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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讲到的量和果的安立都不合理,因为他们都安立为能生所生的关系

量理宝藏论 · 第60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一 现量 › 戊三 现量之果 › 己一 真说 › 庚一 陈述他说之不同观点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60课破斥观察节选

整理破伺察派、吠陀派、胜论、有些声闻部四家的量果安立:都立为能生所生,各有过失

所破伺察派外道、吠陀派外道、胜论外道、有些声闻部

破伺察派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因
因为前面的量,也就是了知对境的识是无分别念,而最后产生的果却是有分别念

应成:很明显这就有从不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

破吠陀派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根和境能直接接触,比如我的眼根接触色法,而色法具有色香味触等八种微尘,那就有色香味触等八种微尘全部可以通过眼根来感受的过失

破胜论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差别和差别法完全分开

应成:知道差别法的人不知道差别,知道差别的人不知道差别法,有这样的过失

破声闻部 · 本方 · 破

所立
将根安立为境的量不成立
因
因为它不能见的缘故

能生所生则量果不俱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能生所生的关系

应成:量在的时候量的果不存在,果在的时候量不存在

例柱子(举例)、石头(教学例)

原段(11 段,节选)

对方见与决定立量果,接触证境许量果, 原段 ›

对方说彼差别差别法,有许根识为量果。 原段 ›

本方这里有四种不同宗派所承认的量、所量和果,虽然他们对量和果的判断方式都不太相同,但是他们对这三者的承许都有不合理之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伺察派外道的观点是第一句:“见与决定立量果。”他们认为观外境而显现外境的无分别识是量。就像我们见到柱子的时候,当时现量见到的部分就叫做量;随后决定外境本体、差别的分别识:这根柱子是红色的,这根柱子是蓝色的,这根柱子是无常的,等等,这样进行分别的识就叫做果。前面的量是无分别的现量,后面的果是有分别的已决识来判断的一种心识。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因为前面的量,也就是了知对境的识是无分别念,而最后产生的果却是有分别念,应成很明显这就有从不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所立所以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原段 ›

转述吠陀派外道的观点是第二句:“接触证境许量果。”他们认为,我们的眼根等遇到外境的部分叫做量,也就是说根与外境接触,这就是量;而根和境接触之后所产生的识,也就是证知外境的部分,这叫做果。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自释》里面有这种太过:应成如果根和境能直接接触,比如我的眼根接触色法,而色法具有色香味触等八种微尘,那就有色香味触等八种微尘全部可以通过眼根来感受的过失。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对方第三句“说彼差别差别法”,是胜论外道的观点。胜论外道认为,执著外境的差别是量;而证知外境的差别法,如柱子是红色的,或柱子是白色的,知道这样的差别法叫做果。或者说是差别事和差别法,差别事的柱子整体了知叫做量;它的差别法:柱子的红色、白色等,其中的部分特点了知或者证知,叫做量的果。 原段 ›

本方但是,这种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胜论外道认为:通过功德了知事物的本体或者实体。如果差别和差别法完全分开,那你们自宗所说的依靠功德来了知实体的说法就不合理;还有,应成知道差别法的人不知道差别,知道差别的人不知道差别法,有这样的过失。所以,胜论外道所承认的执著差别是量、证知差别法是量果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转述第四句“有许根识为量果”。佛教中的有些声闻部认为,根应该安立为量,根当中产生的根识是量的果。但是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安立量的时候,不可能在无情法上面安立。前面也讲了,“乃无情故非能见”,无情法不能成为能见。因此,所立将根安立为境的量不成立,因因为它不能见的缘故。没有见到怎么成为量呢?石头不能安立为量啊!所以声闻派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上面所讲到的量和果的安立都不合理,因为他们都安立为能生所生的关系。为什么量和果能生所生的关系不合理呢?因为,如果是能生所生的关系,那就有这样的过失:应成量在的时候量的果不存在,果在的时候量不存在。 原段 ›

本方我们自宗是能立所立的关系。也就是说,能生所生和能立所立,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所以,量和量果之间的关系,我们自宗应该按照萨迦班智达在下面所讲的那样来承许,以能立所立的关系来安立,这比较合理。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