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是色,不执属色,不执依色,不执于色。
——《大般若经》
不执是色,不执属色,不执依色,不执于色。
从引用这句的讲记里,每处摘出讲它意思的一两句;只引用、没有讲解的不列。
从而以通用词的类推方式来宣说次第之义,即:因证悟对色法之本体,加上用“等”字所包含的蓝色等相,作用或者差别,以及有境四者的实有执著并不存在,从而通达彼等四种相平等性见解的加行之境与有境平等。