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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的本体肯定是无实法,但我们却把它误认为是自相的法,因此在名言中能起一定的作用

量理宝藏论 · 第17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一 总及别之证知方式 › 戊二 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 己三 择义 › 庚二 立自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17课立论自续式节选

整理立自宗:总法是遣除非彼的遣余总相,误为自相而行破立

所破外道

量界、限定名言中

总法即遣余总相 · 本方 · 立

有法
彼
所立
即遣余之总相
因
遣除非彼之自性

总法有作用 · 本方 · 立

所立
应该会有很大的作用
因
因为总法如果不是一个概念,那在名言的破立过程中就会出现非常大的困难

别法各有自相总法则遮总不遮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像前面讲的外道一样,他们认为每一个别法上面有一个自相的总法存在

应成: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里面的有些电没有,有些电可能存在

所诠若是自相则说火能遣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是真正的自相

应成:我面前的火就可以用语言说“火不存在”来遣除

口说之火若是本体则嘴烧烂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口里面说的火就是火的本体

因
因为火是燃烧的

应成:那一说火的时候,嘴里全部都会烧烂的

例电(教学例)、火(教学例)、瓶子(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因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原段 ›

彼所立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原段 ›

所谓的总法,自宗对此是怎么承认的呢? 原段 ›

“遣除非彼之自性”,即遣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本体,比如说我们要建立一个“瓶子”,瓶子以外所有非瓶的事物,以总法的力量全部遣除了。 原段 ›

“于诸实法皆成立”,遣除了他法的总法在各自有实法的本体上成立;当然,这是从作用的角度假立的,实际上瓶子等总法完全是在分别念、遣余识面前安立的。 原段 ›

“彼即遣余之总相”,这就是遣余的总相(总法)。自宗是如何承认的呢?所谓的总法是指遣除它自己以外的所有事物,从而成立它自己的本体,遣余意识面前这样一种假立的总法就叫总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总而言之,总法只是一个概念而已。那这样的概念能否起作用呢?所立应该会有很大的作用。为什么呢?因因为总法如果不是一个概念,那在名言的破立过程中就会出现非常大的困难。比如我说“今天没有电”,大家都会知道,不管是录音机、收音机还是照明灯的电全部都停了,如是只遮破一个总法的电就遮破了全部别法的电。如果像前面讲的外道一样,他们认为每一个别法上面有一个自相的总法存在,即在每一个电上面都有自己的一个总法,那么我今天说“没有电”,应成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里面的有些电没有,有些电可能存在。又比如说“这个教室里面没有人”,因为人们把一切人的一种概念认为是总法,我说在这里没有人,从时间方面未来、现在和过去所有的人在这里已经遮破了;从环境方面东南西北等的人在这里也不存在;从形相上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人在这里也不存在,于此所有的人已一概否定了。所以,总法在名言中还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应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原段 ›

有些人可能会问:“如果总法是无实法,为什么它能起作用呢?”在这里我们一定要了解,总法的本体肯定是无实法,但我们却把它误认为是自相的法,因此在名言中能起一定的作用。颂词中说“误为自相行破立”,我们全部误是认为自相而进行破立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若是真正的自相我们无法对其进行破立。否则,应成我面前的火就可以用语言说“火不存在”来遣除,但这是非常困难的事;或者我在说火的时候,燃烧的火就会在我的口里面出现,但这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所说的语言,有真实的所诠和耽执的所诠,真实的能诠和耽执的能诠,这一点在下面还会讲。 原段 ›

我们平时使用语言时,实际上都是在错误当中交流,并没有一个真实的沟通。比如说“瓶子”,到底说者说的是自相的瓶子,还是总相的瓶子呢?以前没有学过因明时,从来没有去仔细分析过,不要说是我们,包括以前有些学过物理、哲学、宗教学的知识分子也没有研究过。假如我们问这些人:“你们现在口里面说的火,到底是火的本体,还是火的总法?”如果对方说“是火的本体”,那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因因为火是燃烧的,如果口里面说的火就是火的本体,应成那一说火的时候,嘴里全部都会烧烂的,所以不可能说出真正自相的火。那些没有学过因明的人,根本不会知道这些道理;我们现在学过因明以后就应该了知,这是把总相错认为自相而进行取舍的,也即是说我们完全是在总相上的分析、判断。比如我们说“瓶子”的时候,实际上说的能诠是声音的总相,心中执著的对境是瓶子的义总相,虽然此时耽著的就是瓶子的自相,但是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总相之外的自相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与别人沟通的时候,别人心里也是这样想:哦,他已经说了瓶子,我要给他拿来。实际上别人根本就没有见到瓶子的自相,我也根本没有传递给他瓶子的自相,但是我们俩就在这个总相当中“迷迷糊糊”地沟通了。这样的沟通合不合乎正量呢?应该是正量。所以学了因明以后,大家一定要清楚,不管人们怎么讲,所谓的正量实际上也仅仅是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运作而已。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