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9课破斥应成式
整理破他体即互绝相违:互绝的违品是无实,则瓶成无实;种子与果、佛说法与遍知皆成相违;他体不一定相违
所破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因明后派中格鲁派的一些论师引证法称论师
对方:他体即互绝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有法
- 柱子和瓶子
- 所立
- 它们之间应该是互绝相违
- 因
- 瓶子不是柱子的缘故
违品无实则瓶成无实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柱子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
那么瓶子也成了无实法
因果成互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他体如果是互绝相违
那么第一刹那间青稞的种子和第二刹那间青稞的果,这两者都应该成了互绝相违
说法遍知成相违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我们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都是相违
那么佛陀说法的反体跟遍知的反体,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本体,这也明显成了相违
他体不一定相违 · 本方 · 立
- 所立
- 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
例柱子和瓶子、种子和果实
原段(5 段)
对方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还有因明后派中格鲁派的一些论师,他们的因明论典中有这样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比如柱子和瓶子、黄色和白色、牦牛和绵羊等,这些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原因是什么呢?有些论师在不同的论典中是这样说的,比如柱子和瓶子为什么是互绝相违呢?因为瓶子并不是柱子,从柱子的角度来讲瓶子是非柱,既然柱子与非柱是互绝相违,那么因瓶子不是柱子的缘故,所立它们之间应该是互绝相违。所谓互绝,是此就根本不是彼,也可以说一个本体完全断绝了另一个本体。对方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转述从一个角度来看,他们说的也是对的。的的确确黄色不是白色,从白色的角度来讲,黄色是非白;牦牛并不是绵羊,从牦牛的角度来讲,绵羊可以称为非牛。这样以后,我们的互绝相违也可以在他体的法中成立。因此,以前因明后派的一些论师,在他们的因类学中经常有,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互绝相违。当然,我们去年讲中观的时候也作过一些分析,实际上这是不太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这里的因明是说,它的违品是无实法,如果柱子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应成那么瓶子也成了无实法,但按照因明七论的观点来讲,这是不适合的。 原段 ›
本方那么我们自宗是怎么样解释呢?所谓非瓶实际上是指断开瓶子的无实法,也就是说无遮的部分,这个无遮的部分跟瓶子互绝相违;并不是说,凡是非瓶的所有其他有实法全部包括在这个违品当中。因此,这里的观点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没有这样理解,那么凡是他体的反体和他体的实体,全部都成了互绝相违。这样一来,因和果也成了互绝相违,因为种子并不是果,所以种子和果实就成了互绝相违。这两个相违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有因生果的关系。那么第一刹那间的心和第二刹那间的心,从本体的角度来讲是不是一体呢?应该承认:一个是因,一个是果,因和果完全是他体的。他体如果是互绝相违,应成那么第一刹那间青稞的种子和第二刹那间青稞的果,这两者都应该成了互绝相违。如果是相违,果和种子就没有相属(彼生相属)的关系,而且反而有一种相违的概念,那在世间这也是不可能产生的。所以果和种子千万不能说相违,如果相违,那绝对不是相属。但是人们都共同承认,因果之间的关系是相属,谁也不会承认它们相违。从这些角度来讲,对方也不好解释。 原段 ›
本方因此萨迦班智达在下面解释,所立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有些是相违,有些是相属,有些既不是相违也不是相属,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世间也是这样,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是矛盾的,这也不合理。比如说有几个人,我跟这个人的关系很好,我们之间有关系;我跟这个人关系不好,有矛盾;我跟那个人也没有什么好的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好的矛盾,只不过我们素不相识而已,也有这种情况。因此从世间名言的说法来讲,既不是相违,也不是相属,这种情况在世间应该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宁玛和萨迦的自宗观点来安立,他体不一定是互绝相违,如果是互绝相违,就有很多问题解释不清楚。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本方如果没有这样理解,我们以前讲的时候也说过,比如说释迦牟尼佛是宣说法语者,他也是遍知,从遍知和说法两个不同反体来讲,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这是否相违呢?法称论师在因明中已经说了,佛陀既能说法也是遍知并不相违,说得非常清楚。如果我们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全部都是相违,应成那么佛陀说法的反体跟遍知的反体,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本体,这也明显成了相违。这样一来,完全违背了法称论师自宗的承许。可能我们谁也不敢说,法称论师的观点自相矛盾,谁也不会这样说的。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