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量论·成量品第16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遣余使说听共识,不需自相与总相实一
自总一体烧口耳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自相和总相一体
说者的口和舌头以及听者的耳朵等,都应该被“火”这个词燃烧了
例火
原段(4 段)
本方说事之诸名,具足数目等, 原段 ›
本方相异而宣说,他法作特指。 原段 ›
转述如果对方说:倘若所诠不是以他体而存在,那说瓶子的白红等颜色,五百、二百等数量,以及黄牛的数目多少等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所说的话全都不符合实际。若所诠义与事物他体存在,那所说的话语就有意义,因为相合实际情况。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这是以遣余的方式来趋入名言,正如颂词所说:凭借说出事物之反体的所有名称(如数目、量等)来说明具足数目等的瓶子,具法————数目等似乎是以不同他体而宣说,这样的语言并非无有意义,诸如瓶子上面的一个数目等反体能够确定下来(对说者听者来说都是如此),因为排除了非其本身的他法而能理解是特指的特殊所诠。当然,命名老人的初衷也已达成。 原段 ›
本方《量理宝藏论》讲得很清楚:说者说瓶子的时候,是把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而宣说的,虽然根本没有说出自相,但耽著自相而说;同样,听者也认为在说瓶子,因为他也是把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而听受的。所以,两者才能达成共识。否则,若自相和总相一体,应成说者的口和舌头以及听者的耳朵等,都应该被“火”这个词燃烧了。我以前讲过,有一位老堪布经常说:如果自相和总相一体,说火时就有火在口中燃烧的过失。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