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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量理宝藏论 · 第33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观察相属 › 庚二 建立心前相属 › 辛二 遣除于彼之诤论 › 壬一 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33课回应问难与答节选

整理对方两难:所作无常心连结,外境上成则外境有相属,不成则以所作推无常错误;答:假立分相符事实与不符,同性相属是相符的假立,能得照了境

所破因明前派

量界、限定外境当中

外境成则外境有相属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在外境上成立

应成:那外境上的相属就应该成立

外境不成则推理错误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的柱子上的的确确连芝麻许的关系也不存在

因
因为它们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

应成:那么依靠所作推出柱子无常的推理,就是完全错误的

相符的假立 · 本方 · 立

有法
这种同性相属
所立
这种假立符合实际道理
因
柱子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东西,它也是所作的东西,而且这两者在柱子的本体上是不可分割的

相符者得照了境 · 本方 · 立

所立
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可以获得它的真正自相

反体他体外境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反体法以他体的方式,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是不可能的
因
反体的法,应该是可以分开的,一个法可以分很多,这就是遣余的特征

例柱子是石女的儿子,是龟毛之故(对方喻)、柱子(举例)、石女的儿子(教学例)

原段(17 段,节选)

对方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原段 ›

对方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原段 ›

转述这个道理比较简单。我们前面,刚刚已经遮破了境之同性相属,也就是说,无常、所作和柱子三者,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它们之间的同性相属在外境上不存在,所谓的相属完全是由心假立的。我们建立这样一个观点的时候,对方不承认,于是就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所作和无常是用心来连结的,那么这种连结在外境上成不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也就是说,就像连结无常和所作的同性相属在心面前成立一样,在外境上也存在这样的连结,应成那外境上的相属就应该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了这样的相属,也就是说,所作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如果在外境当中真实成立,那这就是相属。虽然你们前面,以千方百计,从方方面面遮破了外境当中的同性相属,但是如果你承认,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是真实一体的方式存在,那这就是相属。所以,外境的自相相属应该存在。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原段 ›

对方第二个问题,对方说: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的柱子上的的确确连芝麻许的关系也不存在,应成那么依靠所作推出柱子无常的推理,就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呢?因因为它们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既然外境上所作和无常不是以同体的方式存在,那以所作来推柱子为无常,就完全是一种错误,就像“柱子是石女的儿子,是龟毛之故”,与这种方式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们所谓的外境当中不存在同性相属的道理,到底怎么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所作无常心连结”,那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的话,说明外境有相属;不存在,那我们运用同体相属来进行推理,就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说法。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原段 ›

本方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所谓相属实际上是假立的,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但假立有两种:有一种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假立,比如说柱子,它刹那刹那无常,人们通过各种因缘而制造(所作)的缘故,那么这三者有同性相属。这种同性相属,虽然是人们分别念假立的,但是所立这种假立符合实际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的的确确,因柱子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东西,它也是所作的东西,而且这两者在柱子的本体上是不可分割的。虽然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外境当中不存在,只是心的一种假立,但这样的假立是符合外境的。 原段 ›

本方还有一种假立不符合实际道理。它是什么样的呢?比如说所谓的柱子,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是非所作的;或者它是石女的儿子,它是瓶子的本体,它是其他麦克风的本体等等。在名言当中,这种假立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既然假立分两种,一种假立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另一种不符合,那我们所谓的同体相属,指的是哪一种呢?指的是前一者。也就是说,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同体相属。这种同体相属,我们前面也再三再四地讲过,是怎样讲的呢?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所作、无常、柱子三者,应该说互相毫无相干,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凭我们分别念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一种关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同性相属的概念,并加上了这样一种名称。这种命名,与我们把石女的儿子、兔角、柱子三者结合起来命名,完全不相同。如果这三者是同性相属,那即使在世间当中,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原段 ›

本方那符合实际道理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两种假立,分别有什么功过呢?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法,依靠它能获得照了境。什么意思呢?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的,柱子是所作的,依靠这种概念和说法,实际上也能真正得到,柱子是无常和所作的这种本体。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我们说柱子是石女的儿子,那依靠柱子能不能得到石女的儿子呢?或者依靠石女的儿子能不能得到柱子呢?绝对不可能的。因此,所立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可以获得它的真正自相;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根本不能得到所需求的事物自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在这里,大家一定要知道,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成立一体,但这种一体并不是说反体法,这个很重要。如果是反体法成为一体,那就不合理。然后,心中呈现的所作和无常,应该说是他体,但这种他体并不是实体法。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认为: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是一体,是反体法的一体。但是,所立这种反体法以他体的方式,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是不可能的。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而因反体的法,应该是可以分开的,一个法可以分很多,这就是遣余的特征。因此,你们这样的分法,只不过在分别念面前可以这样成立;而在外境的自相上,应该说是没有的。这样以后,我们就会深深地认识到:一品和二品里面,主要讲外境和心识;三品、四品、五品到现在的六品,在这几品之中,所讲的总相和别相也好,或者说能诠所诠,建立遣余,以及现在的相属,它们全部都离不开分别念。一旦离开了分别念,这些概念就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因此,我们从这些内容上,应该深深地认识到:所谓的同性相属,在外境的本体上的的确确不存在;但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符合实际道理的同性相属。这就是将外境的自相和我们的分别念结合起来,也就是说,通过迷乱因的一番操作,然后才有这么一个概念。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