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16(第三品 明破净执方便品·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以赋税为服务薪资、施财为按约给付,破施收权为傲;若施财应傲则纳税平民亦应傲。
赋税 · 本方 · 立
- 所立
- 没有任何理由为此而骄傲
- 因
- 国王也是公众的仆人,他在得到公众施予的赋税资财时,理应对公众生起谦虚恭敬之心
骄慢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国王若为自己给眷属布施财物而起骄慢
- 因
- 因为二者同样是在给予别人所应给的财产
则那些平民百姓,也应为自己给国王交纳赋税而骄慢
例佣人
原段(6 段)
对方问曰:国王有布施财物及征收赋税的权力,难道这不是应生骄傲之处吗? 原段 ›
本方如佣得所得,思主为施者, 原段 ›
本方主给所应给,自矜为施主。 原段 ›
本方国王征收赋税就像佣人得到所应得的薪资,应思念主人是施者,主人在给予所应给的财物,而国王骄矜地以施主自视,是不应理的。 原段 ›
本方国王征收赋税布施发放钱财,也并非可引以为骄傲的权力,如果以此而骄傲,是不合理的愚痴行为。国王在向公众行使征收赋税的权利时,其实如同佣人得到报酬一样。从主人处得到所得的工资报酬后,佣人理应谦虚恭敬地对待主人,思念主人是施放活命资财者,对自己有很大恩德。同样,因国王也是公众的仆人,他在得到公众施予的赋税资财时,理应对公众生起谦虚恭敬之心,所立没有任何理由为此而骄傲。而且,公众主人给予国王财物,就像给仆人发放所应给的工资报酬一样,这个过程是一个平等地交换。国王为公众辛辛苦苦地守护田地,管理各种事务,然后公众作为主人,也应该给予他所应得的六分之一财物,这是相互间早已商定好的合同,国王如果以此生起骄慢,反而认为自己是施主,有权力支配财物,这显然是愚痴可笑的行为。 原段 ›
本方譬如说,有一个奴仆为主人做事情,然后向主人要到了自己所应得的报酬。这时候,仆人不但不思念主人是施主,反而认为自己有权力支配主人的钱财,自己是施主,这种愚痴的奴仆无疑要遭到他人嘲笑,甚至要受到主人呵斥。同样,国王得到的只是自己为公众服务的佣资,如同佣人得到了所得的薪资,如果不思念主人是施者,反而认为自己有权力而生起骄傲,同样也是要受到嘲笑呵斥的行为。月称菩萨说:“若施行持后,国王起骄慢,则彼平常人,也应起骄慢。”国王若为自己给眷属布施财物而起骄慢,应成则那些平民百姓,也应为自己给国王交纳赋税而骄慢,因因为二者同样是在给予别人所应给的财产。所以,有智者不应以自己有施收财物的权力而生骄傲。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