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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揭露这些过失者,不应该起嗔恼,更何况对说不实语诽谤自己者嗔恼呢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30(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 › 广明断嗔之理 › 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 › 对能遣除自己心境过患之语不应起嗔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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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30(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破斥问难与答

整理自己的过失不说他人也知,不应嗔揭露者;何况说不实语诽谤,更不应嗔。

过失 · 本方 · 立

所立
如是不但无害,反而有益,实不应生嗔恨
因
他所说的一方面是事实,另一方面别人也都知道,而且他当面说出来,也能让自己更清楚地明知过失

不实言词 · 本方 · 立

所立
对自己一点害处也没有,更不用生嗔恼
因
并不会因他的毁骂而使自己变成瞎子、破戒者等

例残废人(教学例)

原段(6 段)

对方问曰:毁骂者在众人中说自己的过失,所以应嗔恨他。 原段 ›

本方汝不说可呵,若余亦知者, 原段 ›

本方不应嗔说者,况嗔不实说。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不说自己的可呵之处,其余人也知道,那么对揭露这些过失者,不应该起嗔恼,更何况对说不实语诽谤自己者嗔恼呢? 原段 ›

本方毁骂者虽当众说自己的过失,然而也不应对他生嗔恚。一个人的过失之处,比如说六根不全、持戒不清净、智慧欠缺等等,这些过失不用言语宣说,别人也会知道,因此不管他人如何宣说,又有什么可以嗔恼之处呢?因他所说的一方面是事实,另一方面别人也都知道,而且他当面说出来,也能让自己更清楚地明知过失,所立如是不但无害,反而有益,实不应生嗔恨。从反方面观察,若对方以不实言词毁谤自己,比如他毫无根据地骂自己是瞎子、破戒者等等,但事实却是众人有目共睹,因并不会因他的毁骂而使自己变成瞎子、破戒者等,所以他这些不实言词,所立对自己一点害处也没有,更不用生嗔恼。此处有疑:若自己的过失本来很隐秘,没有其他人知道,而别人忽然揭露公布于众,这时是否应生嗔恨呢?这也不应生嗔恼,自己觉得隐秘之事,但也不可能没人知道,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纵然一般人不知道,具有天眼神通者怎么会不知道呢?而且他所说的既然是事实,按理即无有任何可生嗔恼之处。在诸多格言中,对此道理也有阐述,若能明了对有因毁谤不应生嗔,那么对无有依据的妄语讥毁,更不应生嗔。如是了知其理则面对一切讥毁辱骂,也能安然忍受。 原段 ›

本方譬如说,一个残废人听到别人说:“喂,残疾者!”他极为恼怒,到国王面前告状,国王了知原由后,说:“你本来就有缺陷嘛,别人这么说你,也不用生气。”这时另外一个人又来告状,说别人骂他是残废人,国王又加以询问后,说:“你不是残废人,别人怎么说也没有什么害处,不用生气嘛!”如是依智慧平息了争论,而没有惩罚任何人。月称菩萨说:“正士已见谛,无论是真实,抑或非真实,皆无生嗔时。”已见到真理者,面对别人的毁骂讥讽,无论对方所说是真实或不真实,皆不会生起嗔恼,诸欲调伏自心者,应当努力使自己现见这些事物中的真相。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