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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071课

SuoDaJiKanBu 唤醒迷梦
2024-08-11

第七十一课

思考题:

1、因法给果法能力有什么过失?

2、引发没有给果法提供能力,为什么会成为无因?

3、若承许因果同时有什么不合理?

4、如果承许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有什么不合理?

5、以公案说明龟毛兔角等怎样不存在,有什么特殊情况?

为度化天边无际的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癸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二、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三、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昨天从四个方面已经讲完了,今天讲“观察能力而破”。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因对果提供一个能力,即功用或者功力,这样不合理;因对果不提供能力也不合理,分以上两个方面来讲。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首先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能力,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与果因”,这里“与”是给予,赐给,提供的意思。比如青稞的种子是因法,这个因法灭尽的时候,它对果法提供了因的作用。“作因已而灭”,如果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力量,提供后它自己已经灭了,这样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是因有二体”,这样一来,这个因法应该有两种本体。哪两种本体?一个是它自己,提供后就灭了;还有一个本体就是给果法提供力量。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颂词当中不是很明显,这是对方的观点。《入中论》的有些讲记里面说它是化地部,成实论师当中有这样的观点;有些小乘宗可能有这样的说法;世间人也可能这样想。比如有些父母死的时候,给后人留下财产,为后人生存提供了一些方便。对方认为:因法总会灭尽,比如种子第一刹那的时候会灭尽,如果这个种子对果法一点也没有起作用,也觉得是不合理的。所以它对果法也是提供一个让它继续生下去的力量,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没有经过详细观察,我们觉得这种观点还是合理的,如果种子一点力量都没有给果法,那果法是什么地方产生的?当果法产生的时候,因的种子应该会灭尽,如果没有灭尽,那也不合理。所以从两方面承认,可能没有什么过失,一方面种子已经灭完了,一方面种子给果法还是提供一个方便或者提供一个能力

经过观察,这样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不仅是《显句论》里面驳斥过,宗喀巴大师有一个弟子,叫做贡日江村(对于宗喀巴大师的中观见解,真正的证悟者就是贡日江村),他有一个《中观略义》,里面有二十五品,后面部分没有。这些大成就者的书,我觉得非常难得。里面也是这样讲:如果这样,种子这个因法就会变成常有或者无常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果法存在的时候,刚才提供的能力肯定存在,如果没有存在,那么果法产生的时候力量已经不存在了,怎么给它提供呢?不可能的如果它存在,那它这个法已经变成常有的了。然而原来的种子的一部分早就已经灭了,一个种子上面就应该形成常有的法无常的法,就有两种本体的过失。一个是灭了的,一个还要给它的果法提供方便的,所以从种子的角度来讲这完全不合理

从果法的角度来讲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前面的种子给予果法力量,那肯定是果法在的时候,它的因法的部分应该是存在了,如果没有因法的部分存在,那就不可能的。为什么呢?种子的能力是不是种子?如果不是种子,那跟种子没有任何关系了;如果是种子,那么果法存在的时候,因法的种子的部分也已经存在。这样,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因和果同时的过失依然存在。这样下来,当然谁也不敢承认。

这个问题,我们在观察的过程当中,如果因法对果法起一个作用,那么这个因法应该变成两种体性了。一个是灭尽的,一个是给予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两种过失,这根本不合理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一个是因法是否对果法提供一个能力,如果提供一个能力,那么种子都已经变成常有和不常的两个实体,种子有两种体性,一个是已经灭完了,一个是对果法起作用的,谁也不敢这样承认。

刚才讲到,种子给果实提供一个能力是不合理的,现在观察第二种方案,如果因法对果法一点能力和功用都不提供,这样会有什么样的过失呢

“若因不与果”,如果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作因已而灭”作了因以后,它就灭了。比如种子在第一刹那当中就是所谓的种子,它作为青稞的果的因,当青稞于第二刹那产生的时候,前面的因法早就已经灭完。一般来讲因果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你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因灭而果生”,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以后才生果,当果产生的时候,以前的因一点一滴也不存在,这样一来,果的因就根本不存在。比如说生儿子以后,父亲和儿子从相续的角度来讲,父亲和儿子同时是存在的,但是真正从实有的角度来讲,儿子生完了以后,他实有的父亲早就已经灭完了,那么就成了无因。

同样的道理,当青稞绿色的芽产生的时候,它灰色的具有能力的种子也就没有了。当然有些种子到了秋天的时候,上面的芽穗拔出来的时候,下面还有一些余壳,但这不算是真正的种子,真正具有能力生果的才叫做种子。那这个种子生果的时候,有没有它原来的本体呢?它原来都已经灭完,那么它的果是不是变成无因了?应该有无因的过失。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讲完了。

上面这两个问题,一个是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因法对果法提供一个能力不合理,否则因法就有了常有不常有的两种体性。反过来说,因法对果法一点也没有提供能力,它把果生完了以后就都已经灭完了。当然从因法的角度来讲,这个可能说得清楚,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平时也是看见所谓的因果,种子已经灭完了以后,果才可以产生。

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从果的角度来讲,也是离不开过失的。为什么呢?因为果法存在的时候,所谓的因法一点也不存在,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就成了无因生,和《中观庄严论释》说的过失一样,或者这个法就是长期产生的,或者这个法无缘无故会灭尽等等,有很多过失,所以无因生也完全不合理。

这样一来,因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当然我们这个问题前面也是提过很多次了,中观的道理实际上就是佛的智慧,对于所谓世俗的因果,以佛的智慧来观察的时候,确实是一点本体也没有,就像芭蕉树一样,越分析越发现它根本就不存在,最后就会变成空性。

为什么一切万法都是世俗的?都是假的?原因就是这样的。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确实是种子产生果,这是一个必然规律。凡是世间稍微有正见的人都承认这一点,不仅是我们即生当中,对来世和今世之间的因果也是这样的,这是必不可少的因果规律。

但是,当我们详详细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和果的法都是虚幻不实的,而且这样观察的时候,因法对果法提供能力也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除了这个以外有没有第三品的法呢?不可能有。所谓的一切万法虚幻不实,原因就在这里。

这是从能力方面来破。下面“从观察时间而破”。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因果同时会有这个过失。从字面上解释,前面的很多观点也是不合理的,昨天讲了,“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是不合理的。现在很多数论外道的论师认为,因果同时应该是可以的。对方认为,如果因缘没有和合,就不能产生豆芽。比如地、水、火、风全部具足的时候,才可以产生豆芽;如果这些因缘不和合,那就不能产生,因此对方认为因缘和合的时候,才会有果产生。

《显句论》中也有这个比喻:灯和灯的光实际上是同时的;太阳和太阳的光实际上也是同时的;火和火的热也是同时的,都是有因果的。当然我们讲《俱舍论》的时候,假立的因果同时,这也是承认的,所以对方就认为,因和果应该可以同时,就像灯和灯的光一样。

当然,没有详细观察时,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的。比如因和果也是同时存在的,就像灯和光一样;夏天苗芽成长的时候,需要阳光,也需要地水火风,同时也需要农民不断地耕耘比如拔杂草等等。未经观察的时候,因果同时还是应该存在,有这种想法。

实际上观察的时候,这完全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如果因和果同时,那么生者与可生这两者就有俱时的过失。这里生者指的是果,可生者指的是种子,也可以说是能生和所生。如果这样,能生的果和所产生的种子两个应该同时,这个合不合理?肯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一般来讲,依靠因的各种因缘具足,果可以产生。但是果已经存在,所谓的因就没有任何必要了。前面也已经讲了,如果果产生后还需要因,那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儿子产生,还需要父亲的因等等;果实已经具足的时候还需要农民的耕耘等等,有很多的过失。但这个谁也不会承认。

一般来讲,因明当中这些都牵涉到什么呢?牵涉到一些相属和相违方面的。因和果是相属的关系,是彼彼所生,一个在前面一个在后面,有这样的关系。如果因和果是同时,那么必须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同一个时间当中,互相作为因就不合理。当然《俱舍论》当中讲到,有一些假立的因缘,也会承认同时的因果,但这个毕竟是未经观察的世间名言的说法而已。

世界上不存在的物体,通过因缘聚合后才能产生,这就是真正的因果相续。这样的因果相续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不能容有,所以这样的承认方法也完全不合理。因果同时产生不合理的道理已经讲完了。

下面就是因缘具足之前,所谓的果会产生的说法,这也是不合理的,这个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观点。比如:屋子里面瓶子本来就有的,但是黑黢黢的谁也看不见,后来我们用灯来照的时候,这个已经可以看见。在山里面有一些宝藏本来都已经具足,但也要通过因缘力使它开发出来,才可以现前本来果法已经具足,但是要通过因缘具足才能开发出来,这个观点也不合理,下面讲这个道理。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这个果在物体的本体当中已经成熟,只不过还要很多的因缘具足以后,才可以开发,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此即离因缘,”这个果法已经具足本体,它的本体已经离开了因缘,“名为无因果,”这个就可以称为没有因的果。

因缘还没有产生的时候,所谓的果已经具足,那么这可以叫做没有因的果。月称论师的《显句论》当中也已经讲了,没有因的果如果产生,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我们学院一些刚来的人一直认为,所谓的石女儿肯定石头做的女人,当然不会有儿子。但所谓的石女儿不是这个意思。现在有些人说石女也有儿子了,这可能是个怪物吧?由于众生的业力和一些诸佛菩萨的加持,可能会有龟毛、兔角之类特殊的事物。

以前我听过青海那边有一个人叫做莫给桑顿,他对藏文文法非常精通,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在整个藏地特别轰动,那个时候在收音机里面经常听到他在讲文法。他讲到有些经典里面说龟毛兔角不存在,但是兔角确实存在,他说他亲眼看见过,扎什伦布寺的门口上挂着兔角。

但这个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比如《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驴角不存在,但是汉地和藏地确实有个别的驴头上也有角。在我们村子里面,也是有一个驴头上长着角。

汉地也有这种说法。萨迦班智达到汉地去当国师的时候,有一次给皇上传讲佛法,讲到“龟毛兔角不存在”,当时国王说,龟毛应该存在,你看我皇宫里面,乌龟的壳上面有一些毛。萨迦班智达不仅看到那个乌龟壳上面全部长着毛,而且还看到很多佛陀的像。他告诉国王那是诸佛菩萨的化现,并不是真正的乌龟。国王详细看了以后才看见佛像。他说:“我太孤陋寡闻了,我只看见毛,没有看见佛像”,也有这种说法。

总的来讲,佛法中用龟毛兔角来比喻那些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般人的头上也不会长角,如果长有牦牛的角就非常难看。但是听说朗达玛国王头上有一只角,他为了在人们面前掩饰,就用各种绸缎把角缠起来作为发冠。但这是属于特殊情况,就像龙猛菩萨所说的那样,在佛法中特殊和一般的情况始终都要分开来看待。

所以刚才《显句论》里面讲,如果在因缘和合前,所谓的果已经存在,那么这个果就是无因而产生的果,那世界上包括龟毛兔角之类的一切不存在的东西,也应该存在,会有这个过失。这个从一般的因果规律来讲,谁也不敢承认。今天就讲到这里。

下面给大家读一下《中论释》

前面讲到比量和比喻量。比量大家都应该知道,比如“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以这种方式来推理就叫做比量。比喻量是通过比喻来了解一个法,比如用镜子里面显现的影像来比喻万法现而无自性。这在因明《释量论》第四品当中讲得比较清楚。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这是对方的观点,刚才颂词讲得非常清楚。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

他们这样想的,我们也可能这样想吧,如果种子对因法一点也没有提供力量,实际是有无因的过失

【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

对方的观点是因法给果法起一个作用,但刚才从两方面来观察,一方面这个因法一刹那以后就不可能停留,但在对果法没有起作用之前,因法是不会灭的

【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这是对方的观点。下面就是对于该观点的驳斥,麦彭仁波切在这里分析得比较广。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

因法存在的时候,果法还没有产生,那因法又把能力提供给谁

【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要想把现在的食物给弥勒佛出世时的一个儿童,那怎么可能?果法没有产生,因法怎么会给果法提供力量?没有办法的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这样的话,像刚才宗喀巴大师的那个大弟子所说的那样,就会有常有和无常的两种过失,在因法上就会有两种体性存在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其实这个科判也比较好懂,只不过里面没有详细分析。按照麦彭仁波切的科判,因缘聚合以后产生,因缘聚合同时产生,因缘聚合之前产生,三时当中是这样分的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

我们前面讲的原因。

【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果法已经产生了,在这个时候因法也没有任何作用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面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就像山里面有宝藏,只不过后来工人把它开发出来,本来果法已经具足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这是《显句论》里面的比喻,有这个过失。

今天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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