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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业并不具备沉重之法

释量论•成量品释。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一 破依自在教解脱 › 子二 遮破其是合理性 › 丑一 遮破能立似现量 › 寅二 重变成轻亦非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烧施身轻不证罪尽:身水土有重、无形业无重

减身重非减罪 · 本方 · 破

所立
那并不是已灭除、穷尽罪业的象征
因
这位士夫的身体地水界有沉重性,尽管依靠烧施的火逼迫等而变轻,可是仅仅沉重本身不复存在

无形罪非重 · 本方 · 破

有法
罪业
所立
并不具备沉重之法
因
自之本体不是有形体

罪若重应不堪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果真如此

应成:那么造无间罪业等与以前所有重业的人,也应该显得无法承受

原段(4 段)

转述先重后轻故。非已灭除罪, 原段 ›

本方此之重成无,无体罪非重。 原段 ›

对方如果辩方说:罪恶者的罪业依靠上师以仪轨作烧施,他的罪业会穷尽。以前士夫用秤称量时,原先重后来变轻,这是现量可见的缘故。 原段 ›

本方驳:所立那并不是已灭除、穷尽罪业的象征,因这位士夫的身体地水界有沉重性,尽管依靠烧施的火逼迫等而变轻,可是仅仅沉重本身不复存在,罪业又岂能化为乌有?理由是,因自之本体不是有形体,故罪业所立并不具备沉重之法。假设果真如此,应成那么造无间罪业等与以前所有重业的人,也应该显得无法承受,可实际上除了身体差别以外,并不是以罪业的差别而造成身体轻重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