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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承许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一个总法,那是不合理的

量理宝藏论 · 第16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三 择义 › 庚一 破他宗 › 辛二 破实体一体 › 壬二 破多总与多别一体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量理宝藏论第16课破斥应成式节选

整理破多总与多别一体:总法法相不成;且依别立总、依破总破别的破立之理全坏

所破有些人

每别一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每一个别法上都有一个与其关系密切,且不同于其他的总法存在

总法相不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说一个瓶子上具有一个总法

因
这个总法既具足了一个反体的总法法相,又具足了两个反体的别法法相

应成:总法的法相根本无法安立

坏破立 · 本方 · 破 · 限定:按照你们的观点,每一个别法上都存在一个总法

因
因为与檀香树关系密切的总法“树”存在,不一定与沉香树有关系的总法“树”存在

应成:则不能说“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檀香树存在的缘故”

依别立总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我前面的树
所立
一定是存在的
因
因为檀香树存在之故

例县长(教学例)、檀香树(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原段 ›

对方有些人不承认一个总法遍于所有的别法,比如说不承认所谓的“树木”遍于所有分别的树。那么他们是如何承认的呢?他们认为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一个不同的总法,即承认所立每一个别法上都有一个与其关系密切,且不同于其他的总法存在。比如说金瓶上面有一个总法的瓶子,而银瓶、铜瓶等每一个瓶子上面,都拥有一个与自己相关的总法瓶子,因为金瓶、银瓶等实际上都是瓶子,所以总法“瓶子”在每一个瓶子上应该存在;而且,根据别法的数量多少,相应的总法也会具有同等的数量。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原段 ›

本方以上说法完全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这样承认,第一个过失就是总法的法相不成立。在世间当中,总法和别法各自有它的法相。我们前面也学习了,所谓的总法是具有一种反体的假立法,也即它遣除了异类的事物,但没有遣除自己的同类。如果说一个瓶子上具有一个总法,则因这个总法既具足了一个反体的总法法相,又具足了两个反体的别法法相;这样一来,应成总法的法相根本无法安立,这是第一个过失。 原段 ›

本方第二个过失,如果你们承许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一个总法,那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你说总法是假立的,那跟法称论师的观点没有什么不同。昨天我们也讲了总法是假立的,如金瓶、银瓶等都是“瓶子”,用心假立“瓶子”是可以的,认为在每一个瓶子上面有“瓶子”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假立的东西不可能外境上真实存在;但是如果你们认为,真实的总法瓶子存在,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按照因明的传统与法则,驳斥总法的时候也能驳斥别法,别法存在的时候也可以建立总法。比如说,我前面有男人存在,则人肯定存在;男人、女人的别法肯定不存在,因为人不存在故。我前面不可能有檀香树、沉香树,因为我前面没有树的缘故;或者我前面的树所立一定是存在的,因因为檀香树存在之故。总而言之,有这样的规律:依靠建立别法来建立总法,依靠遮破总法来遮破别法。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每一个别法上都存在一个总法,应成则不能说“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檀香树存在的缘故”。为什么呢?因因为与檀香树关系密切的总法“树”存在,不一定与沉香树有关系的总法“树”存在。又如在世间当中,一个县有一个县长,我说前面某某县的县长不存在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个县的县长有很多个,我说前面县长不存在,则另外的县长存不存在我们根本不知道。 原段 ›

本方所以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假立的总法有很大的功德。有什么样的功德呢?在破立的问题上,比如我们说“这里没有瓶子”,这一句话虽然只有很少的几个字,实际上一切时间、地点、质地等所摄的瓶子全部都已被破除了,所以我们依靠遣余安立总法“瓶子”有很大的功德。可是按照你们的说法,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不同的总法存在,我说前面没有瓶子,则别人可能会认为:这个总法瓶子是跟金瓶连在一起的,那金瓶可能不存在,银瓶可能存在。所以当我说“没有瓶子”这句话时,根本没有形成真实的破立。或者我说前面没有人,你可能会想:这是跟东北人相连的“人”,那东北人不存在,但是南方人可能存在。如此,则说者难以表达,听者无法了知,人们相互之间就没办法沟通了。“你到那边去给我提水。”“那边没有水。”“啊!可能是瓶子里面的水没有了,但是山沟里面的水有啊!”如是名言中的观念完全都不能用了,世间的名言建立和遮破也完全推翻了。如果这样,那建立任何一个世间的名言都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法称论师的遣余来破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外道所承认的一个实有的总法连着所有的别法,或者很多的总法与很多的别法连着,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当然,还有下面承认的同类的总法也不存在。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