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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并不是由大自在天、梵天、遍入天等常法产生,因为他们没有次第生果的能力

释量论·成量品 · 第32课。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二 宣说当断之集谛 › 辛二 认清痛苦彼之因 › 壬一 遮破非理之他许 › 癸二 破自在天等他因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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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释量论·成量品第32课破斥观察

整理破自在天等常因:不能次第生变异苦乐

所破大自在天、梵天、遍入天

常天非苦因 · 本方 · 破

有法
痛苦
所立
并不是由大自在天、梵天、遍入天等常法产生
因
因为他们没有次第生果的能力

常因生果恒有无 · 本方 · 破 · 限定:若由常法产生

有法
果法痛苦乃至所有万法
所立
就有常有常无等过失
原段(4 段)

本方诸常法已破,非由自在等, 原段 ›

本方无有能力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痛苦没有因缘不会产生,其真正的因是常法大自在天、梵天、遍入天等世间创始者。 原段 ›

本方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前面已经用很多文字破除了常法为因的观点。痛苦所立并不是由大自在天、梵天、遍入天等常法产生,因因为他们没有次第生果的能力。或者说,若由常法产生,果法痛苦乃至所有万法所立就有常有常无等过失,但这与我们的感受和经验完全相违,因为每个人的痛苦、快乐都不同,而且一个人在不同年龄、不同环境中的苦乐也千差万别。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