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8课立论辨析节选
整理认识相属事相:单独自相无相属,单独共相无功用,皆非事相;事相是共相误为自相的遣余
单独自相非事相 · 本方 · 破
- 所立
- 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相属的事相
- 因
- 在事物的自相上,火和烟并不存在相属
单独共相非事相 · 本方 · 破
- 所立
- 共相也绝对不能作的
- 因
- 共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它不能起功用
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 本方 · 立
- 所立
- 共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遣余安立为事相
例火和烟
原段(5 段,节选)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原段 ›
他这里就是说,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事相。为什么呢?因为,因在事物的自相上,火和烟并不存在相属,它们之间没有关系。没有关系的缘故,所立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相属的事相。单独的自相不能作,那么共相可不可以作呢?所立共相也绝对不能作的。前面也讲了,因共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它不能起功用。既然不能起功用,那单独的共相怎么能作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的事相呢?绝对不可能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原段 ›
相属的真正事相是什么呢?自宗的观点应该是这样讲的,所有的相属唯一在分别念面前成立,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这些全部是以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的方式来互相连结的。除了这个以外,单独的自相是不可能的。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事物的自相上不可能有相属。然后光是一个分别念,光是一个总相,那也不行。所以,一定要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比如火和烟,心里面的总相和外境的火、烟混为一体的过程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将这种关系———所立共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遣余安立为事相。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