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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法
[唯识名词白话辞典 (唯识名词白话新解) - 于凌波居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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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者谓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简称有为。乃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的现象;狭义而言,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绝对存在者,则称为无为法。据俱舍论光记卷五载,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大乘义章曰:‘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俱舍论光记曰:‘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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