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28课回应问难与答节选
整理遣「名义总相遮不遮他」之难:胜义自相上不遮他;遣余显现中虽遮他,然自宗共相是迷乱、非实有,故不同他宗之过
对比因明前派、声闻乘、外道
量界、限定自相胜义、分别念遣余的角度
若遣他则总成有实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遣除非瓶
它自己的总相本体就应该成为有实法了
若不遣他则不知瓶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它未遣除
我说瓶子的时候,就根本不可能知道瓶子
自相上无遮遣 · 本方 · 破 · 限定:从事物自相的角度来讲
- 所立
- 是没有任何遣除的
- 因
- 而遣余是无实法
遣余中遮他而总不成有实 · 本方 · 破
- 所立
- 我们的总法不可能变成有实法
- 因
- 我们的总法,并不像你们所承认的那样,是个实有的总法
例石女的儿子
原段(14 段,节选)
对方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这个颂词当中,对方是这样讲的:你们因明派说,我们承认的总相不是所诠。如果总相不是所诠,我看你们也有这个过失。怎么有过失呢?“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名义指的是总相,或者指名言总相和义共相。你们名和义结合起来的总相,会不会遮遣其他的法,比如瓶子,瓶子的总相会不会遣除非瓶?如果它未遣除,因为没有遣除瓶子的违品(非瓶)的缘故,瓶子的反体也无法建立,那应成我说瓶子的时候,就根本不可能知道瓶子,因为柱子、海螺、电筒等其他东西,没有遣除的缘故,会将瓶子误认为是这些东西;如果遣除非瓶,因为非瓶是无实法,无实法已经遣除的缘故,应成它自己的总相本体就应该成为有实法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转述这个推理比较简单,遣除没有?如果遣除,那自己变成有实法了;如果没有遣除违品,那就根本不知道你所指代的法,会误认为其他许许多多的法。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胜义之中虽不遮,显现遮遣乃迷乱。 原段 ›
本方这里的“显现”,是从遣余的角度来讲的。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你们所说的遣不遣除,是从胜义自相的角度来讲,还是从遣余的角度来讲? 原段 ›
本方如果从自相胜义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说:瓶子或者柱子,它们不会遣除违品非瓶或者非柱。为什么呢?我们前面也讲了,事物的自相上面不可能有遣余,它没有任何遣除。因为,自相是每一个法自己的本体,因而遣余是无实法,无实法就像石女的儿子,石女的儿子不需要遣除。所以从事物自相的角度来讲,所立是没有任何遣除的。因此,你们发的第一个过失,对我们来讲是没有的。 原段 ›
本方如果从显现或者说从分别念遣余的角度来讲,刚才的非瓶、非柱,这些无实法会遣除的。虽然遣除,但所立我们的总法不可能变成有实法。因为,因我们的总法,并不像你们所承认的那样,是个实有的总法。如果与你们外道所承认的实有总法,或者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以及声闻乘所承认的总法一样,那我们也有这个过失。如果是这样,非瓶、非柱遣除的话,非瓶、非柱以外的有实总法,就可以建立;但是,我们不承认这种观点的缘故,所以我们不会有这个过失。 原段 ›
本方不许共相为迷乱, 原段 ›
本方我们不像你们一样,你们认为共相是实有的,而我们不承认它实有,只承认共相是迷乱的。 原段 ›
本方是故岂能同彼等? 原段 ›
本方所以,怎么会跟你们的观点相同呢?跟你们的观点完全是不相同的。我们所承认的总法,跟因明前派的总法不同;与声闻乘的总法也不同;跟外道的总法更不同,它只不过是迷乱分别念的一种影像。迷乱分别念的一种影像,才是我们承许的总法;我们在建立名言的时候,它也叫做所诠,也叫做名言共相或者说义共相。这种法,从本体的角度来讲,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对方给我们说出来的种种过失,对自宗来讲,毫不存在,一点也没有。这个道理应该这样来立理解。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