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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部宗所列举的八个教证,他们认为以此可证明无表业属于色法,而且实有存在

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 · 第四品 分别业。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广说 › 业之自性 › 无表业 › 教证依据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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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第四品 分别业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有部以增福未作戒道等立无表色及经部逐项回应

持论经部所破有部宗

福德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若无表色不存在

应成:则处于睡眠、散乱等状态时,福德不会相续增长

八正道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若无表色不存在

因
此中的正语、正业、正命三者由身语发动,而在入定阶段,身语等无有

应成:则在入定时不应安立八正道

别解脱戒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若无表色不存在

因
但经中说比丘在心散乱时也具足圆满戒体

应成:则别解脱戒也应不存在

原段(2 段)

转述有部宗以何种理由认为上述八者为无表业存在的依据呢?第一个依据即“三种”,指有见有对色、无见有对色、无见无对色,其中有见有对色是指眼睛可见,但有阻碍的色法,“有对”是有阻碍之义,如柱子、瓶子等;无见有对色是指虽有阻碍但见不到色法,如声音;无见无对色是指既见不到也无有阻碍的色法,如戒律等;在以上三者之外,还有一种有见无对色,即可以见到但无有阻碍的色法,如镜像。上述色法中的无见无对色,即所谓的无表色。第二个依据是“无垢色”,也即无漏戒,此为有漏色法之外的无漏色,除无表色外无有其他。第三个,经中说“实生福德恒时增上”,所谓的七种实生福,是指供养经堂、殿堂、坐垫、生活资具,以上是供养的角度;布施护理病人者、病人、处于恶劣环境者,此三者是从布施方面说的,遇到这些对境的人会产生实生福德。还有七种非实生福,即若能听到或见到佛陀(也包括声闻、缘觉)所住之处、准备前往处、所去之道、所到达之目的地则功德相当大,还有听法、受持教法以及对上述善法生起欢喜心与信心,此七种为非实生福。所以,佛经中讲到了七种实有福德和七种非实有福德,此中所说的“实生福德”即无表业,若非如此,应成则处于睡眠、散乱等状态时,福德不会相续增长。第四个即“自己未作之业道等”,自己未做不善业,而叫他人去做,此时自己仍有罪业,原因是存在无表色的缘故。第五个教证,经中说到“八正道”,因此中的正语、正业、正命三者由身语发动,而在入定阶段,身语等无有,若无表色不存在,应成则在入定时不应安立八正道,所以无表色应该存在。第六,“比丘心思他散时也具戒”,若无表色不存在,应成则别解脱戒也应不存在,因但经中说比丘在心散乱时也具足圆满戒体,这种相续不坏的戒体应该是无表色。第七,经中说“戒如过河之桥梁”,若无表色不存在,则将其比喻为桥梁不合理。第八即法处所摄色,经中均将十二处中的法处说为无见无对色,说明无表色存在,否则直接说法处为无色即可,不必说是无见无对色。以上是有部宗所列举的八个教证,他们认为以此可证明无表业属于色法,而且实有存在。 原段 ›

转述世亲论师的观点在颂词中不明显,但从《自释》观点来看,世亲论师并不同意有部的观点。经部是如何解释这八个教证的呢?“无见无对”的色法是通过瑜伽士的禅定修持而显现的一种清净色法,其真正的形色并不存在。“无垢色”是指以瑜伽士的等持力在凡夫众生前所显现的无漏色法,依靠它不会生起有漏的烦恼。比如有些声闻认为阿罗汉的身体既具足有漏法也具足无漏法,因为不能对治有漏法,所以称为有漏法,依靠它不会生起后一刹那的烦恼,故也叫做无漏法。“七种实生福”与“七种非实生福”增上,是指缘殊胜对境会于来世成熟果报,有一种习气会种在自己相续中或阿赖耶上,使自心有一种前所未有的改变,这就是增上,并不是真正有一种色法存在。“自己未作圆满业”是指在自相续中积累了定得报应的习气。在获得“八正道”后,于后得时具有一种力量,以此不会说邪语,也不会以邪命养活,并不是存在一种色法。“心思他散时也具戒”,比丘受戒后,虽然心思外散,但这种守戒的正念以隐藏的方式存在,并非完全失去正知正念。“戒如过河之桥梁”,受戒之后,由于知惭的力量使自己不造罪业,也不做破戒之事。“法处所摄色”是指以等持力而显现的色法。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