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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量理宝藏论 · 第31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二 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 癸一 破因果实体相属 › 子三 破因果观待相属 › 丑一 破饶益相属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问难与答节选

整理破对方许因果有能利所利之相属:因在时果未生,果生时因已灭,二者成有实与无实,能利所利于本质不成;分别念中可许

量界、限定从分别念的角度、从事物的本质上

对方:能利所利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

饶益须二法同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

所立
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

因果成有实无实 · 本方 · 破

所立
所利能利难合理
因
因果有实与无实

例种庄稼(对方喻)、别人已经死了(教学例)

原段(7 段,节选)

对方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原段 ›

对方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所立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原段 ›

本方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观待心,仅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种说法就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下面就对这种说法进行遮破: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那所立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同时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死了,我怎么帮助他呢?除非做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这里的“死”(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灭,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如果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肯定有些地方没办法理解,有这种情况。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因果有实与无实,所立所利能利难合理。 原段 ›

本方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关系。为什么呢?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出现;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已经灭完了。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那合不合理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么能饶益对方呢?根本不可能。然后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么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