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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作为定量判断毁骂言词真实存在损恼作用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30(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 › 广明断嗔之理 › 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 › 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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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30(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破斥问难与答

整理以罚骂不奖赞的不对称,破世俗典章能证恶语实害

赞叹者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毁骂者说粗恶语,应予以割舌等酷刑处罚

因
以其所说言词有利益之故

应成:也应对他大加供养奖赏

毁骂言词 · 本方 · 立

所立
实不应对它起嗔恼治罚
因
那么也应知道毁骂言词也唯是无利无害的话语

例大象(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对方问曰:毁骂恶语怎会没有损恼过失,世间典章中不是明确规定过应治罚毁骂者吗? 原段 ›

本方如对毁骂者,则说应治罚; 原段 ›

本方如是对赞者,何不说供养。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毁骂者,典章法规则说应予以治罚,那么同样对赞叹者,为何不说应当供养呢? 原段 ›

本方按古印度婆罗门典章与世俗法规所言,人们对毁骂侮辱自己者可以依法治罚,但这些典章是不合乎正理之世规,并不能依之而推论毁骂言词真实有损害作用。按这些规章的说法,如果毁骂者说粗恶语,应予以割舌等酷刑处罚;那么按同样道理,一个人以美妙的言词赞叹别人,因以其所说言词有利益之故,应成也应对他大加供养奖赏。但是,世俗典章中并没有这样规定,如是偏袒不公平的法规,明显是不合理的颠倒邪说。按道理,人们既然明白赞叹言词唯是口头话语,并无真实利益可言,所以不用对赞叹者供养,因那么也应知道毁骂言词也唯是无利无害的话语,所立实不应对它起嗔恼治罚。 原段 ›

本方譬如说,单顿地方的人们有一种习惯,凡遇到争吵说粗恶语者,即用刀剑砍杀,因此有不少人死于恶口骂人;但是,当地人对说爱语赞叹者,并无奖赏酬报的习惯。这些习惯无疑是极为恶劣的坏习俗,谩骂与赞叹是相对的事物,若反对一者,则理应接受另一者。还有譬喻说,单顿地方还有一个传统,规定大象杀死弱者也无有过失,然后又规定有能力者应保护大象,若欺侮大象,则要判死刑。这种规定显然也是不应理的,大象杀死弱者若无罪,那么强者欺侮大象又为何有罪呢?同样,若毁骂者有罪应罚,那么赞叹者又为何不予以供养奖赏呢?月称菩萨言:“骂者与赞者,此二皆相同,为何选其一,故彼非定量。”由此观察,世俗典章所说非理,不应作为定量判断毁骂言词真实存在损恼作用。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