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79课破斥自续式节选
整理破雪域派十六负处:多数摄于自宗四负处,摄不进的本非过失不应制服;见证者为双方所共许,不应有负处
所破藏地因明前派
对方:负处共十六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总共有十六种过失
多数摄于四种过失 · 本方 · 破
- 所立
- 这十六种负处大多数可以包括在我们前面所讲的立论者和敌论者的四种过失中
摄不进者不应制服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说不能包括在前面四种里面
- 所立
- 那就不应该进行制服
- 因
- 因为这些观点是正确的
见证者无负处 · 本方 · 破
- 有法
- 见证者
- 所立
- 不应该有过失
- 因
- 因为那个时候双方对见证者都已经承认了
例法官穿着山羊的皮
原段(15 段,节选)
本方首先说因明前派———雪域派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对方立论三二共六过,敌论三二亦有六, 原段 ›
对方见证有三皆有一,雪域派师许十六。 原段 ›
对方立论者有六种过失,三种加三种,共六种。敌论者也是二三得六,有六种过失。见证者有三种过失。这样的话就有十五种过失。再加上立论者、敌论者、见证者三者都具有的一种过失,所立总共有十六种过失。这十六种过失是藏地因明前派———雪域派的论师共同承认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见证者也有三种过失,首先是不加辨别,本来见证者坐在那里必须要加辨别,但是他不辨别,这是一种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然后是颠倒辨别。下面两者在辩论的时候,假如其中一个是我的亲人,另一个与我的关系不太好,我就袒护亲人而判对方输,那就不合理。最后是不符合的辨别,在这个场合中本来不应该辨别(有些地方他们通过辩论自己可以自然而然得出结论),但是他却给予辨别。他们认为这三种是见证者的过失。 原段 ›
对方然后是见证者、敌论者和立论者三者共同具足的过失。他们认为:在辩论的过程中这三者都必须专注听受,如果心没有专注,那辩论就不能成功,也就是说心专注是三者共同的要求,但是心没有专注的话,这就是三者共同的一种过失。对方是这样认为的,总共有十六种。 原段 ›
本方我们分析他们的观点的时候说: 原段 ›
本方若是负处前含摄,非尔非为所制服, 原段 ›
本方于见证者无负处,竭力而为太过分。 原段 ›
本方你们上面所讲到的所立这十六种负处大多数可以包括在我们前面所讲的立论者和敌论者的四种过失中。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说不能包括在前面四种里面,所立那就不应该进行制服,因因为这些观点是正确的。 原段 ›
本方再说,你们说见证者也有过失,这是不对的。其实见证者所立不应该有过失,因因为那个时候双方对见证者都已经承认了。确定一位见证者的时候,首先要通过商量:这位法师可不可以作见证者?(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法师,现在国际上的一些大的辩论会或答辩会当中,就有很多博士以及有一定知识的人作为见证者。)那个时候双方要商量,这个人作为见证者可不可以?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个人才能作为见证者,那他说什么就应该算数,如果对他也进行惩罚,那就不合理。你不应该这样辨别吧!这种辨别是颠倒的,它不符合实际,我们对他还要这样制服,那是非常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萨迦班智达说:你们因明前派非要说见证者的过失,这是不是太过分了?这样的话,谁都不敢当见证者了,因为到一定时候见证者自己也已经成了黑人。现在藏地打官司,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定一位法官,法官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法官也要受惩罚,那就不合理。藏地有一种说法,法官穿着山羊的皮,而他所判决的双方:一方穿着老虎的皮,一方穿着豹子的皮,虽然表面上看来这两者很凶恶,但是他们也必须听穿山羊皮者的裁决。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样,他也是你们双方认可了的,他的语言必须有价值,你们不应该进行制服。进行制服的话,这场辩论或诤论就不会成功。萨迦班智达的意思,见证者不应该有负处,如果你竭力说见证者一定要有负处,那这种说法就非常过分,一点都不合理。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