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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论师《集量论》的观点跟我们这里所说的观点绝对不会有任何相违

量理宝藏论 · 第82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二 由必要而分类 › 辛一 建立自宗之语言 › 壬一 真论式之分类 › 癸一 运用语言之方式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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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82课回应问难与答节选

整理立智者前唯凭因;答「违《集量论》宗法、相属与所立三者须具」之难:第三格是以相属摄所立,智者知所作即无常,所立已含于因

引证陈那论师

智者前唯说因 · 本方 · 立

所立
在非常有智慧的人面前并不需要三相全部说出,只说一相就可以了

对方:集量论三者不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宗法、相属与所立三者不能离开
因
因为在《集量论》的教证里面是用虚词的第三格“与”将相属和所立联系在一起的

相属已摄所立 · 本方 · 立

所立
所作里面已经包括了无常的所立
因
因为对方是比较有智慧的人

例这枚戒指是金子做的(教学例)、声音也是所作(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本方在智者面前只用一个因就可以了,不用立宗,也不用比喻,这是智者前的建立方法。 原段 ›

本方于智者前唯凭因。 原段 ›

本方只要是所作就决定是无常,对方已经说出来了。当然,如果对方没有说出来,虽然他心里面比较明白,但他到底承不承认也就无从判断。在承认只要是所作就决定是无常的人面前,我们只说一句“声音也是所作”,那么声音是无常的道理他就完全会明白,不用再啰唆。所以,所立在非常有智慧的人面前并不需要三相全部说出,只说一相就可以了。比如我知道这个人很会做生意,这方面他很精通,那他肯定知道金子的价值很昂贵,这时我只要在他面前说“这枚戒指是金子做的”,他马上就会知道这是很贵重的物品,它们之间的关系他当下就能忆念起来。我不用说“这枚戒指非常珍贵,因为它是金子所作之故,如同什么什么”,这没有必要,因为他完全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这种人面前,我们只说出因就可以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谓与集量之虚词,分析而说诚相违。 原段 ›

本方彼乃第三格所摄,是故无有何相违。 原段 ›

对方对方这样认为,前面你们已经说“利根者面前只应用一个因就可以了”,但是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并没有这样说。 原段 ›

对方《集量论》中是这样讲的:“欲求令他者,如自生决定,依宗法相属,说所立弃余。”想令别人像自己那样获得定解,必须要用宗法、相属与所立,也就是说这三者必须要具足。《集量论》里面已经说得很清楚:第一个,同品遍、异品遍的相属关系很重要;然后是宗法,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的宗法;还有所立也很重要,这三者必须要具足。可是你们在这里说只要一个因就可以了,那跟陈那论师的观点不是相违吗?因因为在《集量论》的教证里面是用虚词的第三格“与”将相属和所立联系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说所立宗法、相属与所立三者不能离开。这样的话,这个观点如何解释?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彼乃第三格所摄”。虽然“与”字在中间有连接词的作用,但是第三格是指以相属包括所立。我们是以“所作之故”来论证的,其实所立所作里面已经包括了无常的所立,因因为对方是比较有智慧的人。如果是有智慧的人,那肯定了知所作就是无常的道理;这样,所作与无常之间的关系其实已间接说明了,因此第三格已经完全被摄持了。所以,陈那论师《集量论》的观点跟我们这里所说的观点绝对不会有任何相违,你们就不用担心了。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