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25课破斥问难与答节选
整理破胜论外道及佛教中个别论师的实有总法:青莲与蓝色等外境上非异体,分开、摄集都是遣余分别识前安立,同体非根识所取的自相
所破胜论外道、佛教中的个别论师、有些人
量界、限定实有、在外境当中、在分别念上安立
对方:无实有总法则不成同体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没有实有的总体法存在
- 所立
- 有总体实有的法存在
- 因
- 青莲花是由许许多多法聚合在一起而形成的
这么多的法全部聚合在一起而成为同体,就是不应理的
自相若各别分开应现量见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在每一个法的自相当中有许许多多的东西分开
- 所立
- 在自相当中,根本没有这么多的特点另行存在
我们应该能现量照见
根识若同体见则眼见其味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同体见到
- 所立
- 同体的法并不是我们根识的行境
你的眼睛就能见到青莲花的味道、形状、颜色
例金瓶、银瓶、青莲花、汉族人、地上长草
原段(13 段,节选)
对方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原段 ›
对方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原段 ›
对方胜论外道以及佛教中的个别论师认为:应该有一个共相存在并起作用;而且这个实有的共相,是由众多紧密联系的不同法聚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也就是说,这个实有的共相必须存在,如果这样的法没有存在,那就非常不合理。就像世间上有金瓶、银瓶等许许多多的瓶子,这些异体的法集合在一起,就应该有一个总相的瓶子存在。 原段 ›
对方如果不同法汇集在一起的总法不存在,那就不合理。比如青莲花,从细微的角度而言,它是由色香味触等八种微尘组成;平时人们也说,青莲花既是蓝色的,又是有味道、有香气的,它既是花朵,又是有为法等等。可见,因青莲花是由许许多多法聚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这就说明,所立有总体实有的法存在。如果没有实有的总体法存在,那应成这么多的法全部聚合在一起而成为同体,就是不应理的。具体而言,如果实有的总体法不存在,那它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又是有为法,又是有味道、有香气的,这些不同特征的法聚合在一起,并以同体的方式存在,就是不合理的了。其实,对方之所以要举出由许许多多法聚合在一起而形成同体法的理由,就是要证明,有一个能涵盖所有别法的实有总法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总法也可以叫总的反体,也可以叫总的遣余。 原段 ›
对方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总法摄集它们,那这么多的法不可能成为同体的一个法。比如说我是一个汉族人,那我既是汉族人,又是出家人,也是东方人,还是有为法,也具有生命等。这许许多多的法,在我一个人身上具足,如果没有一个总法摄集,那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一个总法,那所有这些别法才能被无余涵盖。比如说青莲花,它里里外外所有不同特征的法,可以全部包括在一个青莲花当中;具体来讲,青莲花的花瓣、花叶、花蕊、花枝、花茎等,以及它的颜色、形状、味道等,所有这些部分或特征全部包括在一个总的青莲花当中,对方一直这样认为。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原段 ›
本方分别识前乃同体,非取自相根行境。 原段 ›
本方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说:青莲花和青莲花的颜色(蓝色),在外境当中并没有以异体的方式存在;认为它们两个是分开的,或者以异体的方式存在,这是在分别念上安立的。 原段 ›
转述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怎么说异体不存在呢?应该是存在的。它的颜色、它的形状、它的每一个微尘都是分开的。当然,它的性质在名言当中是存在的;但是,这种性质其实是由分别念把它分开,或者把它们结合而形成的,完全是分别念在造作,这一点必须要搞清楚。 原段 ›
本方我们的分别念或者说遣余怎么造作呢?以对青莲花的分析为例:我们将青莲遣除了其他非青莲的部分,安立为青莲;遣除不是蓝色的部分以后,建立一种蓝色的行相;遣除非有为法的部分,建立它是有为法;还有,它的味道、形状等,遣除无数个他体,建立青莲花的本体。在遣余识面前,青莲花可以分无数的特点,所有特点与青莲无二无别的同体关系也可以建立。首先,用遣余的分别心把青莲花从不同的角度分开,这样每一个角度就成了不同的反体法;然后用遣余的心又把它们全部收回来,这样它们就成了同体法。也就是说,在分别念面前,青莲花可以是有为法,也可以是蓝色的东西,既是花朵,还是一个具有毁灭性的事物等等,它的一个本体,在分别念面前可以分为无数的特点;反之,无数的特点也可以积聚在一起成为一体。 原段 ›
本方我刚才讲的例子也是这样,这个人是汉族人,也是黄种人,也是在家人,或者出家人等等。在一个人上面,无数的特点可以安立,这种安立实际上也是合理的。确实,这个人是汉族人、是黄种人、是出家人。在分别念面前,无数的特点都可以在一个人上建立。但是,这些都是在分别念上安立的,并不是在自相上真的有这么多特点。刚才也讲了,像地上长草一样,一个一个地分开,并且排斥外物,每个反体法的个体得以建立,这种方式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可以有。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在自相当中并没有。如果在每一个法的自相当中有许许多多的东西分开,那么应成我们应该能现量照见;但是,现量面前只有青莲花的本体,这些分开的东西只有在遣余或者分别念面前才可安立,所立在自相当中,根本没有这么多的特点另行存在。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总相和自相分清楚。自相或总相作为对境时,其对应的缘取方式一定是显现或遣余。 原段 ›
本方在这里,同体法的执著方式完全是遣余,并不是显现的缘取方式。为什么呢?如果是以显现的方式现量见到,你是分开见到还是同体见到?如果同体见到,那有许许多多的过失,比如说应成你的眼睛就能见到青莲花的味道、形状、颜色,也能了知它是青莲花、是有为法、是夏天产生的植物等,这样许许多多的法,在你的眼识面前能不能成立呢?根本不可能成立。这说明,所立同体的法并不是我们根识的行境,也可证明同体在外境上并不是自相成立。因此,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明白遣余的重要性。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