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 理证 · 现观庄严论

以下二十七种事业虽然从属于化身,但由于化身的根本因是法身,所以也可以称之为法身的事业

现观庄严论释 · 第54课 u27。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广说所得果之功德——法身 › 行为化身及事业 › 广说事业之功德 › 略说本体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现观庄严论释第54课 u27辨析

整理辨:以眼根代眼识见的归属类比答常法身何有事业

本条暂未标注方法关联

量界、限定以下二十七种事业虽然从属于化身

事业 · 本方 · 立 · 限定:以下二十七种事业虽然从属于化身

所立
所以也可以称之为法身的事业
因
但由于化身的根本因是法身
喻
我们本来是用眼识取外面色法的,而不是眼根,但人们通常却都说“我的眼睛看到了什么”

例我的眼睛看到了什么(教学例)

原段(1 段)

转述这个事业,从小的科判中看,是化身的事业,但从整个大的科判中看,也可以说是法身的事业。有些人可能会想:法身是常有的东西,它怎么会有事业呢?实际上,这是从法身作为事业增上缘的角度来安立的。比如说,我们本来是用眼识取外面色法的,而不是眼根,但人们通常却都说“我的眼睛看到了什么”,同样的道理,以下二十七种事业虽然从属于化身,但由于化身的根本因是法身,所以也可以称之为法身的事业。 u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