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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眼本性即能见一切,那自己亦应能见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59(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 › 破所见实有 › 破有境实有 › 眼应观待自身为能见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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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9(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

整理自性能见应含眼自身且恒无变,现实自不见自如剑不自割,故非自性能见。

原文提及的量比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眼根 · 本方 · 反诘 · 限定:眼若自性能见,本来即应恒时照见一切色法

因
以眼根本身也是色法

应成:如是眼根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根自身

例剑刃自割(主论证喻)、轻健者骑自肩(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 原段 ›

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原段 ›

眼若自性能见,即本性应成能见一切法,如是先应自己能见自己,那为什么此眼根不见它自己呢? 原段 ›

若许眼根本来即具能见色境的自性,眼应成观待自身为能见,自己应该先见到自己。眼若自性能见,本来即应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应成如是眼根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根自身,因以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成为它自己所见的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比如说,檀香的名言本性即具香味,自生至灭间其他物品只要遇上它,即会为它所染香,它自己也不改香味。同样,若眼本性即能见一切,那自己亦应能见,然而在现实中,眼根自己决不能见自己。自眼见自眼,如同剑刃自割、轻健者骑自肩一样,这是毕竟不会成立之法。所以许眼能见色自性成立者,与圣教量、比量推理皆有相违,世人也皆知自不见自,犹如色不见色,于此不应颠倒理解也。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