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41课破斥观察
整理破外境实有相违:同时不害、非同时亦不害,现量比量皆不能证,相违唯分别念增益安立
所破有些人
量界、限定实境、在名言中
同时非同时皆不成相违 · 本方 · 破
- 所立
- 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非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
- 因
- 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的时候,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
现量不能成立能害所害 · 本方 · 破
- 所立
- 以现量是不能成立的
- 因
- 因为眼识是现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取相续性的东西
比量亦不能成立外境能害所害 · 本方 · 破
- 所立
- 这一点也绝对不可能成立
- 因
- 因为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不存在
例火与水、上一代死完了的人
原段(9 段)
本方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原段 ›
本方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原段 ›
本方这里是说,相违与前面第六品所讲的相属一样。所谓相属,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是我们分别念假立的。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详细讲过,每一个人肯定会明白的。同样,现在我们讲的第七品中的相违跟相属也没有什么差别,在真实的外境中,能害和所害或者说相违(此相违和彼相违),根本不可能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 原段 ›
对方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相属在外境中不成立也是可以的,这一点我们不得不认可,但是相违应该在外境中存在。比如说火与水,它们接触以后,火获得胜利,而水却失败而灭亡了。所以这并不是心来假立的,在外境上确实有不同的力量,这两个力量互相排斥,这叫做自性上的相违。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对此做详细地观察,如果没有观察,我们无始以来都有这方面的串习,一直在串习这样的分别念,就会认为这是对的。当然在这一点上,符合道理的外境应该是有的。但是,所谓相违就是互相排斥的意思,这种排斥和矛盾就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在真正的外境中并没有真实的相违。 原段 ›
本方为什么没有相违呢?下面,我们对外境火和水的本体进行分析。如果火和水在同一个时间中存在,第一刹那它们接触,那个时候相违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两者都存在,并不是不并存相违,而是并存,所以这不叫相违;到了第二刹那,一个微尘有力量,一个微尘没有力量;第三刹那,力量弱的就消失了。那这两者是不是叫做相违呢?肯定不是相违。就像我们前面观察的那样,所谓相违,两种法以上才可以叫相违,一个法自己对自己相违是无法成立的。如果需要两个法,那么火的微尘强大的时候,水的微尘已经灭完了。因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的时候,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而水微尘这种所害、无能力的东西产生的时候,火的微尘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它们两者之间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如果两个事物要相属,互相要产生关系,那两者必须都要存在,但是两者并不能同时存在。如相属不成立一样,相违也要有能害所害。如果能像我们两个人同时存在一样,我是他的能害者,他是我的所害者,那可以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我们真正在火和水的本体上详细观察,当两者都存在的时候还没有害。如果害的时候,能害者产生时,所害者还没有产生;而被害的这种无力产生时,能害者早就已经灭完了。这就说明,只要我们进行详细观察,所谓的相违的确是不存在的。相违的这种法应该是有的,但是,能害所害的关系、过程,全部是依靠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原段 ›
本方或者可以这样说,所立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非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如果非同时,那怎么相违呢?没办法的。上一代死完了的人对下一代的人有没有直接损害?不可能的,他的自体已经灭完了。同样的道理,能害所害的关系,我们用自己的智慧详细去观察,的的确确是得不到的。 原段 ›
本方还有,因和果之间如果真正有能害所害的关系,那应该用一种量来决定。这种量,首先看我们的现量能不能成立?现量绝对不可能成立。前面的因和果,因也看得到,果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不会有的,只不过大家将相续错认为一体而已。同样的道理,现在的能害和所害,能害也看得到,所害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没有。因因为眼识是现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取相续性的东西。这样一来,所立以现量是不能成立的。现量不能成立,比量如果能成立也是可以的。它们两个之间真的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不是心假立,而是在外境上存在,那也是可以的。但是,所立这一点也绝对不可能成立,因因为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不存在。 原段 ›
本方当然,我们用中观的观察方法来进行观察,相违的本体也是不存在的。而因明并没有那么细致,因明只不过是,在名言中,能害所害的关系在所有外境事物上不成立自相,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成立的,比如依靠我们的无分别念,也能取到刹那性的东西、无常性的东西。所以,因明的说法跟中观的说法有很大差别。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以中观观察胜义谛的智慧来进行分析,这个大家一定要清楚。因此,能害所害的相续不可能共同存在,只不过人们的分别念认为,水的法跟火的法是互相相违,从而安立为水火不容、水火相违,立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相违也是这样的,相属也是这样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