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颂讲记(2003–2004)第一品 分别界回应问难与答
整理微尘不具聚集法相仍属蕴聚一类
色法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属于色法
则色法中还有不包括在色蕴里的一些法
色蕴 · 本方 · 立
- 所立
- 它不具足色蕴法相的过失也是没有的
- 因
- 但它仍属于蕴聚的色法之一
例经堂中的柱子、刚生下来的孩子
原段(2 段)
对方在《自释》中还提出一个问题:色蕴中所有的色法包括于蕴之中,既然聚集是蕴的法相,那么一个微尘,它是很微小的实物,它不可能聚集很多,如此一来,是不是最微妙、细微的色尘不包括在色蕴中?它到底是不是色法?如果属于色法,应成则色法中还有不包括在色蕴里的一些法,有这种过失。 原段 ›
本方对于这一责难,世亲论师认为微尘应该包括在色蕴中,而且所立它不具足色蕴法相的过失也是没有的,因为所谓的微尘是最小的、再也不可分割的,在它的本体上没有很多的微尘聚集,因但它仍属于蕴聚的色法之一,比如说树木的法相时,经堂中的柱子虽然没有树叶,但实际上仍属于树木的种类,也就是说法相应该是在种类中安立,而别相不一定每一个都具足。比如人的法相,刚生下来的孩子,他不具足知言解义的法相,虽不具足,但是不是人呢?是人,因为他是特殊的,属于法相中的一种事相,应该这样承认。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