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9(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
整理自性能见应含眼自身且恒无变,现实自不见自如剑不自割,故非自性能见。
原文提及的量比量
眼根 · 本方 · 反诘 · 限定:眼若自性能见,本来即应恒时照见一切色法
- 因
- 以眼根本身也是色法
如是眼根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根自身
例剑刃自割、轻健者骑自肩
原段(4 段)
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 原段 ›
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原段 ›
眼若自性能见,即本性应成能见一切法,如是先应自己能见自己,那为什么此眼根不见它自己呢? 原段 ›
若许眼根本来即具能见色境的自性,眼应成观待自身为能见,自己应该先见到自己。眼若自性能见,本来即应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应成如是眼根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根自身,因以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成为它自己所见的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比如说,檀香的名言本性即具香味,自生至灭间其他物品只要遇上它,即会为它所染香,它自己也不改香味。同样,若眼本性即能见一切,那自己亦应能见,然而在现实中,眼根自己决不能见自己。自眼见自眼,如同剑刃自割、轻健者骑自肩一样,这是毕竟不会成立之法。所以许眼能见色自性成立者,与圣教量、比量推理皆有相违,世人也皆知自不见自,犹如色不见色,于此不应颠倒理解也。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