后,复又现于前,
虽住此世间,现见如赛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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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随业烦恼而转故应当怖畏
汝于三有中,非能随愿往,
随他转无畏,岂成有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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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教示努力断除生死轮回之因
未来无有际,常时为异生,
如汝过去世,理应勿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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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断除为远离生死无需努力之争执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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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说
闻者所闻教,说者皆难得,
以是说生死,非有非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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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遮止不于现世努力而希求后世之诤
由于诸人类,多持不善品,
以是诸异生,多堕于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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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别明远离于乐趣生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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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于乐趣亦应厌离
地上恶异熟,唯见为损恼,
圣者观三有,等同备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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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由爱而住生死犹如癫狂者
若识不正住,世说为癫狂,
则住三有者,智谁说非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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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明远离引发轮回之因——有漏业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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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总示远离能引后有的业
现见行等苦,违时则消失,
以是具慧者,发心尽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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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必须远离能引后有业的理由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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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生死是可畏处故应远离业因
若时随一果,初因不可见,
一果见多因,谁能不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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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思维业果而修怖畏
既非一切果,决定能成办,
所办一定灭,为彼何自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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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思维业的本体之后应当励力断除
业由功所造,作已无功灭,
虽如是而汝,于业不离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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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不应由业是乐因而起贪著
过去则无乐,未来亦非有,
现在亦行性,汝劳竟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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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正明如何远离之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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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对福业生爱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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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总破为爱增上生而积业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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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圣者视增上生等同地狱故应怖畏
智者畏善趣,亦等同地狱,
彼等于三有,难得不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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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异生若能如是了知则身心顿时坏灭
若凡夫亦知,一切生死苦,
则于彼刹那,身心同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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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从乐趣至乐趣极难得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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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义
有情无慢少,有慢则无悲,
从明至明者,故说极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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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不作恶行而爱增上生
弃舍此境已,要求得境界,
如是颠倒法,何因许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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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别破为增上生而积业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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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为求受用而积业
福果为财富,常须防护他,
若常防他者,如何为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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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贪著世间法规而积业
世间诸规律,随彼行名法,
是故较于法,世间力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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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破为求可意境而积业
境由善可爱,彼境亦为恶,
舍彼成吉祥,修彼复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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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 破为求权势而积业
谁不用教敕,彼则不需法,
谁求得教敕,是众中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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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五 破为求后世富饶由爱而积业
由见未来果,汝贪爱法者,
见贪未来边,岂不畏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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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积集非福业
如佣人修福,全同为工资,
若尚不乐善,何能作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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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明永断业的必要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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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通达真如的智者永断爱染趣入解脱
若谁见众生,如机关幻人,
彼等极明显,能趣入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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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诸智者于世间无有喜爱之处
若谁于生死,诸境皆不喜,
则彼于此间,都无可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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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 明为成就道器而净治弟子身心的方便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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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明烦恼能断之理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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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正说
如对不顺人,爱念不久住;
如是知众过,爱念不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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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明烦恼可断之理由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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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烦恼所缘之事不定故能断
有者于彼贪,有者于彼嗔,
有者于彼愚,故无可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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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生烦恼的因非实有故可断
若无有分别,则无有贪等,
智者谁执著,真义谓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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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破许烦恼不能断的能立
任谁与他人,都无同系缚,
若与他同系,分离则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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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与现见有许多未断烦恼者并不相违
薄福于此法,都不生疑惑,
若谁略生疑,亦能坏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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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广说断烦恼之方法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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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教诲必须现证空性的意义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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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教诲应当敬重实际之理
能仁说何法,增长至解脱,
若谁不重彼,显然非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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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示得解脱必须现证空性
非不空观空,谓我得涅槃,
如来说邪见,不能得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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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示从流转趣入还灭的方便
何经说世间,彼即说流转;
何经说胜义,彼即说还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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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示于空性远离怖畏
若汝生怖畏,皆非有何为,
若实有所作,此法非能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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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示应断特别贪著自宗
若汝贪自品,不喜他品者,
不能趣涅槃,二行不寂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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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教诲希求解脱 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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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精进则容易得解脱
无作得涅槃,有作招后有,
涅槃无碍念,易得余非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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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若不修习厌离生死即不能得解脱
谁不厌三有,彼岂敬寂灭,
如于自家室,难出此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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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生死过患极大故应勤修解脱
有为苦所逼,现见求自死,
时彼愚痴故,不能趣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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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不应最初开示实相义
为下根说施,为中根说戒,
为上说寂灭,常应修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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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如何为引导之次第
先遮遣非福,中应遣除我,
后遮一切见,知此为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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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 诸法究竟本体无别故易证一切法实相
说一法见者,即一切见者,
以一法空性,即一切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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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七 因此经说须修福德资粮并不相违
为乐善趣者,如来说爱法,
为求解脱者,呵彼况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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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引导趣入空性的次第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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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对非法器不应说空性
求福者随时,非皆说空性,
良药不对症,岂非反成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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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通达空性的方便
如对蔑戾车,餘言不能攝,
世间未通达,不能摄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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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须从多方面开示空性
有无及二俱,亦说二俱非,
由病增上故,宁非皆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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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教诲于通达空性应起精进
真见得胜位,略见生善趣,
智者常发心,思维内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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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如是修习能得涅槃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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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正说
今生知真性,设未得涅槃,
后生无功用,定得如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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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虽修习空性但尚未解脱之因由
如想所作事,成者极稀少,
此非无涅槃,诸行解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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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 教诲烦恼决定能断
闻说身无德,贪爱不久住,
此道岂不能,永尽一切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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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明后有结生无始有终之喻
如见种有终,然彼非有始,
如是因不具,故生亦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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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 释胜义谛的道次第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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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 广释胜义谛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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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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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总破有为法常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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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正破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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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彼所答
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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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别破有为法常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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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破补特伽罗我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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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正破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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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彼所答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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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三无为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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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总破三无为实有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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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别破虚空遍常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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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破时是常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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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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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示彼理由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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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变异与常相违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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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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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从常生无常相违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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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 破极微是常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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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极微常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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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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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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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说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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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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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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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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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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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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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正破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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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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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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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五 破解脱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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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内部许解脱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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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灭谛非实有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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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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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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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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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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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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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
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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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别破有为法实有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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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破我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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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别破我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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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胜论师所计的我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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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我体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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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
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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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彼答难
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
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
癸三 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
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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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能立因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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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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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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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正破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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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示常我有违害
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
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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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破常我的能立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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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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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
子三 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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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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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数论师所计的我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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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不应许我思是常
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
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
壬二 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
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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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
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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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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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
思如意量小,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则不见于思。
-
壬二 破许我是常遍
我德若周遍,何为他不受,
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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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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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
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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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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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
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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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总破我 分四
-
辛一 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智者达非有。
-
辛二 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
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
辛三 不应许解脱时有我
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
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
辛四 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
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
-
庚三 破许无我有断灭过 分四
-
辛一 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若无常即断,今何有草等,
此理若真实,应皆无愚痴。
-
辛二 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
设有所执我,现见色等行,
唯从他缘生,从他缘住灭。
-
辛三 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
如缘成芽等,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皆无常所起。
-
辛四 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以法从缘生,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故体亦非常。
-
-
-
己二 破时实有 分二
-
庚一 破时体实有 分三
-
辛一 破过去未来实有 分三
-
壬一 破未来实有 分四
-
癸一 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
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
癸二 破彼所答
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
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
癸三 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
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
癸四 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
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
-
壬二 破过去实有
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
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
壬三 别破未来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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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毗婆沙师等所许 分五
-
子一 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 分二
-
丑一 正破
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
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
丑二 破彼所答
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
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
-
子二 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
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
子三 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
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
子四 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
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
子五 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有 分三
-
丑一 正破
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
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
丑二 未来实有则无需防止新起不善
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
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
丑三 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
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
-
-
癸二 破经部师等所许
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
是则无贪有,应亦起贪惑。
-
-
-
辛二 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
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
辛三 破现在实有
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
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
-
庚二 破能立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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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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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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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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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
-
壬二 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
壬三 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
壬四 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 分三
-
癸一 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无常初即劣,住力若强大,
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
癸二 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
癸三 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
-
壬五 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
-
辛二 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
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
-
-
己三 破所见实有 分三
-
庚一 世间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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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明具足德相的闻者难得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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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闻者的德相
质直慧求义,说为闻法器,
不变说者德,亦非于闻者。
-
壬二 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
说有及有因,净与净方便,
世间自不了,过岂在牟尼。
-
壬三 断诤 分二
-
癸一 成立能仁是一切智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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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对于摧毁苦集的空性教义应生欢喜
舍诸有涅槃,邪见所共许,
真空破一切,如何彼不欣。
-
子二 除佛正法外其余无有解脱的原因
不知舍方便,无由能舍弃,
是故牟尼说,余定无涅槃。
-
子三 于佛所说的深隐法义生起定解的方便
若于佛所说,深事以生疑,
可依无相空,而生决定信。
-
-
癸二 明别者是相似大师
观现尚有妄,余义更不知,
诸依彼法行,被诳终无已。
-
-
-
辛二 明真实义极难通达 分五
-
壬一 怖畏空性的原因 分三
-
癸一 诸求解脱者随外道行的原因
智者自涅槃,是能作难作,
愚夫逢善导,而无随趣心。
-
癸二 认识怖畏空性的补特伽罗
不知无怖畏,遍知亦复然,
定由少分知,而生于怖畏。
-
癸三 愚夫怖畏空性的原因
生死顺流法,愚夫常习行,
未曾修逆流,是故生怖畏。
-
-
壬二 观察障他通达空性的过失
诸有愚痴人,障他真实见,
无由生善趣,如何证涅槃。
-
壬三 为不失坏真性见即应谨慎
宁毁犯尸罗,不损坏正见,
尸罗生善趣,正见得涅槃。
-
壬四 导入真性的次第
愚宁起我执,非说无我理,
一者向恶趣,胜者趣涅槃。
-
壬五 认识真性 分二
-
癸一 认识实际
空无我妙理,诸佛真境界,
能坏众恶见,涅槃不二门。
-
癸二 劣慧生怖畏的原因
愚闻空法名,皆生大怖畏,
岂见大力者,怯弱不生畏。
-
-
-
辛三 明佛说甚深义非为争论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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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佛说空性非为争论但自然能焚烧一切邪说
诸佛虽无心,说摧他论法,
而他论自坏,如野火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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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明彼能烧毁的原因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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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明
诸有悟正法,定不乐邪宗,
故我见此法,如同能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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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诸圣者不生怖畏的原因
若知佛所说,真空无我理,
有亦无所欣,无亦无所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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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对误入歧途者应生悲愍
见诸外道众,为多无义因,
乐正法有情,谁不深悲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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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明自他教的粗细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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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总明劣慧者敬重其他教法不敬重佛法的原因
婆罗门离系,如来三所宗,
耳眼意能知,故佛法深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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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别释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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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希求解脱者不应修习邪宗
婆罗门所宗,多令行诳诈;
离系外道法,多分顺愚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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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劣根于彼宗起恭敬的原因
恭敬婆罗门,为诵诸明故;
愍念离系者,为自苦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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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彼等宗非正法的原因
如苦业所感,不成为正法,
如是生非法,是世异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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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略示善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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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正示
如来所说法,略言唯二种,
不害生人天,观空证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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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外道不敬信佛法的原因
世人耽自宗,如爱本生地,
于能灭彼因,如何能生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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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教诲求解脱者须求善说
有智求胜德,亦爱他真理,
日轮于地上,有目皆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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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 破根境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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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 分三
-
辛一 破所取的根境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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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总破 分二
-
癸一 正破 分五
-
子一 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
若见瓶色时,非能见一切,
见真者谁说,瓶为可现见。
-
子二 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诸有胜慧人,随前所说义,
于香味及触,一切类应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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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 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
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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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四 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
即唯于瓶色,亦非现见性,
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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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五 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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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示其余理
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
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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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别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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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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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破所见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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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破境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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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破内部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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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
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
即显取显色,何故不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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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观察四大种而破
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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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 明彼所许有违害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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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破外部
由所见生故,此瓶无少德,
故如所见生,其有性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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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有境实有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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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破眼能见色有自性
眼等皆大造,何眼见非余,
故业果难思,牟尼真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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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破识是作者
智缘未有故,智非在见先,
居后智唐捐,同时见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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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破眼是作者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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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
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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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
若见色眼行,其行则无德,
或名所欲见,言定则成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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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 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则眼应见一切境
若不往而观,应见一切色,
眼既无行动,无碍亦无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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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 眼应观待自身为能见
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
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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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五 破三缘和合是能见色者
眼中无有识,识中也无见,
色中二俱无,彼何能见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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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所闻实有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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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
若声说而行,何不成说者;
若不说而行,何缘生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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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
若至耳取声,声初由何取;
声非单独至,如何能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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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
乃至未闻声,应非是声性;
无声后成声,此定不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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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心若离诸根,去亦应无用,
设如是命者,应常无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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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能取的有境(心心所)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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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明想蕴的相
令心妄取尘,依先见如焰,
妄立诸法义,是想蕴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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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想蕴实有
眼色等为缘,如幻生诸识,
若执为实有,幻喻不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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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稀有的原因
世间诸所有,无不皆稀有,
根境理同然,智者何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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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
诸法如火轮,变化梦幻事,
水月彗星响,阳焰及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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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 破边执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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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成立诸法自性空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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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略示
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
可说为实有,然彼皆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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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广释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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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观察四边破积聚(总体)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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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略示
非一色即瓶,非异瓶具色,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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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广释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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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破他部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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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破能相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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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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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破德是异体的所依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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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正破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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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如色遍于实,色实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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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所相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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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内部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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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广破一聚实有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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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观察一异而破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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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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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正破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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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破彼所答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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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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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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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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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 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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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五 破由观待自支分故瓶从实有因而生
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
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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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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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有聚(支分)实有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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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也应然,离风等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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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大种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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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破彼所答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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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 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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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观察一与多而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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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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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示他宗亦有此过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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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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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妄执诸法为常为实有的错乱因
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
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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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略示成立无实有之理
若有从缘生,彼即无自在,
此皆无自在,是故我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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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 明通达无实有的所为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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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圣者不见缘起实有
诸法若无果,皆无有和合,
为果而和合,圣见彼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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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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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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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广立缘起无自性生如幻之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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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别破生有自性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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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广释 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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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观察有生无生而破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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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破有生无生的因
最后无而生,既无何能生;
有则本来生,故有岂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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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成立破因中有生无生的理趣
果若能违因,先无不应理,
果立因无用,先有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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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观察生时而破
此时非有生,彼时亦无生,
此彼时无生,何时当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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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 观察自体他体而破
如生于自性,生义既为无,
于他性亦然,生义何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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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观察初中后三而破
初中后三位,生前定不成,
二二既为无,一一如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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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观察自他而破
非离于他性,唯从自性生,
故从自他俱,其生定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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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观察次第及同时而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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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前后及同时,二俱不可说,
是故生与瓶,同时生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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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由自性生的能立
若前生故者,前生不成旧,
若谓后生者,后生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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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 观察三时而破
如现在诸法,不从现世起,
非从未来生,亦非从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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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略示破所生果
生既无所来,灭亦无所往,
如是则三有,如何非如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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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总破生住灭三有自性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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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观察次第同时破三相有自性
生住灭三相,同时有不成,
前后亦为无,如何当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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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出相无穷过而破
若生等诸相,复有一切相,
故灭应如生,住亦应如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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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观察一异而破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
或者彼四法,皆无有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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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观察自性有无而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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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由能生因实有故所生等实有
有不生有法,有不生无法;
无不生有法,无不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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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生等有体无体都非实有
有不成有法,有不成无法,
无不成有法,无不成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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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破正生时由有自性生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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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总破
生时谓半生,故生时不生,
或则应一切,皆成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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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广释 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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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观察生时义而破
作为生时体,则不成生时,
不作生时体,亦不成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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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许过去未来之间住的法为正生时
若二时中间,无无中间者,
则无有生时,彼有中间故。
-
壬三 破许已生之先的法为正生时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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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牒计
由于生时灭,乃有生时生,
是故应可见,有余生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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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计
若至已生位,理必无生时,
已生有生时,云何从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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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四 破许未生为正生时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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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未至已生位,若立为生时,
何不谓无瓶,未生无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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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彼断过
生时体未圆,异于未生位,
是亦异已生,故应未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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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若生时由自体生则须许未生为生
若说言生时,先无后乃有,
此亦未生生,未生何能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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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略义
体圆说名有,未作说为无,
若尚无生时,说何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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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总破有自性
若时离其因,无别所成果,
尔时生与灭,理皆不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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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 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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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略明造论的所为
由少因缘故,疑空为不空,
依前诸品中,理教应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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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断除敌论余诤 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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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遣除破空性的理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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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空性宗不能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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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正明
能所说若有,空性则为无,
诸法假缘成,故三事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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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以相同义而破
若唯说空过,不空义即成,
不空过已明,空义应先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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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不空宗不能成立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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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正明
诸欲坏他宗,必应成己义,
何乐谈他失,而无立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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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彼断过
若观察即无,彼不成为宗,
则一性等三,亦皆非宗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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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用余理破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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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以现见因破实有空不合理
许瓶为现见,空因非有能,
余宗所说因,此无余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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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由成立空性而成立实有宗即不合理
既无有不空,空复从何起,
如无所治品,能治云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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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破落边宗之实执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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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一 正破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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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破无宗成宗
若许有宗者,无宗即成宗,
无宗若非有,有宗应不成。
-
辛二 破法体实有之能立 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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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以法差别实有不能成立实有
若诸法皆空,如何火名暖,
暖火亦非有,如前已俱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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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以破四边正理而破
若谓法实有,遮彼说为空,
若四边皆真,不见舍弃过。
-
壬三 不见有微尘许实有
乃至极微体,都无如何生,
佛亦未许无,故彼不应理。
-
-
辛三 明离一切边相同 分二
-
壬一 正明
若真离有无,何缘言俗有,
汝本宗亦尔,致难复何为。
-
壬二 对任何法也不应许有实无实之差别
诸法无体性,不应有差别,
诸物上共见,彼即无差别。
-
-
-
庚二 破救 分二
-
辛一 不许谛实空者无由建立自宗
无故于他宗,不能答难者,
他因破自宗,何故不自立。
-
辛二 责难谛实空之宗终不可得
说破因易得,是世俗虚言,
汝何缘不能,遮破真空义。
-
-
-
己三 有无二者是否实有其理相同 分三
-
庚一 实有空与实有两种名言成不成立相同
有名诠法有,谓法实非无,
无名表法无,法实应非有。
-
庚二 唯以假名实有其义不成
由名解法有,遂谓法非无,
因名知法无,应信法非有。
-
庚三 世间安立实有之名若是实有则世俗中有非胜义中有
若由世间说,皆世间有者,
诸法有自性,何成世间有。
-
-
己四 破成立毕竟无宗 分二
-
庚一 破由遮诸法实有即成立毕竟无
谤诸法为无,可堕于无见,
唯蠲诸妄执,如何说堕无。
-
庚二 由诸法无实体便执无实体为有自性也不合理
由无有性故,无性亦非有,
有性既非有,无性依何立。
-
-
己五 破由有空性的因喻则不应成立空 分二
-
庚一 明由有因故即是实有则有大过
有因证法空,法空应不立,
宗因无异故,因体实为无。
-
庚二 明由有喻故即不能成立空性有大过失
谓空喻别有,例诸法非空,
唯有喻应成,内我同乌黑。
-
-
己六 明开示空性的所为
若法本性有,见空有何德,
虚妄分别缚,证空见能除。
-
己七 明有无二过之执都是颠倒
说一有一无,非真也非俗,
是故不能说,此有彼非有。
-
己八 明无有理由能破离边
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
于中欲兴难,毕竟不能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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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 末义 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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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 由何阿阇黎作
-
乙二 由何译师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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