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十四品
中观四百论广释
句义明镜论
此《中观四百论广释》分三:
甲一、初义;甲二、正释论义;甲三、末义。
甲二、(正释论义)分二:一、总义;二、别义。
乙二、(别义)分二:一、明依世俗谛的道次第;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
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
己五、(破边执)分四:
庚一、(成立诸法自性空)分二:
辛一、略示:
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
可说为实有,然彼皆非有。
辛二、(广释)分四:
壬一(观察四边破积聚(总体)实有)分二:
癸一、略示:
非一色即瓶,非异瓶具色,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癸二、(广释)分二:
子一、(破他部)分二:
丑一、(破能相)分二:
寅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寅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分二:
卯一、正破: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卯二、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如色遍于实,色实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丑二、破所相: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子二、(破内部)分二:
丑一、(广破一聚实有)分五:
寅一、观察一异而破: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寅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分二:
卯一、正破: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卯二、破彼所答: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寅三、(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分二:
卯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卯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寅四、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寅五、破由观待自支分故瓶从实有因而生:
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
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丑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壬二、(破有聚(支分)实有)分四:
癸一、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也应然,离风等非有。
癸二、破大种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癸三、破彼所答: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癸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壬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分二:
癸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癸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壬四、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庚二、妄执诸法为常为实有的错乱因:
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
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庚三、略示成立无实有之理:
若有从缘生,彼即无自在,
此皆无自在,是故我非有。
庚四、(明通达无实有的所为)分二:
辛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
诸法若无果,皆无有和合,
为果而和合,圣见彼无合。
辛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
〖第十四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