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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 >> 俱舍论讲解 >> 俱舍论讲解044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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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课

思考题:

1.六因有哪些?六因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请以图表形式说明。

2.能作因的法相是什么?如何区分有能力能作因与无能力能作因?请举例说明。

3.光明与黑暗、冷与热是不是能作因,为什么?

4.俱有因的法相是什么?其事相可以分为几类?

解释释迦牟尼佛第一转F轮的《阿毗达磨俱舍论》,现在讲第二品里面的不相应行。所谓的不相应行既不是心也不是色,有部宗承许是实有存在的有为法。按照小乘阿毗达磨的观点,共有十四种不相应行,也即得、非得、同类、无想事、无想定、灭尽定、命根、有为法法相(生、衰、住、灭)、能说(即文字、名称、词句)。按照大乘阿毗达磨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加凡夫、方位、时间等十种,共有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不相应行还有很多,大小乘的阿阇黎们为了调伏不同根基的众生,暂时安立了二十四种或十四种不相应行。

下面对十四种不相应行作个简单总结。

己三、摄义:

同类亦尔亦异熟,三界所摄得绳二。

一切法相亦如是,二定非得等流生。

前面已经讲了,名称、词句和文字属于众生相续所摄,是等流生和无覆无记法,具有这三种特点。同样,同类不相应行也具足上述三种条件,也即由众生相续所摄、等流生、无覆无记法。

前段时间我提出一个疑问:石头具不具足同类?实际上,按照《俱舍论》的观点,只有众生相续所摄的物体才有同类,非众生相续所摄的物体没有这种概念。

颂词中“同类亦尔”,已经非常明显地讲到,不仅名身、文身、句身具足这三种特点,前面讲到的同类也具足这三个特点,并且属于异熟生。同类还属于三界所摄,而名等只是色界和欲界所摄,无色界是没有的。得绳不相应行具足等流生和异熟生两种,一切法的法相同样如此,也是等流生和异熟生。无想定、灭尽定和非得三者属于等流生,不具足其他产生。

如同名称、言词、文字,具足众生所摄、等流生、无覆无记法三种特点一样,上面所说的“同类”也具有这三种特点。不仅如此,同类还是异熟生,因为是能使异熟生的眼等相同的物质,比如眼睛、鼻子、耳朵等实际是众生相续所摄,具有同类不相应行,而异熟生的特点是,由以前的善不善异熟因产生,现在的本体不是善也不是恶,应该是无覆无记法。因此,同类还具足异熟生这一特点。

同类属于三界,因为它是能使一切众生都相同的物质,或者每一众生都具有一个同类物质。无色界众生,具有同类的心、同类的相续,或者同类的思维和等舍等等,这些全部属于同类,因此无色界也存在。

得绳也有等流生与异熟生两种,为什么不具足长养生呢?要具足长养生,必须是微尘积聚的物质,得绳没有微尘积聚的概念。之所以是异熟生,是因为异熟生眼等的得绳也应该是异熟生。

一切法相——生衰住灭也都是等流生与异熟生。无想定、灭尽定与非得是等流生,而不是异熟生,因为二定必定是善法本性,如果是异熟生就应该是无记法;非得不具足发心而是自然产生,只具足等流生,不具足异熟生。

关于有为法的产生,上述已经讲了心识和非心识不相应行产生的道理。下面旁述一下因、果、缘的道理,世间上任何一法要产生,必定具足因和缘以后产生果,这种因果规律非常重要。

乙二(旁述因果及缘)分二:一、宣说因果;二、宣说缘。

丙一(宣说因果)分三:一、宣说因;二、宣说果;三、宣说二者共同之法。

丁一(宣说因)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俱舍论》当中一般讲六种因,其他有些经论中讲四因、二因等,有些只讲近取因和俱生因。无论任何法要产生,必须要具足因缘。虽然《中论•观因缘品》中,专门讲了《俱舍论》中所说六因四缘不成立的道理,但这是在胜义中遮破,名言中不得不承认因缘果的概念。

戊一、略说:

能作因与俱有因,同类因及相应因,

遍行因与异熟因,承许因有此六种。

有关因缘方面的道理稍微难懂一点,希望大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能作因、什么是俱有因,对于这些因的概念不了知的话,后面分析的时候会比较难懂。

世亲论师说:一切法要产生需要有因和缘。总的来说,因有六种,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和异熟因。

有些注疏说,世亲论师为什么说承许六种因,而不说经说六种因呢?嘉哲论师在注疏里说,世亲论师并未见到一部经中同时宣说六种因,所以用了“承许”二字。为什么一部经典中没有宣说过六种因呢?个别论师对此分析说,佛法在印度曾经出现过三次毁灭,很多经典在这三次毁灭中,很有可能散失了,有关阿毗达磨的经典中,有一部分也已经毁坏了。与此同时,大乘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华严经》原本有一百多回,后来只剩下了四十回;《宝积经》以前有三十多回,现在只剩下十回。嘉哲论师举了种种示例,说在教法遭到损坏的时候,很有可能完整宣说六因的经典已经不存在了,但世亲论师在不同经典中见到了六种因,因此,在《俱舍论》当中结合起来宣说。

总的来分,这六种因是怎样的呢?首先因可以分为总因和别因,总因即能作因,别因即其他五种。别因也分同时因和非同时因,对这二者,有些注疏是不承认的,但《俱舍论》可以如此承许,其中同时因又分为总因和别因,总因指俱有因,别因是相应因。非同时因也可以分两种,即因果同类和因果不同类,因果同类也分总因和别因,总因指同类因,别因指遍行因;因果不同类指的是异熟因。

对于整个因的概念,已经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你们方便的时候可以画个表,方便理解。

按照因明的观点,并不承认此处讲到的同时因——俱有因和相应因,为什么呢?同时存在之故。《释量论》中说,因果不会同时产生,所谓的因是对事物的生长直接起作用,缘是起间接的作用。因此,同时存在的因不可能成立,只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才可以成为因。其他的因基本上可以承认,比如同类因和遍行因,因明中称为近取因,异熟因就叫做俱生因,能作因是从不起障碍的角度来讲的。

在这里,因分为六种,在略说的时候已经专门介绍了六种因的名称。

既然说“无有因果聚合时”,那么因有多少种呢?有六种,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希望大家应该清楚,什么叫做能作因、什么叫做遍行因……即使不看法本,这些概念也可以记在自己心里。很多人在年轻时候,应该在自相续中扎下比较稳固的、学习《俱舍论》的习气,当你七八十岁的时候,一想起来,所谓的俱有因等概念马上可以说出来。就像上师如意宝一样,很多年看不见文字,心里面仍然可以自然而然显现出来。在座的大部分是年轻人,真正对《俱舍论》刻苦钻研的话,这一生乃至生生世世,相续的智慧都会比较稳固;如果只是表面文字上稍微理解一下,不要说老的时候,明后天就已经忘得一干二净了。我经常想,上师如意宝以前在石渠求学的时候,对五部大论等该背诵的背诵,所以现在也能清晰地记起来,很多人非常佩服。因此,自己在闻思的过程中,不能以修行人、瑜伽士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庄严,这是没有任何必要的,应该像前辈高僧大德一样,通过苦行,把这些道理,在自相续中清清楚楚刻印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戊二(广说)分六: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

己一、能作因:

除己之外能作因。

除自己以外的法,全部是能作因。

《俱舍论》里面讲到的有些因,不一定真正对物体的生长起到直接性的作用,因此与因明讲到的因有一些差别。一般因明当中,因必须对事物的产生有直接利益,《量理宝藏论》里面说是能立和所立,所立指果,能立就是指因,可以对产生果直接有帮助就是因的定义。《俱舍论》当中不一定这样承认,除自己以外的、对生长不起任何障碍的所有法,都可以称为能作因,这个范围比较广。

颂词说“能作因与俱有因”,到底什么是能作因呢?

一法产生时,除自己以外,其他对自生不作障碍的一切有为法与无为法,即是能作因。比如青稞生长的时候,凡是对青稞生长不作障碍的,其他世间上的任何有为法和无为法,全部是能作因。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法生长的时候,世间上的万事万物,只要它对这一法的生长不起危害,全部都可以称为能作因。

对于这些概念如果未能通达,讲中观的时候,一旦出现这些名词,也不知道名言中应该如何承认。所以,因明当中,所谓的能作因作为一种形象的因,也是承认的。

例如,仅仅因为国王未加害民众,便会说国王让我们安居乐业。其实,国王并没有做什么事情,只是提供了生活的空间,民众就会说:国王很好,让我们如此快乐地生活着。在座的有些人也是这样:某某“阿修罗”非常好,让我们在这里舒舒服服地住着。只不过他们没有危害你而已。所以,很多人都有一种观念,只要对自己的生长没有作直接的危害就可以称为因。

下面有一个疑问:既然如此,光明黑暗、冷热是如何成为能作因的呢?

光明和黑暗、热和冷,属于世间上的不共存相违,既然是相违,不可能有因果关系。

其实因明、中观和俱舍是相辅相成的,真正想通达因明、中观的理论,对《俱舍论》一定要闻思究竟。如果没有打好《俱舍论》的基础,想精通因明和中观的确很困难,因为因明当中有关因缘方面的问题,都是引用俱舍的观点;中观里名言上的问题,全部是引用俱舍和因明的道理。即使闻思大圆满,也要打好俱舍的基础,像无垢光尊者《如意宝藏论》、《胜乘宝藏论》等,里面直接引用了很多《俱舍论》的道理。所以,大家在闻思的时候,一定要把每一部论典的内容牢牢记在心里,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明当中讲到,光明和黑暗不是相属而是相违的关系,而因和果必须有系属关系,否则因不可能存在。在世间上,人们认为:光明和黑暗相违、寒冷和酷热相违。那么,怎么会变成因呢?光明的因如果是黑暗,光明与黑暗就不相违了;寒冷的因是酷热的话,这二者不是也不相违了吗?

《俱舍论》有部自宗对此解释说:光明等能障碍黑暗等未生之有法,并不能障碍已生之有法,因此安立为能作因。有部宗承许存在一种未生法,也即永远不会产生的法。光明虽然障碍黑暗,但它并不是直接障碍黑暗,因为直接的黑暗已经产生了,没有什么可以障碍的,即使黑暗在第二刹那消失,这也只是因缘消失,而在黑暗存续期间,光明并未起到障碍作用。光明起到什么作用呢?光明可以障碍的是黑暗的未生法。这是有部宗的一种说法。《自释》里用一个间接因的比喻来说明,地狱众生酷热的痛苦也可以作为无色界众生之蕴的能作因。

实际上,有部宗认为能作因有两种,一是有能力的能作因,一是无能力的能作因。无能力的能作因,也即对于产生没有起任何障碍,其实它什么都没做,比如夏天盛开的鲜花,清净涅槃法对它的生长没有做任何有利或有害的事情,应该是一种无能力的能作因;鲜花在生长时需要灌溉水,除了花以外的法中,水可以对自己的生长直接起到利益作用,因此属于有能力能作因。但这方面也有区别,比如插在花瓶中的鲜花,是不是十方的水都是这个花的有能力能作因呢?不是的,只是瓶子里面的水对花起到有能力能作因的作用,其他东方的水、北京的水、美国的水……对这朵花的生长没有直接作用,因此从同一类水的角度来讲,也分有能力和无能力两种。

《俱舍论大疏》里说:光明只是遮止黑暗的未生法。本论第一品就讲到了非抉择灭,它是一种未生法,也即永远不会产生的法,它不是众生相续所摄。所以,这里的能作因断开非抉择灭这种法。有些人认为:二灭一定是相续所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因为非抉择灭是永远不能产生的法,并不是相续所摄。

《俱舍论》最究竟的观点,世亲论师已经在《自释》当中作出了解释,后来印藏和汉地的有些高僧大德,虽然以自己的智慧解释《俱舍论》的颂词,但解释得不一定非常圆满,世亲论师用自己的观点来解释自己的密意是最恰当的。因此,希望大家通过自己的智慧力,从《自释》当中挖掘出真正智慧的宝藏,这是最好的。现在汉传佛教中,演培法师的讲记最广,但真正与《自释》比较起来,中间还是有些不足之处。世亲论师的《自释》,如果真的从藏文翻译过来,还是有很大困难,不然对于一些真正想研究《俱舍论》的人来讲,肯定有很大的利益。

不管怎么样,希望你们在闻思的时候,还是要下一定的功夫。个别金刚道友很不错的,虽然在同一时间、同一上师、同一个法本中接受这部法,结果显然不相同:有些人通过自己的精进引发俱舍的智慧,有些通过前世的善缘,有些通过自己的信心和智慧引发,有些不仅没有收获反而觉得《俱舍论》不殊胜……众生的根基各不相同,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分别念。释迦牟尼佛转F轮的时候,中间也有各种各样的眷属。一般来讲,希望大家在同一个时间、依靠同一个法本来接受这部法的时候,一定要对《俱舍论》的所有道理了如指掌,这样一来,以后无论闻思哪一部论典都很方便。如果仅仅听一个传承,当然会有很大功德,但对自相续可能没有什么改变。

己二(俱有因)分二:一、法相;二、事相。

庚一、法相:

俱有因即互为果。

俱有因的法相:同时产生的任何法与自己的果相互成为因果,这是从起到帮助作用的方面而安立的。

如同四大群体中的地水火风一样,产生、成长和存在都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也即地大对火大有因的关系,火大对地大也有因的关系……所以,因明中不承认俱有因是因,因为因必须在前面而果在后面。但在这里,它们之间可以互相作为因、互相作为果,从互相有帮助的角度来讲也是因果同时。

下面讲的相应因也是如此,心和心所以五种相应的方式来取境,就叫做相应因,虽然承许其因、果同时,但也只是从起到帮助作用的角度来安立,并不是真正从时间顺序安立的。

庚二(事相)分二:一、总说;二、别说心之随转。

什么叫事相和法相?有为法的法相是什么呢?生、衰、住、灭。事相是什么呢?如瓶子。因明中经常讲到事相和法相,比如知言解义是人的法相,而具体的某一个法就是事相,也就是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

前面已经讲了俱有因的法相,它的事相是什么呢?

辛一、总说:

如大种及心随转,与心法相及事相。

世间上有很多大种,大种群体中的很多大种法就是俱有因的事相。还有心和心所的关系,因为相应因可以包括在俱有因当中,但俱有因不一定是相应因,因为相应因全部在心和心所方面安立。

若问:因果同时怎么应理呢?

如一类的地等四大种,它们的生长、存在都在互相起作用,虽然是同时但也互为俱有因。心之随转与心相互是俱有因。另外,有为法的法相生等也是事相瓶子等的俱有因,事相也是法相的因,这是由于一个有为法产生时,根本四法相、随顺四法相与事相同时产生。为什么这样讲呢?瓶子在产生的时候,它的生衰住灭四根本法相和生之生、住之住等四种随顺法相,以及事相的瓶子,这九法同时产生。前面在分析的时候,有一个间接因在其中,比如四根本法相直接对瓶子起作用,也即生对瓶子的产生直接有作用,灭对瓶子的灭亡直接起作用,衰对瓶子的衰亡直接起作用,但生之生对瓶子没有直接的作用,因为生之生只负责产生生、灭之灭只对毁灭起作用,衰之衰只对衰老起作用。因此,随顺四法相对瓶子并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起作用也属于一种饶益。

有些俱舍注释中讲到一个比喻,国王可以保护他的所有居民,而国王身边亲近的大臣们,具有直接饶益国王的力量,仆人等间接对国王起帮助作用,他们之间互相都有帮助和饶益的作用。所以,根本法相就像大臣一样,直接为国王做事情;随顺法相就像仆人,通过间接的形式为国王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