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69课辨析节选
整理辨自性因与果因:果因证「有」、须彼生相属与他体;柱子与无常一体,不能用果因
山火例 · 本方 · 教学例
- 有法
- 山上
- 所立
- 有火
- 因
- 有烟之故
一体不能用果因 · 本方 · 立
- 所立
- 所以不能用果因
- 因
- 这是以一体的方式来存在的
果因须他体 · 本方 · 立
- 所立
- 果因应该用他体的方式存在
原段(4 段,节选)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果因的定义是什么呢?就是“证成其有具三相”。刚才讲自性因是“其是具三相”,这两个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山上所立有火,因有烟之故”,山上有烟的存在,而且烟的存在方面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果因的条件是彼生相属,不能是同体相属,而前面的自性因完全是同体相属。并且“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果因的推理并不只是口头上说的,实际上烟是单独存在的;而如果说“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那这仅仅是在口头上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火具有烟,它们以彼生相属的方式存在,是这样一种论式。但如果你以这种方式说:“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那就不太合理。其实,与柱子同体的无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也是存在的。柱子存不存在无常呢?存在。但是,因这是以一体的方式来存在的,所立所以不能用果因。所立果因应该用他体的方式存在,如“山上存在火,因为有烟的缘故”,山是一个,火是一个,山和火是他体。而柱子和无常不是他体。所以自性因和果因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原段 ›
“证成其有具三相”,意思就是说,能证成其“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就是果因的法相。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说在所诤事上具有立宗,这都必须通过因来建立,而且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