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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若有对,即为有为法,只要是有为法,它必然是无常幻法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44(第九品 破常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 别破有为法常 › 破极微是常 › 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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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4(第九品 破常品)破斥观察

整理由障碍有对属于有为、必无常,说明佛不说极微常有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比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有对 · 本方 · 立

所立
它必然是无常幻法
因
某法若有对,即为有为法,只要是有为法

例瓶子柱子(举例)

名相障碍有对、境界有对、所缘有对(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4 段)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原段 ›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原段 ›

在真实智前,不见有任何诸法是常有而且具有质碍,所以诸佛未曾说过:极微是常有法。 原段 ›

不但以比量推理可以破斥极微是常的观点,以圣教量或说诸佛圣尊的现量,也可以破斥这种邪见。在诸佛圣尊的真实智慧前,从未见过既是常恒又是有对的法。有对是有为法的一种法相,包括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此处是指障碍有对,即色法与色法之间互有质碍。在名言中,一切有质碍的法,如瓶子柱子等,都不会是常有不变的法,这是如来尽所有智所亲见的实相,所以三世诸佛在任何一部经典中也没有说过:极微是常而有对的法。因某法若有对,即为有为法,只要是有为法,所立它必然是无常幻法,佛陀说过:“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在内道有部经部行人中,也有承认无分微尘是成实存在的法,但这只是一种不了义的观点。现代物理科学研究者也应知,要找到组成物质的最细结构,只能是徒费心机,物质只是一种幻相,它没有常而有质碍的最细尘粒,若在虚幻的现象界中寻找,将会离真相越来越远,永远也不可能穷尽其微,只有转而研究人的内心,宇宙物质之谜才有解开之时。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