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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若随顺,便生爱著,这种爱著与世间人求利益买卖往来,毫无区别。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04(第一品 明破常执方便品)。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自己未解脱死怖不应专忧虑他死 › 广说 › 对于子女不应过分贪著 › 随不随顺父母都不应生贪著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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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04(第一品 明破常执方便品)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子女不随顺则如仇敌,无可贪爱;子女孝顺而起贪爱,只与贸易买卖相同,也不应理。

不随顺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子女对父母不随顺,所作所为处处忤逆伤害父母

所立
没有理由再对他们生贪执
因
这种子女全然已与仇人冤家一般,时时为自己带来伤害痛苦

随顺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子女恭敬孝顺

所立
父母也不能生贪
因
这种情形下的贪爱,只不过与贸易买卖一样

例贸易买卖(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对方问曰:若儿女忤逆不孝,显然是不应生贪执;但事实上有些儿女对父母非常孝顺,因而对这样的子女,难道不应爱著吗? 原段 ›

本方若时不随顺,则都无所爱, 原段 ›

本方尔时起贪爱,唯同于贸易。 原段 ›

本方如果何时子女不孝顺,则完全无有所爱著的理由;而子女孝顺时,若起贪爱,只不过与做买卖相同,也不应理。 原段 ›

本方如果子女对父母不随顺,所作所为处处忤逆伤害父母,对这种子女自是不应生贪执。因这种子女全然已与仇人冤家一般,时时为自己带来伤害痛苦,他们已完全没有可以贪爱之处,所立没有理由再对他们生贪执,否则你对仇敌也应生贪爱。如果子女恭敬孝顺,对这种子女,所立父母也不能生贪。因这种情形下的贪爱,只不过与贸易买卖一样,谁对自己好,自己也对他好,相互交易情感,父母与子女之间,出现这种交易,是不合理的。子女不随顺,做父母的便不爱著他们,子女若随顺,便生爱著,这种爱著与世间人求利益买卖往来,毫无区别。若因此即生爱著,做父母者应爱著一切善心待人者而非只是贪爱子女。 原段 ›

本方世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基于自私自利的立场,根本无有可靠性可言。譬如说有一国王,对太子极为宠爱,忽一日太子死了,群大臣大概是为了不让国王悲伤,便启奏:“大王,太子死后又起尸了!”哪知国王极生厌恶,大发雷霆,恨不得立即将太子碎尸万段。但不久群臣又禀告:“太子死了!”国王便大喜,令眷属敲鼓庆贺。世间父母对子女,又何尝不是与此譬喻的国王相同呢?故应断除对子女的贪执,远离一切迷乱世间之束缚而趋入解脱道。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