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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量理宝藏论 · 第53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三 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 戊三 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 › 己二 回答 › 庚三 遣除于彼之诤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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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53课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遣「所决定、能决定对境一异、断不断增益」之难:本体相续上一、前后实体异,故无已决识、不生定解之过;现量不须断增益,比量才断

所破因明前派

对境一则成已决识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它们的对境如果是一体

应成:那么后者就变成已决识了

对境异则不生定解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这两个对境不是一体

应成:所决定量不一定产生定解

断增益则成自决定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断除了增益

应成:那它就不是他决定了,应该是自决定

不断增益则成非量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断除增益

应成:那它就成了非量了

本体上一 · 本方 · 破 · 限定:从本体的角度来讲

所立
能决定的量和所决定的量是一体

前后实体异 · 本方 · 破 · 限定:从相续前后不同实体的角度来讲

所立
因此对境一体的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
因
一个是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依自力产生定解,一个是通过串习力或者作用力已经产生定解

现量不须断增益 · 本方 · 破

所立
在现量面前不需要断除增益
因
因为在现量当中,只要是无分别,只要是不错乱,它就成为量了
原段(7 段)

对方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原段 ›

本方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原段 ›

对方我们前面讲所决定量是他决定量,能决定量是自决定量,分了这两种。就此,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所说的所决定量和能决定量,二者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 原段 ›

对方首先从对境上进行观察,所决定量和能决定量,或所了知和能了知,或者是他决定量和自决定量,它们的对境如果是一体,应成那么后者就变成已决识了。因为前面所决定量已经了知完了,能决定量再次了知的话,那能决定量就已经成了已决识,有这个过失。如果这两个对境不是一体,那么虽然能决定量已经了知了,但是应成所决定量不一定产生定解,因为它们的对境完全不相同的缘故。对方从对境上面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对方然后,从本体上也举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他们说,这样的决定识,依靠自决定量来决定的识,它对自己的对境是能断除增益呢?还是不能断除增益?从两个方面来问的。刚才我们不是说所决定的量吗,它对自己的对境是断除增益呢?还是不能断除增益?如果说它不断除增益,那么它就不能称为量,因为它对自己的对境连增益都不能断除;如果说对自己的对境断除了增益,那么它就成了自决定,不能称为他决定了。意思就是说,所衡量的他决定量,它对自己的对境到底断除增益没有?如果断除了增益,应成那它就不是他决定了,应该是自决定,因为它对自己的对境已经断除增益之故;如果没有断除增益,应成那它就成了非量了,因为它还要依靠其他量来断除增益的缘故。对方提出了这么两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对他们这样回答:“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刚才对方通过观察,认为我们所讲的他决定量根本不成立。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从照了境的相续来讲,或者说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所立能决定的量和所决定的量是一体。比如说心未专注的量,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专注,后来通过比量或者串习力已经了知,而前面的量和后面的量这两者,从心的本体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一体的。所以,刚才对境他体的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而从相续前后不同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又不相同。因一个是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依自力产生定解,一个是通过串习力或者作用力已经产生定解,所以他们的对境是不相同的。所立因此对境一体的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这是第一个。 原段 ›

本方其实,因明前派在很多方面都不懂,他们仅把无分别、未错乱称为量。如果仅此而已,那就不需要观待其他的量。因因为在现量当中,只要是无分别,只要是不错乱,它就成为量了,根本不需要断除增益。但是,因明前派没有了知这一点,认为现量要亲自断除增益。他们将无分别现量的作用和分别的比量两个混为一体,没有分清楚。实际上,所立在现量面前不需要断除增益;在比量识面前,在依靠现量而引起来的比量面前,一定要断除增益。可是,他们没有将这两个分清楚。实际上我们刚才这种决定的量,在现量的时候它不需要断除增益,所以你们刚才提出的第一个过失也是没有的;最后,真正能决定了知对境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或在比量识面前应该要断除增益,所以第二种过失也没有。我们应该这样来回答。这是第二个。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