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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才知总相的已决识并不是明未知义

释量论·成量品 · 第02课。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乙一 宣说量之总法相 › 丙三 遣除于此之辩诤 › 丁三 依法相说此一义 › 戊二 断疑虑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释量论·成量品第02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义」指对境自相:明未知义是先前不知自相而重新了知;后来才知总相的已决识对自相没有新的认知,故无过遍。

后知总相非新量 · 本方 · 立

有法
后来才知总相的已决识
所立
并不是明未知义
因
对外境自相并没有任何新的认知

取功用自相 · 本方 · 立

有法
这里所讲的无欺识和明未知义
所立
与自相有直接的关系
因
总相有欺惑性

例石女儿(教学例)

原段(7 段)

对方证知自体已,知总相得之。 原段 ›

本方意谓于自相,不知而知故。 原段 ›

本方观察自相故。 原段 ›

对方刚才我们讲,量的法相是无欺的识和明未知义两者。对方说:“证知自体已,知总相得之。”比如,以现量的心识证知蓝色对境的自体以后,又生起“我看见了蓝色的花(或蓝色的茶瓶或蓝色的茶杯),它的形状是什么样”之类的认知,即第一刹那现量见,第二刹那生起总相概念。而这个总相也具足“明未知义”这一法相,或者说也应该算是量,因为以前在分别念中不知道这个蓝色的东西,后来已经现前了。那这样,量的法相“明未知义”,就已经过遍于先知道自相、后知道总相的已决识。 原段 ›

本方驳:(在因明当中,很多时候都是以与对方观点互相辩论的方式来进行论证的。)这种过失绝对没有。因为,“意谓于自相,不知而知故。”即:所谓“义”,指对境自相,而“明未知义”,意图是指对境自相先前不知而重新了知,因此没有这种过失。也就是说,你们所讲的用无欺的现量识来知道自相是明未知义,因为以前不知道是蓝色的东西,后来已经知道了,而后来才知总相的已决识所立并不是明未知义,因为因对外境自相并没有任何新的认知。 原段 ›

问者有人问:怎么知道“义”指自相呢? 原段 ›

本方答:“观察自相故”,即这里的观察全部是以自相作为主体来说的。在因明当中,自相很重要,特别是在分析量时,并不是以总相为主,因为因总相有欺惑性。故《释量论》中说:判断不起功用的法是没有用的,就像有贪欲的人不会谈论石女儿一样,因为对满足欲望不起任何作用。因此,这里所讲的无欺识和明未知义,也所立与自相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得到自相就叫无欺,如果得不到自相,光有总相也没有用。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