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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 丑二 思维实法与假法 › 寅二 思维支分为假法 › 卯三 假法与实际不符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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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释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立论自续式

整理立:单独的法、有法都不是所立,不具所立法相

不具法相故非所立 · 本方 · 立

有法
法与有法各自
所立
并不是所立法
因
因为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
原段(2 段)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原段 ›

法与有法各自所立并不是所立法,因因为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如果无有已证已违的意义在心前凭借正量已经证实,那么再度证明也就没有意义。对外境来说,倘若已经与正量相违,则即使建立也无法证明成立。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